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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购 销 合 同
供应商名称(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 品 购 销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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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购 销 合 同
供应商名称(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 品 购 销 合 同
超市经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 货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地:梅州市梅江区
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原则,就双方之间的购销关系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商品价格
1.1 本合同所谓“商品价格”指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订立的买卖价格,该商品价格包含所有增值税、关税等各种应由乙方缴纳的税金及甲方要求的包装形式的包装费、运送到订单上指定地点的费用等一切费用。
1.2 约定的商品价格应保持稳定,价格经甲、乙双方议定后,乙方在30日内不得调高商品价格。其后乙方之商品价格若调高,应提前15天以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新价格。若价格调低,乙方应补足甲方所有库存商品因价格差异所造成的损失。(鱼、肉、蔬果等生鲜类商品之价格变动,不在上述规范之内,由甲、乙双方另订合约规范。)
1.3 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给甲方的商品价格不高于其他同时期同类型商超的供货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付款、产品使用及其它销售条件。如果乙方提供之商品进价、售价、毛利结构,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甲、乙双方得重新商议商品价格。若因市场行情导致订购商品价格下跌时,乙方应立即反应调降价格。上述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第2条 商品数量
2.1 量及计量单位以订单为准。除非事前得到甲方之书面同意,乙方对甲方同一批号之订单不可分批交货,否则甲方有权将收到的部分货物退回乙方。
2.2 供应商送货底单数量必须与实际数量相符。
第3条 订货
3.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按需求,向乙方发出订单采购商品。乙方交货应以甲方订单为依据,乙方应依订单所载的品名、规格、数量、品质、日期等要求,将商品送达甲方经营场所或甲方指定地点。
3.2 甲方可以在乙方交货前,对订单内容进行更改或取消订单,甲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3 若乙方将商品送至甲方配送中心,由甲方负责配送到各门店,则因不同区域的门店甲方向乙方收取不同的物流配送费用。
第4条 交货
乙方如未能按订单所载品名、规格、数量、日期供货,或预计在未来某一时间内会无法按照订单要求供货而未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认可,应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1 正常销售商品,以300元/单品/店承担违约金;(原有)
4.2 促销商品:以500元/单品/店承担违约金;(原有)
4.3 乙方交付的商品的生产日期距实际交付日期必须小于此商品保存期限的三分之一,进口商品为二分之一。乙方如违反,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此笔货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4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商品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整齐安全的堆置于甲方或甲方指定受领商品者指定栈板上。甲方的收货部门收货时如仅点箱数,实际收货数量应该依收货后开箱验收为准。订单不可分批出货,如需分批出货,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重新开立订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除非甲方事先以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分包、许可或处置本订单项下或其他任何权利与义务,甲方也不得被视为有义务接受任何受让人、承包人,被许可人的支付或履行。
4.5 如若乙方迟延交货,若为正常商品订单,甲方将按此订单的净购货金额的 10 %收取违约金,若为促销商品订单,甲方将按此订单的净购货金额的 10 %收取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服饰类商品可另行约定。
4.6 如若乙方未按甲方订单数量送货,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否则如为正常商品订单甲方有权按乙 方缺交数量总价的 1 0%收取违约金;如为促销商品订单,甲方有权按乙方缺交数量总价的 10 %收 取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于你不甲方损失,乙方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甲方如因乙方少交货物而补下订单的,乙方不得以甲方不符合双方商定的最低订购量为由拒绝送货。服饰类商品可另行约定。
4.7 乙方交付商品时应在甲方的订单上填写交付数量。乙方实际交付的数量大于填写的交付数量,超出 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实行抽样点收制度,乙方实际交付的数量小于填写的交付数量,甲方有权按缺少数量总价(以此笔订单双方商定的含税进货价格为计算基础)的十倍收取违约金,甲方亦有权在乙方此笔货物中扣除与违约金相当的数量,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的货物中扣除。
4.7 乙方的送货单或外箱上应注明甲方的订单号码、商品货号、采购单位及依甲方采购单位计算之数量,以便操作。有关于订单的查询或函件,乙方也应注明甲方的订单号码、商品货号、采购单位及依甲方采购单位计算之数量,以便操作。
4.3 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对第三方违约,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4 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4.5 前述违约金或及赔偿损失额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甲方有权于缺货的次月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甲方应付货款不足以抵扣上述款项的差额部分,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后14日内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该差额。(以上三条建议删除)
