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存货核算工作规范
制度名称
存货核算工作规范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优化企业存货管理,规范存货核算业务,现依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及其他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存货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的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第2章 存货的核算与计价
第3条 建立存货核算体制。
1.企业财务部进行存货的总分类核算和二级明细分类核算,存货仓库进行存货的三级明细核算。
2.财务部设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各存货仓库设置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并按照存货的品名、规格反映收入、发出和结存状况。
第4条 存货核算使命分配。
1.财务部的存货核算人员定期对仓库存货收、发、存账目进行稽核、划价,稽核划价后加盖本人印章。
2.仓库工作人员每月向财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存货收发存明细表和存货耗用明细表。
3.存货核算人员与仓库工作人员互相配合,保证仓库存货明细账与财务部存货明细分类账相符。
第5条 存货计价原则。
存货成本计价的总原则是按实际成本入账,即在存货收发凭证、存货明细账和总账上均以实际价格反映存货的收发存状况。
企业入库单的价格组成如下表所示。
入库单据价格组成详表
单据名称
价格组成
外购商品入库单
1.买价,即发票所列货款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款〕
2.各项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运输中的保险费〕缴纳的税金〔进口关税等〕
3.其他暂不计入库单的价格
产成品入库单
1.直接材料成本即生产耗用的构成产成品的材料成本
2.直接人工费用即一线生产人员的工资、动力、管理费用。存货实际价格采纳“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
第6条 计价办法。
1.仓库工作人员在收料时依据入库单逐笔登记每笔存货的数量、单价及金额。
2.财务部存货核算人员定期到仓库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存货的实际价格。发出的存货,按照会计人员已确定的账面实际价格计价,计算出发出存货的金额。
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一般采纳加权平均法,即以期初存货的数量和本期收入存货数量为权数计算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据以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
第7条 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确实认方法。
1.外购存货,以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存货以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及其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以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以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无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格的,以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估计将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存货,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以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以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第3章 存货成本确实认
第8条 存货以其成本入账。这里所指的成本是指存货的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等。
第9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第10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第11条 其他成本,主要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制定产品所发生的制定费用等。
第12条 以下费用不包括在存货成本中,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含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必须的仓储费用〕。
第13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
第14条 存货的收入和发出,均应有经过相应权限审批和符合规定的入库单和出库单作核算依据。
第4章 存货成本的核算
第15条 企业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主要包括制造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外购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和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其他费用。
第16条 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分配生产费用,设置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账。
第17条 企业应当依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以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第18条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这些加工成本应按照合理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19条 企业月末计算在产品成本时,如果某种产品尚未全部完工,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划清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费用界限。不能直接将全部的生产费用转为完工产品的成本而不合计在产品成本。
第5章 附则
第20条 企业设立“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理财产损失〞等核算账户,合理进行存货跌价计提准备。
第21条 报表时间及要求。
1.各存货仓库结算日期统一为当月最后一天〔如最后一天为休息日,则提前〕,次月3日前将编制的“存货收发存明细表〞和“存货耗用明细表〞报财务部及相关部门。
2.月度要求报送存货进销存分类汇总表,季度、年度要求既送分类汇总表,同时要求报送存货库存明细表。
第22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制定,经总裁签字后生效。
第23条 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订权归财务部所有。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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