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铁路给水工作的安全,不断改善给水条件,适应运输、生产和生活必须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给水运用、管理、修理及施工作业。关于从事与给水有关的作业人员,除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执行相应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3条 铁路给水工作,工种繁多,作业面广,尤其是在井下、坑内、高空作业时,以及在操纵、检修电力设备或压力设备时,存在着窒息、砸伤、烫伤、摔伤、撞伤、触电及爆炸等危险。因此,强化给水作业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4条 各级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执行国家有关劳作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政策、法令,完善各种作业标准,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认真抓好宣扬、教育、检查、催促和总结交流工作。
第5条 《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是确保给水工作安全、防止事故的基本规程。铁路给水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要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团结互助、互相关怀,坚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6条 对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分别状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其性质严重者,建议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第7条 在执行本规程时,各局可依据具体状况,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8条 给水工作人员工作前,要充分地休息,确保工作时精力充沛,意志集中。工作前及工作中不准喝酒,工作负责人发现有人酒后工作,应停止其工作。
第9条 给水人员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必须穿着规定的服装并戴好劳作防护用品,不得与人闲谈或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要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10条 在作业前,应首先检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及与工作有关的四周环境,如有不安全现象,必须消除或采用安全措施后,方得进行工作。
第11条 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在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险、有毒气体和过分潮湿的地点四周休息、饮食、乘凉或避风雨。
第12条 不得飞乘、飞降机车或列车和在移动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禁止从车辆或车钩下面,由一方穿向对方,严禁钻车作业。绕过车辆或列车时,不得紧靠车辆或列车前、后通行,并须注意邻线是否有列车、车辆驶来。在接近线路通行或横跨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移动或列车驶近时,方准通行。横跨线路时,要走直角,并须严格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抢越线路或在道床范围内行走。横越道岔时,不得足踏岔尖和道岔转动部分。
第13条 一切设备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未通过负责人许可,严禁私自操作设备。
第14条 在上水塔、进入水池及水源井、下水、吊装及起重、检修电气设备等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时,不得一人单独进行。
第15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马上调离工作岗位。
第16条 对给水司机、净软水司机、消毒工、管道工、机车上水工、化验人员、水表及设备检修人员和科室等有关人员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二年一次。
2.非定期考试:
〔1〕新参加工作满六个月者;
〔2〕工种或职务改为本条规定职名者;
〔3〕工作连续中断一年以上又重新工。
对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汽车及轨道车司机等工种的技术安全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
铁路局机务处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段〕分管给水的领导干部、分局给水技术人员的考试;铁路分局机务科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技术人员、安全员、调度人员、分段长〔车间主任〕、分段技术人员的考试;水电段负责给水上述有关工种及工作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给水安全合格证》。考试成绩要记入职工档案,对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工作。
第17条 新参加给水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顶岗工作。
