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为加强学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市人民政府《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含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二)考核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市教育局于次年 月份对考核对象进行上年度工作考核。
(三)考核内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严格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执行;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考核严格按照《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2)执行。
(四)考核方法。考核时将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工作记录,深入学校检查校园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市教育局将对各被考核对象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
(五)其他要求。考核对象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工作宣传,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
(一)创建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四级,创建活动以区县为主。
(二)评估周期。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评估一次。
(三)评估标准。按照淄教督字〔〕号文件要求,参照《山东省中小学校“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方案》进行。
(四)评估原则。“平安和谐校园”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强化过程性指导,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五)评估办法。自评达到标准的区县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区县进行初评,在确认为区县级“平安和谐校园”的基础上择优申报市级
“平安和谐校园”;自评达到标准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向市教育局提出评估申请,市教育局进行评审,通过者确认为市级“平安和谐校园”。区县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于每年 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在初步审查基础上确定评
估指标,于 月份组织评估验收。验收按照评估标准采取听汇报、座谈、查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六)评后管理。“平安和谐校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 年。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通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称号。被评为“平安和谐校园”的学校如进行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未通过的,称号自然取消。实行“平安和谐校园”随访制度。市教育局对“平安和谐校园”命名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问题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称号。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影响恶劣事件的,撤销其“平安和谐校园”称号。
三、考核评定
(一)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 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保障有力。
2. 严格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备。
3. 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安全状况,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并加强检查指导。
4. 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5. 重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达到有关标准,年度内无安全责任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
6. 认真完成市教育局部署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意见,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7.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有“平安和谐校园”称号。
(二)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 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重视安全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
2. 在“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所在学校没有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3. 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坚持把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理念贯穿于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4.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参评的,本年度本区县校园内必须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参评的,本年度本单位必须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且校园消防、宿舍管理、饮食卫生、校园保卫和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无明显安全隐患存在;一线教师参评的,要具有能够体现安全教育研究成果的论文或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征文、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
(三)“平安和谐校园”的评定。严格按照淄教督字〔〕号文件要求,达到《山东省中小学校“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方案》规定标准,并且需具备以下条件:
1. 高度重视“平安和谐校园”建设,认真落实责任制,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2. 加大校园安全设施投入,“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达到有关标准。
3. 校园消防、传染病防控、饮食卫生、学生宿舍和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4. 加强安全教育,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救自护能力不断增强。
5. 健全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体系,每学年组织应急演练不少于 次。
6. 认真落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学校无明显安全隐患存在。
7. 不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明程度明显提高,秩序井然,氛围和谐。
四、结果使用
(一)被评为年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市教育局予以表彰。
(二)被评为市级“平安和谐校园”的学校,市教育局予以表彰挂牌,并作为省级、国家级“平安和谐校园”申报、市级、省级规范化学校创建及幼儿园升类达标的前置条件。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内取消评优树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平安和谐校园”:
1. 校园内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2. 出现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发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的。
3. 发生群访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党纪,受到纪检部门查处的。
5. 教职工中有传播邪教、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凡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一)市教育局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市级“平安和谐校园”评定及市级以上“平安和谐校园”推荐申报工作。
(二)局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对各单位的考核,参照明察暗访情况,确定评定结果。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二)
1、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班班主任是学生所在班级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与
学校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教职工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体教职工对学校学生安全工作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因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过关,设置不当或使用了伪劣产品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分管领导的主要责任以及直接参与设施物品采购、维修人员的直接责任。
3、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学校事故,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相关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和作出处理决定。
4、因活动 不严而引发的学校安全事故的,追究主要 者、当事人及审批领导的责任。
5、因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因为当事人或现场人员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护措施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因体罚或变相体罚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8、因教师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或者在上课时间擅离岗位,以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或导致伤害后果的加重
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9、因安全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10、根据安全责任的严重程度,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1)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出现安全事故,经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确认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先评优等活动;班级在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班级不得参加学校及有关先进班等的评优评先活动。
(2) 学生发生较为严重的意外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责任人班主任补贴五十元,并写出对意外事故的分析报告,说明其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3) 学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向学校写出检查,事故较为严重的,还需要在教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检讨。
(4) 在学生安全事故中,造成学校直接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的大小,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追偿的比例分别为:伍佰元以下,全额追偿;伍佰元到壹仟元,追偿额度不低于伍佰元;壹仟元到伍仟元,追偿额度不低于捌佰元;伍仟元以上,追偿额度不低于贰仟元。
(5) 触犯刑律的,由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三)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必须做到对国家财产和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从思想上、管理上和制度措施上把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必须坚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现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科教师
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 者的责任。
三、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四、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班区域内的设备、设施,班主任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设备设施上引发的安全事故,如因班主任没有及时汇报,而造成事故,要追究其班主任或任科教师的责任。
五、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的各项活动必须有教师 和参加,如出现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 活动教师负责。值周、值日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做到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日教师。
六、着力抓好学生交通安全。各班必须狠抓学校附近的学生及不满 周岁的学生一律不准骑车上学,对符合骑车条件的学生要经常进行安全行车知识的专门教育,并经常对学生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杜绝学生骑病车上学的现象。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东庄中心小学
第三篇。创建安全文明校园责任追究制度东海县岗埠中学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舍财产安全,努力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年级的安全 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
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全体教师都要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班主任、年级组长要 学生经常学习安全防范知识技能,培养学生自我防范意识。教育学生遇事沉着、冷静、听从指挥。
2、加强 活动的管理,特别是学生集会上、下楼梯,进出集会地点,班主任、年级组长、值周老师提前到岗,亲临现场,到相关楼层 安排,疏导人
群。班主任要不定期 班上学生自查,清查各类危险物品,清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不准私自 外出活动,如必须外出,要制定有效安全措施,经学校批准。
3、课间各年级组要派值班老师在楼道巡查,上、放学时要 学生安全离开教学楼。
4、教导处对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要经常检查防护设备,做好放火、防盗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5、对于疏通管理、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本年度不能评优评模。凡是各部门、各年级的责任,领导负总责、岗位人负具体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6、教师擅自离校,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在学校发生学生出走事故,班主任和责任教师负责找回,并在该年度评优晋级时实行一票否决制。无论何种原因,
在校学生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班主任在该年度评优晋级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7、未尽事宜,依照现行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及岗位责任目标执行。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四)
学校:,曳湖镇初级中学
时间:年 月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五)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
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
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八、。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六)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经学校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
1. 必须在当天以书面报告政教处,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2. 教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学生在午间,课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追究有关老师责任。
3. 放学清校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学生留在学校,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其老师的责任。
室内外课(包括活动课),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若教师擅离职守,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老师的责任。
5. 值夜、双休日值班或护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或擅自离校,发生失窃及其它事故,追究值夜、值班老师责任。
6. 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的教育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8. 教育不力,造成学生言行不良或防范不落实,导致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9. 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 师生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追究 者的责任。
10. 在 活动中,由于班主任或 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追究班主任或 者的责任。
11. 由于变质食物,引起学生饮食中毒事故的,追究食堂炊事人员责任。
12. 如果教育设施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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