第5条 退货、下架、撤柜(撤场)
5.1 乙方所提供之商品如按甲方判断发生滞销、变质、包装不良或损坏、交货规格或数量不符、塞货(因乙方多交货物而造成该项货物的滞销)、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的,或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受行政处罚的,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之规定的,或甲、乙双方已终止购销关系的,甲方可自由选择退货、下架、撤柜(撤场),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5.2 甲方应当将退货种类、数量制作成退货通知单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乙方,如果乙方在收到该退货通知单后2日内未以明示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退货,并于5日内至甲方办理退货事宜。如逾期仍未办理的,甲方将对该批次商品进行退货扣账。此外,甲方有权从发出书面通知后第11日起,每日按退货总额3%向乙方收取仓储保管费。由于乙方不及时办理退货手续致使商品超过质保期而带来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3 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退货货款及退货费用,乙方应付货款不足以抵扣上述费用的差额部分,乙方应于10日内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其差额。
第6条 商品检验
6.1 甲方有权在商品生产地或交货地检验商品。商品如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将商品退回,并取消未交货订单,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单中指定的时间内领回该项退货商品或由甲方直接退货,由此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退货费用的支付按第5.2条执行。
6.2 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商标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商标专有权证或工商局认可的复印件或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标明是专利产品,还应当审查专利证书或专利许可文件。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提供有关卫生许可文件、涉及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证照和证明文件。
6.2.1 乙方所提供的全部商品,应有正确的国际通用商品条码或北美通用产品条码,
否则视为不合格商品;散装称重商品条码由甲方制作,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 乙方供给甲方销售的商品(包括进口商品)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必须提供商品检验检疫合格资料,同时提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商品合格证书,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该证书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
6.2.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需提供的有关证件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卫生许可证、QS检验标志、进口商品需提供的相关证明书,酒类经营者还需要提供
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
( 5) 银行账户注册证书
(6)电气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
乙方经销的品牌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卫生许可证、(4)机构代码证、(5)商标注册证、(6)条码证书、(7)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8)质量检验报告(每个单品);玩具公仔类产品需另外提供“3C认证”证书。( 8 )销售非当地货物的许可证
保健食品类需另外提供:(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2)药品生产许可证、(3)药品GMP证书、(4)保健食品注册批件或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国产特殊用途染发类、烫发类、育发类、脱毛类、美乳类、除臭类、祛斑类、防晒类、健美类化妆品需另外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件”其他类别产品需提供国家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相关商品检验报告。
6.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并经甲方审查通过。若乙方要增加商品,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增加商品相应的上述证明文件并取得甲方书面认可。若乙方未能或未能全部或未能及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者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任何虚假成分,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纠正后仍未纠正或已无法纠正,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第7条 商品质量控制
7.1 乙方所提供之商品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无论全国性或地方性)规定的质量、技术及安全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证书。且该商品应符合乙方在所提供商品包装上所显示的产品标准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同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产品正确的出产地。如若由于乙方违背上述规定或提供信息不实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甲方一切赔偿。
7.2 若甲方、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就乙方提供的商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5日内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7.3 乙方所提供之商品若有保质期限,则应在以下所列之允收期(允许送货的期限)内送交货物,否则视为不符合甲方之订单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国产商品
