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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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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控制费用,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管理的炼化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承包商是指在各地区公司从事检维修项目作业的本企业外部施工单位。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 (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 (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 (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工作,提高检维修承包商管理水平。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建立检维修承包商名录,制定检维修承包商准入管理办法,对检维修承包商实行 准入管理。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应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检维修承包商的准入管理,并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签订《检维修安全环保合同》。 (三)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计划、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四)负责审核检维修承包商制定的作业安全环境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的归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三)负责检维修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四)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承包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外来承包商人员实名管理监控系统。 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承包商人员入厂管理工作。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 第八条 地区公司检维修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应选择管理有序、装备先进、服务诚信、质量可靠的承包商。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对检维修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检修、专业制造、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与拟承包项目相一致的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服务及代理企业必须具备有效授权委托的证明文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齐全,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满足检维修需要。 (四)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六)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检维修承包商档案,含承包商资质文件、工程承包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合同文件、业绩考核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招标的检维修项目,应按照《xxxx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未办理的承包商不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建立检维修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时进行更新和公布,不允许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 检维修承包商承接的检修项目一律不准转包,分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主体检修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但可将承接的非主体检修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二)无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不得将承接的检修项目进行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三)所有分包必须经由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所有检维修承包商员工入厂前必须进行身 体健康检查及身份验证,接受各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厂证。 第十六条检维修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在作业前,要参加属地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施工前准备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加强属地化管理,施工前应组织与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对接,确保检维修承包商所有员工熟知以下内容: (一)检维修作业的内容及作业区域风险因素; (二)作业属地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检维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四)作业危险源,检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削减措施; (五)现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检维修承包商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在作业期间,检维修承包商要组织作业员工对当日检修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交底。 第十九条检维修承包商作业前应提交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第六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要为检修作业提供良好的作业条件,负责组织界面交接,交接工作必须8做到界面清晰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检维修合同及 项目实施方案,核查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机具、组织能力、服务态度、检修安全环保、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第二十二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照属地业务流程要求,负责办理与项目相关的票、证、书,严禁无票作业。各种检修票证书放在现场明显位置,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维修承包商应服从属地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检维修承包商从事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加强员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等,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检维修承包商应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拌站、施工材料堆放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设置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第二十八条检维修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工后立即恢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装阻火器,在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第三十一条作业期间要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第三十二条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积极采取施救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和《xxxx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地区公司应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xxxx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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