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汽车保养公司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解聘
第一条:终止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临近期满,公司提前30天通知欲继续录用者,双方商淡续订合同。未接到公司通知者,其劳动合同按期终止。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续定意向,合同期满时自动终止。
三、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以下条件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不符合录用条件者,通过隐瞒实情获得转正;
2、政府规定持证上岗的工种如司机、财务人员等其持证资格丧失;
3、本公司合营期满: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员工。
1、被证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2、绩效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3、有重大隐瞒及虚假申报的:
4、不能或不愿服从公司正常调动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公司;
1、公司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难以接受的。
第二条:协商解聘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如员工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第三条:辞退性解聘
一、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因公司缩减业务范围或因公司经营条件或管理方针变化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依法裁减员工人数。
第四条:辞职性解聘
一、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职工可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职工被公司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公司未按照薪酬政策支付员工薪金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如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叁个月通知公司。
四、不遵守以上程序员工,赔偿公司本人离职当月一个月工资。情节严重的属“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公司将其行为记入其人事档案。
五、凡员工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者,该月合同工资暂不发给,待离职手续完成后予以补发。
六、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以旷职处理。并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就出资培训、且服务期未满的;
3、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五条:移交手续
一、员工无论何种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二、员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并填写“离职手续表”交人事行政部;
1、所经营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装备和工具等);
2、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应办未办及己办未了的事项;
4、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
5、所经办业务之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等);
三、移交应亲自办理,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他人代为办理移交,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四、员工之移交注册应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执一份。
五、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导致公司财物缺少、损坏,以及使公司蒙受其他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及违纪责任。
争议
第一条: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员工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二、如果员工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的,将视为严重违纪。
三、如果员工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借故闹事或者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的,公司有权将其立即辞退。
第二条:争议解决途径
一、争议发生后,员工应首先同其直接上级主管人员进行头或书面的沟通,以促进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如直接上级主管人员无法解决或员工对该上级主管人员的意见仍不满意或者争议涉及该直接上级主管人员,员工有权将争议直接提交人事行政部主管,人事行政部主管将协调各方子以解决。
三、如果员工不满意人事行政主管的处理结果,可要求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店长或经理协商。
四、如果争议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得到解决的,员工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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