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场空管运行管理办法 机场空管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各机场空管运行安全及人员资质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职责,完善细化工作流程,促进集团空管运行品质提升,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机场空管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和人员资质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空管运行管理
2、的内容主要包括: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机坪管制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及航务服务等相关业务管理。空管人员包括塔台管制员、机坪管制员、飞行服务人员、情报员、气象观测员、气象预报员、气象机务人员、通导人员等。空管见习人员:指未取得相应岗位执照,不能独立从事岗位工作的空管人员。空管独立人员:指取得相应岗位执照并通过放单考核,具备独立从事岗位工作能力的空管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工作职责:负责研究规划集团空管安全工作总体思路,制定完善空管工作相关制度,统筹管理各机场空中交通管理(含机坪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航务业务。负责监督检查各机
3、场对空管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局方及集团有关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持续跟踪问题整改落实。负责集团空管人员资质管理,主要包括各类执照考试的资格审核、统筹安排,执照定期注册、信息变更签注、管制员体检鉴定及监督管理,空管人员资质动态排查等工作,确保空管人员资质符合岗位要求。负责统筹规划集团空管人员业务培训,制定相应培训计划,报集团培训中心统一实施,并监督检查各机场岗位培训开展情况。负责统筹策划、统一组织与其他单位的空管业务合作交流,统筹对接各机场空管对外业务协调,组织开展集团内、外部空管业务交流。负责协助各机场开展空域规划及空域优化、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分析集团内外空管
4、运行不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开展集团内部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负责统筹推进实施集团空管及航务新技术应用。 第六条各机场是空管安全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及集团空管运行管理规章标准和制度程序,建立健全本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制度体系,研究确定本单位空管业务发展规划,参与本单位空管项目建设实施。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空管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目标。负责本单位空管运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空管保障能力评估、风险防范、隐患排查及问题整改。负责本单位空管人员资质管理和日常培训,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集团有关空管人员资质体系、安全教育、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安排资质和
5、能力不满足岗位需求的人员单独上岗。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各类空管安全信息,组织或配合集团及局方对空管运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负责落实空管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空域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空管设施设备建设、投运、撤销等相关工作以及机场航空无线电管理、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机场航班正常性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梳理有效提升航班正常性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同周边军民管制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稳步提升本场航班放行率。不涉及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业务的机场,应根据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所属空管设施设备、航行服务及机坪管制的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并配合空管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各机场应建立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并
6、纳入机场总体安全管理体系中。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空管安全管理手册(SMS),并定期开展手册修订、培训、考核等工作,确保手册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第八条各机场应按照民航局、西北管理局确立的年度安全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空管运行指标、安全责任书,层层分解,保证空管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安全运行指标应当至少包括:空管原因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事件数量和万架次率;空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情报等设备运行正常率和完好率;空管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影响空管运行的不正常事件以及其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重要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气象地面观测错情率;航空情报资料发布以及更新准确率;其他可能影响实现民航安全目标的工作指标。(
7、安全指标确定要求) 第九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制度,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本单位近期空管安全形势,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制定风险管控措施等。原则上,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空管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空管安全座谈会、每年度组织召开一次空管工作总结会。当出现不利于机场空管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空管安全运行的严重事件时,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 第十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本单位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日常空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场专(兼)职空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在空管相
8、关岗位工作满3年;熟练掌握空管安全运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程序等制度体系内容;未发生过人为原因差错(含)以上不安全事件。集团及各机场应当将空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人员培训计划,对空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安全管理资质培训和复训。(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事项至少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法定自查相关检查事项;局方、集团及本单位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局方、集团及公司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及闭环管理情况;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