第三章 安全组织措施制度
第一节 组织制度
第18条 水电段应有段长参加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段的安全工作;车间应有车间主任参加组成的安全小组,负责车间的安全工作;班组应设安全员,在工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上述组织构成水电段的三级安全网。
水电段安全委员会要动员全段职工落实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常常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劳作纪律和技术纪律,注意改善职工的劳作条件,安全组织生产。定期检查全段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车间主任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常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及安全技术指导,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工班长〔司机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落实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负责直接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方面的指导。常常检查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设施、工具、材料、备品,确保其处于安全、完好、整洁状态。严禁工人使用状态不良或未通过试验合格
的工具、设备,严禁在防护设备不符合标准的工作场地进行工作。在所担任的工作范围内,实现本规程有关的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引起工作事故的因素,对危险性的工作,亲自领导组织进行。
水电段的有关股室要依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所担当的工作范围内,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二节 作业审批制度
第19条 以下给水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
1.检修给水设备或因施工必须封锁行车线路时;
2.在危险地点检修或施工时;
3.检修给水设备或对给水设备施工,必须停用给水设备或减少、限制给水设备能力时。
当作业影响范围涉及相邻局、分局或水电段时,必须由同级单位出面商定,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当施工单位要在水电段管辖的给水设备上施工时,应首先向水电段办理审批手续。
第20条 计划停水及作业的审批权限:
1.对涉及行车的给水作业或停止供水必须经分局批准,具体办法由分局制定。
2.中间站全站停水24小时及以上或区段站及以上的站全站停水必须经分局批准;中间站全站停水不够24小时由水电段批准。
3.站区局部连续停水在8小时及以上时必须经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下时由车间批准,报段备案。
4.停水前,要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用户主管部门。停水的审批及实施状况要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节 作业监护制度
第21条 对作业条件复杂,作业人员安全可能发生危险时,应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监护时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作业人员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用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第四节 作业结束制度
第22条 作业完成,由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质量达到合格后,即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标准化作业制度
第23条 为了提升工作质量和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对管道工、给水清灰工、给水司机〔净、软水工〕、消毒工、电机钳工等主要工种的作业要制订相应的标准化作业内容,并监督严格执行。
第六节 作业检查制度
第24条 为了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执行状况,及时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发现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电段各级安全组织要建立对设备、安全器具和作业安全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检制度,促进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四章 运行和养护
第一节 给水设备的保安设施
第25条 原动机及扬水机的保安设施:
1.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扬水机上应有正确的真空表及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在扬水管上应装设逆止阀。
3.扬水管上应装有指示正确的流量计或水量表,依据必须要增设水锤消除设施。
4.电动机及其起动设备必须采纳优良的封闭型,应有量度适宜的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和性能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
