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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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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生产工艺流程中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依据公司的相关要求,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总厂各作业区接触或产生一氧化碳的场所。 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对VOD炉精炼生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污染的区域必须按规定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监测仪,其报警点应设置在30mg/ m3。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四条 炼钢总厂统一配备适用的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防护器材,在一氧化碳浓度大于30 mg/ m3或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空气呼吸器。 第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接触或产生一氧化碳部门员工要人人掌握一氧化碳的分布状况,并在超浓度危险点设置警示牌。 第六条 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要进行检测与评价,并做好台账。对一氧化碳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操作工要强化通风和吹扫。超标较重时,主管部门要及时采用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作业区、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七条 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预防一氧化碳中毒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新员工及转岗人员必须经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内容为: 〔一〕掌握作业现场一氧化碳分布状况; 〔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三〕掌握一氧化碳的理化性质,作业场所空气中最高同意浓度、毒性、中毒后的表现,自救和互救技能及预防中毒的防护措施。 〔四〕掌握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一氧化碳监测仪等防护器材的使用方法、使用条件等知识。 〔五〕熟悉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检修有可能积聚CO的VOD炉罐体、管道时,使用便携式监测仪对现场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确认CO浓度在正常值以内才能进行,且操作人员要站在上风方向。如果检修需要焊接,必须按规定,彻底冲洗、吹扫、置换,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九条 佩戴防护用品在一氧化碳污染区域作业时,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摘〕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条 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后,事故班组除组织人员抢救外,并同时逐级汇报作业长、生产安全科、厂领导和公司生产调度室、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要在易发生一氧化碳泄漏的部位设立“当心一氧化碳中毒〞的警告标志。 第十二条 一氧化碳泄漏、报警及中毒的应急处理。 〔一〕当一氧化碳报警仪发生报警时,应马上沿上风方向进入操作室,佩戴好呼吸防护器材,再进入现场,查明一氧化碳泄漏原因并组织人员撤离一氧化碳污染区域; 〔二〕当生产现场发生一般性一氧化碳吸入反应时,岗位人员应立马上患者安排在空气流通处休息,并视状况送往医院观察和治疗; 〔三〕当生产现场发生人员中毒时,抢救人员应及时首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然后进入现场将中毒者抬至通风处,并按抢救步骤进行现场心肺复苏。同时,马上通知医院; 第十六条对可能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采用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状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炼钢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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