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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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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 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留学生健康成长,提高留学生培 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令第9号)、《高等学校校园秩 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教学[20XX]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生(以 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 律处分。留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 中有违纪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 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 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行政处分的,应由海外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错误。 第五条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出现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 情形,情节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海外 教育学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XXXX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 位工作细则》办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 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 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 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二)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 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可 以从重处分; (三)有两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次),或同时触犯本 规定两款及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 (五)违纪XX之主要人员;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处分违纪留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海外教育学 院查证、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给予留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海外教育学 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提出 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留学生违纪行 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 楚的留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海外教育学院及主管 部门,由海外教育学院和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留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 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留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 困难,可提请保卫处协助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 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外教育学院及主管部门,由海外教育学院 和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海外教育学院应在收到 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 见,逾期将由主管部门、教务部门、保卫处直接处理。同时 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学院在处理留学生违纪事件时量 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主管部门、教务部门、保卫处有 权提出异议,要求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 关单位应认真及时地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留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 档案和本人档案; (八)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 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 者,可按期终止;表现优良者,经本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 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 毕业班留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5日 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 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海外教育学院将处分决定 送达给留学生本人,由留学生本人签字(一式贰份)。拒绝签 字的,由海外教育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因特殊情 况不能签字的,由海外教育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 签字,同样有效。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部门和主管部门 备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海外教育学院 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留学 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 定是否公布。 第十二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符合程序、证据 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前, 要听取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海 外教育学院视情况召开调查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 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做出 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 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 (一)学校对留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 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 的期限; (二)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 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根据处分等级由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四)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留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 善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 该级别处分。 第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留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申报注销 居留证件。 第二章分则 第十五条留学生不得有违反,触犯法律,破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 宗教活动,不得窃取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 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安定团结的活动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违法内容的大小字报、反传单, 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 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 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 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 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八)窃取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 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 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 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 损失。 第十七条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按公 安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第十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 以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有关 规定,扰乱宿舍(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 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公寓) 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公寓)成员,经 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公寓) 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公寓),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于他人宿舍(公寓),经批评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于他人宿舍(公寓)而造成 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于异性宿 舍(公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公寓)酗酒、哄闹、砸酒瓶者,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他扰乱宿舍管理(公寓)秩序,对其他 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 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 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请假,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前返回宿舍的,经 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院审批,私自在校外居住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 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 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 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 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4. 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 )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 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 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 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 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 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 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1. 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 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传播有害信息、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学 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收看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涂写、书画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 出租或传播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者,给予以下处 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或 变相赌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 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 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 失和处以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四)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违规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经劝告不听 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规停放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经劝告不听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破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内留学生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分别 给予如下处分: (一)累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自行出走责任自负,未经请假缺席,学 校以旷课论处,按每天6学时计算,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 分。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留学生由考试主管部门认 定为考试违纪、作弊和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分别给予 警告及以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位置的, 给予警告处分;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3. 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 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 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参照上 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 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2. 传、接载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 关的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或故意销毁 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 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经调查核实属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 7. 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8. 组织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10.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 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 其他作弊行为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扰乱考试秩序论处,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 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 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在科学实验、社会调查、专业实践、 社会实践和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过程中,弄虚作假(假记录、 假实验、假数据、假结论、假病例等),抄袭、剽窃他人论 文、论著或其他科研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在临床学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 德的行为,按照临床教学过程中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擅自行医,造成医疗事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职业道德败坏,利用职业方便猥亵或侮辱患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实习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病人及亲属钱、 物者,给予警告处分;向病人及亲属勒索财物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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