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现场平安生产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平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平安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方法所称的工程负责人,是指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
本方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并严格。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状况及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工程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工程的质量平安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工程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工程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方法>的通知》(建质[xx]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工程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催促工程工程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工程负责人是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工程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工程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工程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工程的建立单位请假,经批准前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工程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平安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工程的建立、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依照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平安生产带班制度xx-10-22 18:49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国家开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平安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xx〕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视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段的工程经理、工程副经理、工程总工。施工企业设立平安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平安总监。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平安负责人。对于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同时包括工程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平安负责人。
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工程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工程的平安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工程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工程负责人原那么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工程建立单位的书面同意。工程经理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平安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工程经理部,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建立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方案,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方案,并报承包单位工程经理部备案。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工程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工程经理部备案。
四、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方案应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并报建立单位备案。
工程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工程经理应指定其他工程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工程监理单位报备。
五、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带班生产的工程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监视 等,应当在工程经理部驻地立牌公告。
六、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二)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工程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状况,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以下工程: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 桩根底、挡墙根底、深水根底及围堰工程;
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 爆破工程;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撤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撤除;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本制度所称“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由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段的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及作业人员操作水平等自行确定,并应在本合同段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方案中予以明确。
七、工程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合同段平安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 专职平安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标准性;
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平安运行情况;
3. 承重支架或满堂脚手架、施工挂篮运行情况;
4. 平安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平安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
行为;
(四)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八、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责任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承揽工程工程经理部的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报备工程监理和建立单位。
九、工程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对各施工合同段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建立单位。
工程建立单位应建立施工合同段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纳入合同履约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
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平安监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工程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平安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未实施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工程建立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平安监视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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