9、全评估机制。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降低最低飞行间隔;变更管制方式;新技术首次应用;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新建、改建、扩建民航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局方、集团要求或空管运行单位认为可能影响安全风险水平,有必要开展的专项评估。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运行环境或方式改变后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控。 第十四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在预期变更正式实施前至少20个工作日完成相应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正式文件报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审核。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审核通过后,上报_监管局相关处室备案。如在预期变更正式实施前20个工作日无法完成安全评估的,应及时
10、协调上级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安全评估所排查的危险源应当纳入本机场日常风险管控工作中。各机场安全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持续跟踪监督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实施安全评估的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业务需要,将安全评估报告抄送评估事项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空管、航空运行人、军方、机场等单位。 第十七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源管控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空管运行情况进行危险源识别、隐患排查,编制评估报告,并采取风险缓解措施。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或者出现的下列情况进行分析和控制:小于最小飞行间隔;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民航空管雷
11、达自动化系统出现低高度告警或短时飞行冲突告警;非法侵入跑道;地空通信失效;无线电干扰;影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设备故障;其他可能危及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情况。 第十八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文档管理制度,对涉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运行状况和相关数据、空管不安全事件以及资料等分类归档,妥善保存。对下列涉及空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数据和文档,保存不得少于6年:年度安全工作管理目标、指标、计划和完成情况;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其考核档案;安全管理会议的有关记录;安全审计、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本单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安全奖惩和处罚。 第十九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建议和意见收集、分析及反馈制度,
12、鼓励民航空管从业人员主动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第二十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持续收集本单位及行业内出现的不安全事件,建立安全信息数据库,通过月度安全形势分析会及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形成安全信息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按照行业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空管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空管运行单位及各岗位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综合应急演练应每年不少于1次,各岗位应急演练应至少每月开展1次。 第二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空管应急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试用,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空管应急设备正常可用。 第二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
13、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检查单,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集团相关要求和运行实际,建立健全空管运行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制度体系的制定、分发、修订和补充制度,推进空管运行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确保建立的制度体系文文一致、文实相符,涵盖空管运行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保存地点和方式应当便于空管人员查阅,制度中直接与岗位工作相关的部分,应当放置在上岗时易于取用、查阅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生产运行情况及安全生产形势,定期组织制度体系培训、考核,强化空管人员对制度内
14、容的熟悉掌握。原则上,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制度体系宣贯培训。第二十八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兼顾安全和效益,不断加强班组资源管理,合理设置空管运行单位管理岗位并配齐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同时,优化岗位值排班,合理搭配上岗人员,岗位执勤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空管岗位质量管理制度,结合_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差错标准(甘民航运XXX号),制定空管各岗位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标准,上报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机场对空管业务整体或部分外包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机构资质和人员资质,双方签署服务保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各自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15、具体事宜。 第三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与相邻空军、空管局、航空公司等运行相关单位建立必要的协调沟通机制,签署有关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军民合用机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相关军民航规定,结合实际协调军方制定空管保障、管制指挥等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其他机场保障军航飞行任务应当按照军民航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明确提供管制服务的范围、服务时间、管制方式等内容,严格遵照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并已公布的管制运行方式进行指挥,严禁超出规范标准运行。 第三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管制指挥规定,明确间隔标准、工作程