5.在扬水机组上,应有红色箭头指示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标有起动、运行及停止等标志。
6.电机及其开关控制设备应有重复接地。电机接地线的截面,铜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铝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值,当设备功率大于100千瓦时不得大于4欧,当设备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下时,不得大于10欧。
不得向电机及开关控制设备处洒水与堆放工具、材料、杂物等,并须坚持设备及其四周环境整洁。
第26条 配电及自动化扬水的保安设施:
1.应有欠压、过流、断相继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装有必要的仪表、开关、熔断器等〔接地线要求同25条〕。
2.应有显示运转状况的信号及事故警告设施。
3.执行自动化扬水的设备应装有机组过热、超负荷、真空破坏、断电、避雷及防止水锤等保护装置。
第27条 水源的保安设施:
1.水源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设置防护带并设置防护装置。水源防护工作应取得卫生部门的协助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2.水源井应有显示清楚正确的水标尺及牢固的井盖并加锁,井内应设牢固的平台,并安设牢固的防护栏杆及踏梯,井盖应有通气孔。水源井四周应设防护围墙。
3.水泵井应有优良的通风及照明。
4.岸边水源井及进水口处应设牢固的护坡及堤坝。
第28条 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的保安设施:
1.水塔应有完整的走梯、扶手或保护装置。应有通往山上水槽的完好道路。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四周应设防护围墙。
2.水池、山上水槽及水塔水槽应有完整、牢固的踏梯和孔盖,水池、山上水槽应有优良的通气孔,水池、水塔、山上水槽的孔盖和水塔门应完好并加锁。
3.水塔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水池及山上水槽的照明也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完好。水塔〔山上水槽〕应设有避雷装置,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试验,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欧。水塔塔顶四周应有防护设施。
4.水塔〔山上水槽〕、水池应有显示清楚正确的水标尺,当距离给水所较远,视力看不清水位标志时,应安装可靠的水位计或联系 。
第29条 水鹤的保安设施:
1.水鹤及附属装置的安装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并应设有安全电压的水鹤表示器及固定臂管和线路平行位置的拉链或装置。
2.水鹤应有作业的照明装置,寒冷地区应有防冻设施。
3.水鹤应有独立畅通的排水。
4.采纳水力和电磁开关时,应有水锤消除装置。
第30条 管道的保安设施:
1.依据必须要应装设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减压阀、排气阀、排泥阀、伸缩管。
2.地下管道,应设置完整正确的水道标。
3.寒冷地区的各种水栓应有防冻装置。
第31条 水处理设备的保安设施:
1.净化、软化、除盐、消毒药品所使用的构筑物、设备及管道应采纳适当的耐腐蚀材料或采用有效的防腐措施;软化、除盐用酸作还原剂时,储存、传输酸液的设备、管道等应尽量密封,避免酸雾泄漏于空气中。
2.酸、碱、盐、氯等贮药间、配制间必须与其他房间分开或隔开。用酸还原的软水所和用液氯消毒的给水所的贮药间、值班工作间,应有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室内设有相应的强制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宜采纳暖气。
3.在加氯间的出入口外,应设有工具箱、抢修用品箱及防毒面具等,照明及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4.依据必须要应设有压力表、流量计、排气阀、安全阀、报警装置及踏梯、扶手、安全操作台、照明及防毒设施等。
第32条 其他保安设施:
1.水鹤清灰点应有完整的运灰平交道口及照明。值班室内应有与车站及给水所联系的 。
2.给水所、净软水所应设防护围墙。
3.对有粉尘、烟气、毒气、腐蚀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健康的工作处所,应有优良的通风、排气及安全防护设施。
4.电气化区段水鹤处,应设接触网分段、隔离开关及照明,并应完整优良。
第33条 锅炉及受压容器的保安设施:
1.应有一个正确灵敏的汽压表,表盘上应有标明锅炉最高容许压力红线。汽压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校验,在表上注明检验日期并加铅封。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解体检查。
2.锅炉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表示水位的装置〔二个水表或一个水表及一组验水阀〕,水表外部应加护罩,表下应装有排水管,并在水表上划有最高、最低水位的红线。
3.锅炉外钣上,应有内顶钣最高位置的表示牌或表示线,以表示内顶钣与水表最低水位的距离。
4.应有正确灵活的安全阀,并有专人每半年检查整修校验一次,注明日期并加铅封,平常不准擅自变动。
5.应有两个注水器,每个均应确保在锅炉最大蒸发量时能充分给水。
6.锅炉排水管上,应装有两个串联的放水阀,或一个机车放水阀。
7.锅炉烟筒穿过木结构的房顶处,应设防火装置。
第二节 扬水作业