进口商品
保质期限
允收期(距生产日)
保质期限
允收期(距生产日)
10天以下
2天(含)以下
3个月
1个月(含)以下
15天
3天(含)以下
6个月
2个月(含)以下
1个月
7天(含)以下
8个月
3个月(含)以下
3个月
20天(含)以下
1年
4个月(含)以下
6个月
40天(含)以下
1年以上
6个月(含)以下
8个月
2个月(含)以下
1年
3个月(含)以下
1年半以上
4个月(含)以下
7.4 针对特定商品,甲方可与乙方签订特定商品质量要求(“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之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8条 商品质量责任
8.1 对于乙方商品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无论全国性或地方性)规定的质量、技术及安全要求,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8.2 甲乙双方要贯彻信誉至上、顾客第一的原则,乙方对提供给甲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1)、甲方在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利对该商品进行处理,同时乙方接甲方通知后,应及时、主动地做好维修、更换、退货、赔偿等工作。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如属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和专属版权等的侵权商品,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支付5000元以上/次的补偿款给甲方。
(3)、乙方提供给甲方销售的商品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包括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损失的赔偿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诉讼等法律经济损失),乙方除赔偿相关的损失外,还必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被有关部门责令整顿、经济处罚等产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其他经济损失。
8.3 在不损害任何其它权利和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如果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顾客)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甲方对出售给其的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或针对商品的任何缺陷要求甲方进行损害赔偿或补偿,则根据本合同及任何订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该等第三方索赔所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支出和费用。
8.4 乙方承诺,因商品不符合规范或有关商品质量而导致甲方被索赔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索赔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商品召回、媒体宣传、应对政府部门检查和承担行政处罚。乙方保证甲方免于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索赔或其他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8.5 若乙方商品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无论全国性或地方性)规 定的质量、技术及安全要求,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外,甲方有权针对该问题商品处以该商品价格三倍的罚款。若乙方商品发生质量问题累计达_____次,甲方有权取消全部未发出的商品订单或解除本合同。
8.6 质量保证金
(1)、为了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商品质量保证金___________元,作为乙方商品质量保障的保证。
(2)、合同期满,或经甲方同意后提前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将质量保证金无息归还乙方。
(3)、若乙方商品产生质量,本保证金应作为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商品质量问题为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还应赔偿其不足部分)。
第9条:端架及地堆之承租
9.1 乙方向甲方承租端架及地堆时,若乙方需要布置,应以简易装潢不影响陈列为原则布置图 稿于活动开始前二周经由甲方采购总部书面确认,始可施工,布置所发生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2 活动结束后,乙方须立即将端架及地堆恢复原来式样,并经甲方检验认可。若有损坏相关器材,其修护所发生之费用由乙方承担。拆卸下的陈列器材乙方于七日内若不收回,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其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端架及地堆承租期间,若乙方产品发生缺货(端架陈列量不足1/3)现象,且无法及时补足,通知2天后没有采取措施和补救办法的, 甲方有权利更换其他陈品陈列,并保留中止合作的权利。
第10条 商品包装及条码
10.1 乙方提供的商品包装及标示应符合国家规定及甲、乙双方约定,并确保商品安全、卫生,并运交指定地点。包装外必须印有国际条码,以便于甲方销售结账作业。未印国际条码之商品,乙方应预贴甲方所提供之货号条码标签,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0.2 乙方提供的商品及包装上的标示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商品标示所作的要求、说明及规定。
10.3 按销售上的需要,乙方在其提供的商品包装上作量贩或集合式包装,该包装亦需印有符合规定之条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0条 乙方保证
10.1 履约保证金
(1)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 本合同期满,或经甲方同意后提前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归还乙方。
(3) 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本保证金应作为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其不足部分)。
(4)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乙方仍有拖欠甲方债务之情形者,甲方有权直接自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4日内补足。
10.2 乙方保证