16、序和保障流程。涉及航校训练、转场飞行等通用航空运行业务的,应当制定通用航空运行管制制度、签署通航保障协议,并严格落实。 第三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部门应当建立管制员模拟机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模拟机训练和评价,规范模拟机训练台账记录。原则在,每人每月开展一次模拟机培训。 第三十一条各机场应当不断规范航务管理工作,明确航务管理的部门及工作职责,按局方要求开展专(兼)职航务管理人员的选拔、报备、培训等工作,制定完善的航务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_国际机场航务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净空巡视,各支线机场航务(兼)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净空巡视。巡视重点针对新建或拟新建
17、的建(构)筑物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对本场飞行程序及最低运行标准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做好检查记录。同时,与运行保障部、电磁环境管理相关部门建立互通机制,确保各相关单位对新建、拟建障碍物的审核、评估工作全面开展,信息沟通渠道顺畅。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或其他单位反馈的净空范围内违规或超高建(构)筑物,以及对本场飞行程序、最低运行标准等造成的影响,各机场航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紧急事件报告流程上报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各机场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有关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组织实施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机场需要修改、优化飞行
18、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应当向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提交申请,说明理由、依据和修改、优化的内容。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请示领导,认为确有必要修改、优化的,各机场方可启动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修改、优化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机场应当持续规范情报业务管理,配备情报服务设备,提供固定工作场所,建立情报设备维护档案,确保情报设备运行正常,及时、准确提供有助于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情报服务。 第四十一条各机场应当建立航行通告发布工作程序,制定各类航行通告标准模板,建立航行通告由班组长、情报人员“双复核”机制,严格执行航行通告发布的领导审核、审批机制,确保航行通告发布的可靠性、准确性、有效性。
19、 第四十一条各机场应当规范原始资料上报及管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原始资料上报业务范畴及具体职责,各部门应当对上报的航行情报原始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各机场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原始资料上报业务培训和考核,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情报部门等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各机场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机场细则复核,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复核方案、全面开展机场细则复核,确保机场细则持续准确和有效。并于机场细则复核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上报机场细则复核报告。 第四十一条各机场需要修订机场细则的,应当向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提交申请,集团安全服务管
20、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_监管局提交申请。需要向集团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申请修订机场使用细则的请示函。机场使用细则中需要修订的内容资料、平面图等。有关修订内容的相关证明性文件(有关单位批复或有资质单位提供的加盖相应单位印章的文件)。局方、集团要求的其他所需资料。 第四十一条各机场提供原始资料的内容格式要求提供的航行情报原始资料具体内容和格式,民用航空规章、规规范性文件、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一体化航行情报系列资料公布的内容和格式。上报资料中所涉及的坐标位置数据应采用北京54坐标系及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两种方式。上报内容涉及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候机楼、滑行路线等的位置、布
21、局、轮廓发生变化,应按照比例绘制机场图和停机位置图,并提供。对提供的航行情报原始资料,应当详细记录,妥善存档,确保可追溯性。预计生效日期应从ICAO定期制航空资料生效日期表中选定。 第四十一条各机场应当确保公布的航行资料与机场实际情况一致,当机场空域、飞行程序、设施设备以及所提供服务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并及时启动机场细则修订程序,修订相关细则资料。 第四十一条各机场通导业务运行包括岗位排值班、设备维护维修、保护区及电磁环境保护、飞行校验及设备开放运行、仪表仪器及备品备件、运行信息、档案资料等工作。各机场应在落实局方和集团要求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和机制,确保通
22、信导航设备运行稳定。 第四十一条各机场应当根据行业有关规章要求,结合机场现状及未来业务发展需求、自然环境影响、设施设备使用年限和运行状况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空管设施设备建设近期及远期规划,确保空管业务正常开展。 第五十一条各机场应当规范空管设施设备运行管理,严格按照行业规章标准,结合实际运行需求,建立通导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内容、维护标准,并做好设备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技术指标和完好率符合行业标准。 第五十一条各机场应当建立通导设施设备运行参数、飞行校验等关键数据对比分析机制,预先分析偏差数据,预估设备故障趋势,推进通导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由故障后维修逐步向故障提前预防的转变。 第五十一条各
23、机场应当建立设备故障维修档案,对故障设备维修过程进行全面、详实、准确记录;建立通导设备故障分析研究机制,鼓励维修人员深入分析故障原因、总结排故经验,持续提升设备维修能力。 第五十一条各机场需调用通导备品备件的,应当向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提交备品备件调用申请,说明调用理由及所需备品备件,由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统一协调备品备件调配工作。第五十四条各机场应当按照行业规章要求划设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地方政府备案。同时,建立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在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各机场应当做好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导航台(站)周边区域作业审批机制和日常巡视
24、检查制度,发现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时(包括地形地貌改变),应当及时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报告。 第五十一条各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为航空器飞行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国际机场气象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民用航空气象服务。 第五十一条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保证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气象情报,在地域和空间范围、格式和内容、时间和发布频次、有效时段以及测量、观测的精确度和预报的准确度、情报交换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各机场不得在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及气象情报交换和发布过程中使用不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设备技术要求的气象业务系统、设备。 第五
