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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
〔一〕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进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境况或紧迫必须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背离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背离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人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况或急迫必须要。所谓危难境况,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必须住院治疗所谓急迫必须要,是指实现或保证重人利益的迫切必须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必须巨额钱款。第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境况或急迫必须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必须要之中。第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背离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十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一的境况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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