(1)签约前,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签约授权书原件等一般证明文件,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原件供核对;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其产品报告等进一步的证明文件;
(3)乙方保证其所提供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11条 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担保
11.1 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之商品拥有完全、合法之所有权或处分权,担保所提供商品上不负担有任何他项权利,担保所提供商品不被任何第三方追夺或主张任何权利。
11.2 乙方保证对所提供之商品拥有或经授权拥有合法的生产、销售权利,担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一切知识产权,担保所提供之商品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为此,乙方同意在签订合同时出示《商标注册证》、《专利权证》或其它能证明具有合法生产、销售权利的授权证书供甲方查核并提供相应复印件给甲方。
11.3 乙方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第三方生产、销售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商品。甲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注册商标、自有品牌商品包装设计及技术性能指标、检验方法等商业秘密。
11.4 乙方同意对违反上列三项担保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权利人向甲方提出的索赔、甲方因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仲裁费及诉讼费。上述赔偿及费用,甲方有权在获得法院裁判文书或生效的其他法律文书后从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第12条 合作方式
乙方提供给甲方销售的商品将选择
1﹑经销□
1.1 乙方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对帐期后_____天甲方向乙方结付帐款;
1.2 乙方按_______种方式向甲方卖场铺货,每月与甲方对帐后在对帐期后_______天,甲方向乙方结付帐款。
1.2.1 按货架库存铺底(新开业门店按同业态门店铺底费用顺加)。
1.2.2 按约定金额为________元,铺底(新开业门店按同业态门店顺加)。
1.2.3按第一批订货数量铺底(新开业门店按同业态门店顺加)。
1.2.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代销□
乙方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对帐期后________天,甲方按乙方的实际销售,向乙方结付帐款。
3、联营□
乙方每月与甲方进行对帐,对帐期后_______天,甲方按乙方的实际销售扣除扣点后向乙方结付帐款。
第13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13.1 对帐程序
1、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帐期确定乙方对帐期间。
A、 月结_______天
B、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对帐延误,顺延至下个月对帐日对帐。
2、乙方在对帐日接到帐期的入库验收单原件和甲方要求的相关单据到甲方指定的对帐处对帐,在相关单据的份数、金额核对无误后,按累计金额确定乙方应开票金额。
3、乙方按照对帐的金额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交给甲方。
4、甲乙双方根据签订的协议确定乙方应付甲方款项及支付方式。
5、甲方付款时若乙方库存金额高于应付帐款的余额,甲方有权暂时止付乙方货款直至乙方应付帐款余额大于库存金额。
6、付款日: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帐期确定甲方应付乙方款项的日期,自固定付款日开始甲方需要5个工作日完成内部审核程序。
13.2 发票
乙方应依据税法规定,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且符合销项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1、 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属性,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率为_______%的增值税发票。
2、 因乙方无法提供,或提供不符合上述约定中的增值税发票,而对甲方造成税收损失的,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应付货款中扣除相应的损失款项。
3、 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将商品和发票同时交于甲方指定的地点,以便于甲方向乙方及时支付贷款。如乙方未能同时交付的,甲方将以收到乙方开立正确的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发票日起算付款期限。
4、 乙方保证配合甲方的及时支付货款制度,尽到提醒责任,甲方付款系统采月结制,如果发生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反映并积极配合甲方核对账目。乙方如未尽到提醒责任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行为。
5、 双方约定,无论甲方是否已将乙方交付的增值税发票入账抵扣,均不视为甲方对发票项下货物的收货确认。甲方的收货单是唯一的收货确认凭证。
6、 关于发票提供的其它约定:建议删除
第14条 促销员管理
14.1 未经甲方审查批准,乙方及其人员(包括驻场促销员)不得擅自进入甲方任何场所,不得私自在甲方场所内散发任何宣传资料,不得在甲方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促销或推广活动。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__________元/次的违约金,并有权暂停履行或解除本合同。
14.2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与甲方商场派遣驻场促销员。乙方保证与其建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并负责促销员工资的支付、社会保险的办理及其它管理费用的缴纳。因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致使甲方受至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乙方所派遣的促销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甲方备案。
14.3 为维护甲方商场统一、良好的公众形象,乙方同意甲方依照其制作的《促销人员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促销员在甲方商场内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一旦发现乙方派遣之促销员有违反甲方商场内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其它任何有损于甲方商场形象的言行,甲方可作出必要的处理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15条 情势变更
