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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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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呻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志明、伟、左萍共同出资设立"贵 州天坤混凝土** 〔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 第三条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围 第五条 经营围: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建筑构造墙体材料、外墙面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混凝土预制构件的销售;机械化施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效劳。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式及出资额如下: ** **号 出资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细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出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案; 〔八〕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定;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案; 3、拟定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案; 4、拟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辞职的,在改选选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展监视。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期全部或局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增加注册资本,应通过股东会会议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算,公司自成立之起十日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将清算组成员、清算负责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少些组应当自公司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在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依法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6、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混昆凝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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