25、十一条各机场应当建立气象设备技术档案和维护维修管理制度。气象设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设备的组成、启用时间、维护修订记录、检定或者校准记录等内容。 第六十一条各机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计量器具检定与校准的规定对所属设备、仪器、仪表进行检定或校准,保持设施设备运行的技术性能符合民用航空气象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应当编制机场气候志。 第五章资质管理 第六十一条各机场空管业务管理人员应在任职后的一年内参加空管运行管理相关培训,学习了解空管安全运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体系。各机场空管运行部门管理人员应具备空管专业知识背景、空管岗位工作经历,
26、取得空管专业岗位工作执照;各空管岗位班组长应具备相应空管岗位工作经历及执照资质。 第六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岗位业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专业执照,并符合注册、签注、体检鉴定等要求,满足空管人员资质和工作能力要求。具体资质要求如下:管制员、机坪管制员持照要求1.管制员应当同时持有飞行服务执照、机场管制执照;机坪管制员应持有机坪管制执照。2.管制员兼职情报员应当同时持有飞行服务执照、机场管制执照、情报执照;3.国际机场、国际备降机场的一线管制员、机坪管制员中,具备ICAO英语资质的人员应超过半数;国际紧急迫降机场的一线管制员中,具备ICAO英语资质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4.其他机场应鼓励管制员持续提升
27、资质能力,取得ICAO英语资质。航务人员资质要求XXX国际机场根据业务需要设专职航务人员,专职航务人员应参加航务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鼓励航务人员参加情报业务培训和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2.支线机场不设专职航务人员,各机场根据业务量自行确定1-2名管制员兼职航务人员,兼职航务人员应参加航务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兼职航务人员的确定应倾向持有飞行服务执照、塔台执照、情报执照的管制员。3.鼓励各机场专(兼)职航务人员参加民航院校举办的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并考取程序设计资质证书。气象人员持照要求1.气象观测员应当持有气象观测执照;鼓励气象观测员同时考取气象预报执照。2.气象预报员应当
28、持有气象预报执照;鼓励气象预报员同时考取气象观测执照。通导人员应当同时持有通信专业、导航专业执照。专(兼)职气象机务人员应持有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执照、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执照、气象信息系统设备执照。第六十四条各机场应加强空管人员资质动态管理,建立空管见习人员与空管独立上岗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持续规范空管人员执照、放单和资质能力复核的动态管理。第六十五条各机场应当制定空管见习人员执照、放单考核管理制度,明确空管见习人员执照、放单考核基本要求、组织管理、工作流程等,并报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空管见习人员放单指见习人员通过局方执照考试,并经过一段时间岗位见习观察期后,开展放单考核,考
29、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享受相关执照津贴。空管见习人员执照、上放单考核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空管见习人员岗前培训、见习期培训,累计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经本单位同意,可报名参加执照考核。原则上,本岗位同一执照允许连续考核两次。通过执照考核的空管见习人员,进入放单考察期,塔台管制、机坪管制见习人员考察期6个月,其他各岗位见习人员考察期3个月。考察期发生人为原因一般差错(含)以上事件或岗位班组长认为考察不合格的,由空管运行部门对其追加培训,单次追加培训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岗位考察期,同一执照追加培训最多不得超过2次。考察合格的空管见习人员,由空管运行部门负责组织放单考核,考核小组由班组长、内聘或外聘教员、相
30、应岗位业务较强的持照人员组成,考核应同时开展理论考试、模拟机考试、实操检查、口头提问等。通过放单考核的,由岗位班组长汇总见习人员放单考核成绩、见习期各项培训考核成绩并参考相关教员、其他成熟人员的评价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空管运行部门审核决定是否能够放单。空管运行部门对同意放单的空管见习人员,下发放单书面通知。自下发通知之日起,见习人员脱离见习期,可独立上岗并于次月享受相应岗位津贴。空管人员在集团所属范围发生工作变动的,应按照变动后机场的相关制度重新开展放单考核。对于新放单空管人员,各岗位应建立明确的放手规定和保护制度,根据个人能力差异,把握放手量,逐步放单。 第六十一条对连续两次未通过执照考核
31、或未通过放单考核的空管见习人员,由空管运行部门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研究决定。公司应采纳空管运行部门的评价意见,为其重新安排岗位,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安全服务管理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各机场应对独立从事相应执照工作的空管人员,进行资质能力动态复核和管理,防止空管人员业务能力退化,确保各岗位资质能力持续达标。资质能力动态复核应把握以下原则:各机场应根据集团统一安排,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空管人员资质能力复核考核和评价,考核形式包括理论考试、模拟机考试、现场实操检查、口头提问等多种形式。考核合格的空管人员,继续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考核不合格的空管人员,应当于次月暂停执照津贴、开展追加培训。追加培
32、训期限3个月。追加培训结束后,按照集团统一安排组织开展资质复核补考,考核通过后,于次月恢复执照津贴,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对于连续两次未通过资质复核考核的空管人员,各机场应当为其重新安排岗位,确保一线空管人员始终处于资质能力达标的状态,具备岗位胜任能力。 第六十一条各机场应制定执照申请、签注、注册工作程序,确保空管人员执照注册有效、工作地点和签注地点保持一致。对于执照未进行注册、签注不符合规章要求的空管人员,不得安排其独立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并于次月取消资质津贴发放。 第七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按照行业和集团要求建立空管人员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个人基础信息、岗位放单通知、岗位培训考核信息、执照
33、签注及注册信息、岗位工作经历证明、体检鉴定信息等内容。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执照系统管理及空管人员档案建立、更新和日常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一条各机场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行业规章和运行实际,制定空管各岗位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空管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计划执行、培训深度、考核难度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检查。 第六章信息报告 第七十一条集团空管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分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其他空管安全信息和空管安全信息三类,各机场应根据信息类型进行报送,具体报送要求详见附件1。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标准执行。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标准若被修改、代替,以版本为准。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