如合同订立后出现国家立法,商业环境变化等情势变更,甲方可对合同中有关交货、储运、付款、退货、质量控制、货损承担等方面条款提出合理修改或补充要求并以合理方式告知乙方该类要求。乙方如在7天内无书面反对意见,则表明其同意该类变更。变更内容构成合同本身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16条 合同追加
16.1 双方特此同意,本合同的总体宗旨是:就供应商向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供货的条件和条款作出规定,这当中,包括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的新开门店。
16.2 双方特此同意:在任何新开门店向乙方下达首份采购订单之后,且乙方在收到该采购订单后在三(3)个工作日之内未书面拒绝该采购订单(以新开门店实际收到拒绝为准),新开门店和乙方即被视为按本合同条件和条款建立商品购销关系,本合同即应对新开门店和乙方具有约束力,如同该双方已明示订立本合同一样。
第17条 合同期限
1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期满后在甲、乙双方签订新的《商品购销合同》前,甲、乙双方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新《商品购销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生效后,新合同效力追溯至当年度之1月1日,已履行的权利义务也应按新合同作相应的调整。
第18条 合同解除权
18.1 乙方丧失经营资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8.2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经甲方书面限期改善仍无效果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19条 保密
无论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还是在合同终止以后,本合同一方对根据本合同知悉的合同另一方在业务上的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该等商业秘密、专有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20条 法律遵守
2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及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乙方保证本合同购销标的遵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21条 合同转让
21.1 乙方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再授权与第三方。若乙方经甲方同意转让其自身于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需提供与受人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原件。
第22条 整体性
22.1 本合同主文是甲、乙双方的原则性约定,除本合同的主文外,其他附件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主文共同构成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签署页上盖章的效力及于所有附件。
22.2 其它甲、乙双方间往来之商品报价资料、行销议定书、订单等是本合同的附件,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3条 通知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末尾所载之地址、电话、传真、签字代表(负责人)为甲、乙双方的联系资料,若有更改,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更改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约定如下电子邮箱,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发送至约定的电子邮箱,则视为送达;从各自电子邮箱发送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书、资料,视为各自意思表示。
甲方电子邮箱:
乙方电子邮箱:
第24条 声明
24.1 甲、乙双方都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为签订本合同进行了充分协商,甲乙双方都认为,本合同条款是双方在充分协商后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共同拟定,是目前市场上对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约定。
第25条 其他
2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无法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2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商品目录供甲方参考,乙方应依甲方之订单交货并遵守本合同之规定,甲方将依照存货、销售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定期给予乙方订单。如乙方部分商品销售情况不良者或甲方为调整门店商品品项、数目或因其他竞争商品厂商提供较优惠交易条件等原因者,甲方得将该商品暂停订货。
25.3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定期与乙方回顾双方合作情况,如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经营方针的,甲方可单方面通知乙方中止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乙方无法配合甲方全部梅州门店供货,梅州门店的商品销售策略;
(2) 乙方无法配合甲方“天天低价”的商品销售策略;
(3) 乙方无法配合甲方不适销售商品下架的商品策略;
(4) 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达双方设定目标;
(5) 乙方(有售后服务保障的),无故中止,终止售后服务或商品返修率达 %。
25.4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就双方的交易条件、内容保密,如发生泄密或诋毁甲方商誉的, 甲方可单方面通知乙方终止合作,暂停支付乙方货款,同时保留付诸法律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双方交易关系经本合同规定终止前,甲方所给之订单,无论交货日在终止前或后,乙方应依规定交货。
25.6 如双方订单所表述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则以订单为准。
