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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57963 上传时间:2025-04-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7.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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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依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以下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以下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掉,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检察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同意动火,确属生产必需要时,作为特别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使命和权限   1、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必需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必需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必需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使命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状况,发现异常状况及时采纳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显然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状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第八条 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依据违章情节,严正处理。   第九条 用火界限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必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检察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 必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厂内修理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依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必需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检察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三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必需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必需的用火,按特别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必需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后动火。   5、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必需遵守《进入有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 3、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档。 4、火票储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炼油化工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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