1、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专业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科技。 住址:_。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_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公司依据业务必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个。 一甲方:_;身份证号码:_;地址:_。 二乙方:_;身份证
2、号码:_;地址:_。 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当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
3、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实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实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实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_出资人民币_万元占注册资金_%货币资金。 _出资人民币_万
4、元占注册资金_%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改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
5、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
6、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状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需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
7、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
8、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依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依据公司状况设假设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9、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10、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作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
1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检察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够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12、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展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
13、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作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
14、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