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完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必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制定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制定并取得相应工程制定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必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涵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完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按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完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必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必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需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必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通过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必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执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执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改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必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必需改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制定〔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用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必需改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改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必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确保施工期间的必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必需要,确保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必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实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制定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制定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依据发包人委托,在其制定资质等级和业务同意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制定或与工程配套的制定,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依据工程必需要,提供和修理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当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特别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确保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当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制定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制定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看法。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看法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善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按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看法。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看法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按时间内提出处理看法,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必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制定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不可抗力;
〔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完工
14.1 承包人必需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必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采用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完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完工所必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必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承当。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制定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掉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掉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当拆掉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制定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必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依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制定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制定单位修改制定。承包人按修改后的制定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当修改制定、拆掉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掉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拆掉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当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当。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完工验收前进行或必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四周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22.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当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纳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纳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涵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纳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以下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执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制定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按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制定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按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当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实,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盘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盘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盘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当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当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依据以下状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当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制定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盘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制定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制定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掉或重新采购,并承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必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制定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必需对原工程制定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制定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检察批准,并由原制定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以下必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必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制定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制定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制定图纸或施工组织制定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通过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纳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以下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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