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与每一份传送的订单中皆成立,并与订单、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一起组成完整的法律性文件,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5.7 甲乙双方其他合作条件签订在《商业活动条款》中,该文件与本合同为不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8一旦有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或终止合作,甲方将暂停支付乙方贷款,以便双方在三个月内核对商品库存,各类赞助费用,双方核对无误,确认后恢复支付货款。双方核对结算后均不得就已核对结算的部分针对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5.9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商品如有暂停向甲方供货情形的,甲方可依据乙方的申请为乙方此商品保留货架陈列并进行销售,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货架保留费 元/店/品。保留期为六十天,超过六十天仍无法供货的,将自动删除此商品,撤除陈列,库存按双方商业活动条款中签订的条款收取“商品上架费”。
25.10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及商业活动条款时已明确知晓本合同及商业活动条款所称的部门“门店”为甲方实际管理,控制,但其自身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该些“门店”均视为甲方属下机构。商品进入该门店销售,即应由甲方与乙方进行费用的结算,各“门店”信息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络订货收货付款信息”查询。
25.11本合同所称之“商品”,不但限于商品,还包含赠品。
甲 方: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乙 方:
(盖章) (盖章)
地 址:梅州市嘉应西路国商中心二栋五楼 地 址: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附件1承诺书
乙方承诺:
1、乙方派至甲方工作的员工,均经过了严格的遴选并接受过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及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并且乙方按照甲方之要求在其上岗前对其进行了有关甲方相关规章制度、服务规范等内容的教育与培训。
2、如乙方派驻员工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特别是犯有靠坐货架、插腰、斜靠、跷脚、围聚聊天、形象恶劣、散漫等严重损害甲方商场形象的违纪行为者,每人每次记录1个违纪点,同一驻场人员一个月内累计达3个违纪点,经甲方店长核准后,得要求乙方立即调换其出场,并且在任何时候不再安排其入场工作(包括所有门店);如果乙方所派遣之驻场人员二个月内被调换出场累计达3人次或累计达9个违纪点,经甲方店长核准通知乙方后,乙方愿意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3、如发生任何因乙方派驻员工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和/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受损害之第三方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或因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要求甲方赔偿的,甲方可先行赔偿第三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与索赔相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应付乙方货款中扣除上述费用.乙方愿予以积极配合.
4、如乙方派驻人员有偷窃甲方财物行为,偷盗金额在人民币300元以内的,除赔偿甲方相应金额外,乙方愿意再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0元作为经济补偿;乙方派驻人员偷盗金额在人民币300元以上(含300元),甲方有权将责任人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乙方除赔偿甲方相应金额外,并愿意再支付甲方人民币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上述赔偿款和补偿款,乙方在事发后立即支付给甲方,甲方亦可直接从应付乙方货款中予以扣除。
5、乙方派驻人员为乙方的职工,由乙方负责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保障,上述劳动、人事事宜与甲方无关。
6、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人数向甲方派驻促销员,如乙方派驻促销员的人数少于双方约定人数,甲方仍按约定人数收取促销员管理费。
乙方确认:
日 期:
附件2反腐败反贿赂政策
为了加强廉政管理和廉政监督,抵制不廉洁行为,同时让零供双方更健康地发展,梅州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特此制定反腐败、反贿赂政策,并作为零供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一、目标
梅州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致力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党和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法规、法则;杜绝双方在业务来往中的不廉洁行为。
二、政策
所有形式的腐败和贿赂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包括:
1. 财务馈赠;
2. 商品款待、娱乐活动、旅游;
3. 赌博或博彩;
4. 置产馈赠;
5. 礼品、礼券、礼金馈赠;
6. 个人收受商品或合同让利;
7. 在业务中的舞弊行为;
对业务来往中的任何不廉洁行为,双方人员都应在抵制的同时,主动、及时地向公司举报;
三、反腐败、反贿赂机制
1、若甲方任何职员要求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不当利益,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据,甲方查实后将公正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同时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2、若乙方向甲方公司任何职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或特殊待遇,一经查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冻结乙方所有应收帐款,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1-3万元的违约金,并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保护机制
我们不会容忍对任何提供反腐败、反贿赂信息的人员的骚扰,为此,我们将致力于保护提供信息人员的个人隐私,所以我们同样欢迎电话、EMAIL、传真等信息提供方式;
1、 喜多多反腐败专线: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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