第34条 锅炉、蒸汽机、往复泵、电动机、离心泵、柴油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上的保安装置与监督指示器等,均应执行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保证其作用优良。
第35条 起动前对动力机械各转动摩擦部分、皮带接口和各连接等处,应进行具体检查,对长期停运的电机,还应测量线圈的绝缘电阻;各种机械转动部分〔如轴头、皮带轮、轮轴上键、销等〕及有危险的外露部分,均应装设防护装置。机械起动前,应盘车2~3周,检查有无卡阻现象。对电动机械,还应检查三相电压是否正常。
第36条 检查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按作业程序起动机械设备。女职工应将发辫挽束于帽内方可操作起车。起动电动设备时,应着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站立于绝缘板上起动设备。
第37条 蒸汽机械开汽前,应先开放水阀排出凝结水;开汽时,不得开放过猛,以防管路与汽阀内积水过多,发生水锤冲击。
第38条 柴油机起动前,应先打开汽缸减压阀,用手摇柄转动曲轴2~3转,观察有无卡阻和杂音,将离合器放在离开位置。每次启动时间不宜超过5秒,一次启动无效,应间隔10秒后再行起动。启动后,转速应固定在中速上进行预温。待水温、油温达到要求温度后〔一般水温在50~55℃之间,机油温度约为45℃〕,用离合器与水泵接合,缓缓加负荷至额定转数。
第39条 值班人员在动力机械运转中,要注意监视机械设备的运转状态,按时抄写仪表指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成记录,必要时报告上级单位。禁止在动力机械运转过程中对运动部分进行修理、给油及擦拭工作。在机械设备运转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必要时先停止运转,而后离开。关闭后尚有惰力的动力机械,禁止以手制止转动。
第40条 机械动力设备遇有以下状况时应马上停车,并将电力设备电源断开:
1.电机内或启动装置内有火花或冒烟时。
2.发生剧烈震动,威胁设备安全时。
3.轴承发生高热时。
4.电流突然升高超过同意范围时。
5.机械有不正常的声响威胁其安全时。
6.设备转速急剧减低或电机迅速发热时。
7.压力突然升高或降至不正常范围时。
8.水泵无水空转或反向运转时。
9.原动机所带的机械损坏时。
10.发生人身伤亡、火灾及其他意外事故时。
第41条 电力开关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保险丝额定电流一般为电机额定电流的2倍〕,不得以其他金属丝等物代替。在操纵设备前方下面,须铺设绝缘板,除穿用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外,不得穿潮湿的衣服进行拉合闸工作。停电时,要及时将电源开关断开。
如因开关设备的接触器发生故障不能断开,必须要带负荷断开电源时,操作人员应着用绝缘手套,持用长度不小于1米的绝缘棒,脸部背向电源将电源开关迅速拉开,以免电弧烧伤和损坏设备。
第三节 净、软水及消毒作业
第42条 进行净、软水及消毒工作时,应着用规定的服装和安全防护用品,以防药物烧伤皮肤和眼睛。
第43条 氯瓶房间外应设有石灰液坑,坑内配备有适量、浓度适宜的石灰液,值班人员发现氯瓶漏气不能及时处理时,可将氯瓶推入石灰液内。
第44条 消毒设备应设双套。值班人员如发现消毒设备漏氯气,应马上佩带防护用品关闭氯瓶阀门,迅速切断气源,强制通风,处理设备故障,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45条 对电渗析设备的运行须做到:
1.启动设备时,必须先通水后送电,停止设备运行时,要先停电后断水,禁止与此相反的操作。设备停运后要注意坚持其处于湿润状态。
2.启动和倒换电极时,要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升电压速度要缓慢,避免因电压升高过快而损坏设备。
3.设备在运行期间,膜堆上禁止放金属器具及杂物,以防短路,并坚持环境清洁,注意不要用手或身体摸、触电渗析膜堆,防止触电。
4.设备停运后,在电源盘或整流盘上应挂上“不许合闸〞的标示牌。
第四节 水源防护作业
第46条 给水值班人员应天天对水源及给水所四周进行巡视,发现有干扰性的水源开采或对水源造成有害污染,应给予劝阻,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47条 值班人员没经过上级同意,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给水所和水源内,以确保水源安全。
第五节 机车上水作业
第48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衣服应整齐,在炎热季节亦不得赤足裸臂,冬季不得用棉帽遮严耳朵,以免妨碍听觉,禁止穿高跟及有钉鞋。迎接列车时,应站在列车建筑接近限界以外的安全地带,注意来往的列车。作业前应与有关人员联系好,严禁机车起动时上下机车和作业。
第49条 水鹤四周及水柜注水口四周,冬季注意及时消除结冰。上下机车时,应注意防止滑倒摔伤。登上水台之前应检查其踏梯、栏杆、平台等是否牢固,冬季作业时还应检查有无防滑设施。在水柜上,抓取拉链或其他装置移动水鹤臂管时,应注意两脚站稳,不得过分靠近水柜边缘以防摔下,并注意防止被水鹤漏斗碰伤。
第50条 水鹤拉链必须由地面人员传递给车上人员,禁止将拉链甩向机车。给水完了后马上将水鹤臂管恢复定位,并将拉链固定好和执行二人确认呼唤应答制度。
第51条 开放灰箱前,应注意地沟内是否有人;关闭灰箱时,须在机车开动前完全关好,机车移动后不得进行作业;作业前必须通知乘务员。作业时,须注意躲开机车溢水管及放水阀,防止烫伤。清除的积灰有未燃尽的煤火,应及时用水熄灭,并搬运至储灰地点,严禁积存。
第52条 装卸炉灰车时,应先将止轮器打好,如炉灰车须停在坡道上作业时,应先打好止轮器再摘钩。运搬炉灰时,须注意线路、道岔的开通状态,工具的摆放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横过线路时应注意了望,确认无机车车辆驶近,方准通过,不准沿线路上行走,更不准在行驶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线路。
第53条 在作业中应执行呼唤应答,遇有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并避于安全地点,在地沟内或线路上作业时,应随时前后了望,以防有机车车辆通过造成危险。无渡板的地沟,应由前后绕行,不得由地沟上面横跨,也不得在线路上或车辆下面坐卧休息。
第54条 为确保电气化区段机车上水人员〔水鹤修理人员〕和设备安全,应严格执行电气化区段机车上水〔修理水鹤〕作业倒闸票和作业许可票制度。
1.倒闸票和许可票的填写和使用规定
〔1〕本票为机车上水〔修理水鹤〕作业专用,每张票只办理一座水鹤一次上水或修理水鹤一次作业,每人手中同时只能有一张工作票。
〔2〕本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每次作业倒闸票和许可票的编号应一致,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本票用后储存一个月。
〔3〕倒闸票第一栏在机车上水时由车站人员填写并签字,也可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作 记录代填;水鹤修理时,由车间主任或车间主管技术人员及水道工长填写并签字。第二、三、五、六栏均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由一名上水工兼任〕填写,其中第三栏应依据车站人员通知或上级批准的通知内容填写。第四栏由上水人员〔另一名上水工〕或修理水鹤负责人填写签字。
〔4〕机车上水〔水鹤修理〕作业许可票第一、二、三栏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签字;第四、五栏由上水人员或修理水鹤负责人员填写签字。
2.作业规则
〔1〕机车上水人员,一个固定为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另一个为上水人员并为隔离开关操,不得随意变更。
〔2〕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在接到车站人员或水电段调度通知后〔并征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填写倒闸票第二、三栏,站方人员填写第一栏〔如系 传达由许可人代填〕后,按以下顺序作业:
①两位机车上水工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一起携带套管到隔离开关处,由许可人监护,另一人操作。
②二人呼唤应答,确认隔离开关与车站通知相符、开关接地线及开关状态优良后方可操作,其步骤为:
操打开隔离开关机构锁,解除机械闭锁;
操将套管套在隔离开关操作柄上,拉开隔离开关;
二人确认开关断开正常;
许可人将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加锁。
③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机车上水〔修理水鹤〕作业许可票第一、二、三栏后,交上水人员〔或水鹤修理负责人〕,上水人员〔或水鹤修理负责人〕收到许可票后在倒闸票第四栏签字。
④机车到站,对准水鹤停稳后,两位上水人员确认所停股道与许可票许可作业股道相符后方可开始上水作业。
如系检修水鹤,检修负责人确认水鹤与许可票所指水鹤相符后方可开始作业。
⑤作业完毕后,许可人〔水鹤修理负责人〕抓紧将水鹤臂管定位,将拉链拴牢后即可离开。
上水人员〔水鹤修理负责人〕填写许可票的第四、五栏后,将许可票交还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并监督许可人填好倒闸票第五栏。交出许可票后,禁止再行上水、修理作业。
⑥列车开出后,两个机车上水工重新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由许可人将隔离开关的锁钥匙交给另一个机车上水工并负责监护,另一个上水工进行以下合闸作业:
将隔离开关操作机构加锁打开;
将套管套在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
拉合隔离开关;
确认开关闭合正常;
由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将隔离开关机构加锁。
〔3〕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填写倒闸票第六栏。
〔4〕 通知车站值班员消记。
3.作业规定
〔1〕拉合接触网隔离开关、机车上水、修理水鹤,必须执行倒闸票制度、许可票制度,并按上述规定填写,不得简化或变更。
〔2〕机车上水作业必须取得本站站方人员命令,水鹤修理、设备故障处理必须取得段调度室命令,由车间主任、技术人员或水道工长传达给许可人。许可人对口头或 命令,必须作 录音保留一个月,并复诵无误填在倒闸票第一栏。
〔3〕水鹤计划修理,由车间随月施工计划报段调度室,由段报分局批准后执行。水鹤故障临修原则上报段调度室经分局批准并下达命令后进行,短时处理亦可直接与车站联系,按上水作业对待。
〔4〕发布倒闸作业命令人:上水时为站方人员,水鹤修理和故障处理由段调度、车间主任或技术员、水道工长担任。
接受倒闸作业命令人:由一名上水工担任,为隔离开关操作许可人,负责对隔离开关确实认和加、开锁。
〔5〕上水或水鹤修理人员对作业许可票有疑问时,应马上向许可人询问清楚后方可进行工作,许可人要回答清楚。
〔6〕严禁私自约按时间拉、合隔离开关。
〔7〕上水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非工作时间,禁止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存放于指定地点,每次使用前要用干布擦净,并对绝缘手套进行简易漏气试验,每6个月由段检测一次。
〔8〕隔离开关操作人员身体各部不得与开关支柱及其构件接触。雷电来临时禁止操作隔离开关。操作要果断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发现隔离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状态不良时,应上报段调度,不得自行修理,如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在修好之前,不得进行操作。
〔9〕隔离开关钥匙每班进行交接。
〔10〕每组水鹤立柱上,应在显然处注明水鹤所在股道和编号,并应有优良的接地。接触网应有停、送电状态的指示装置,用以确认停送电状态。
第六节 固定锅炉运行作业
第55条 一般要求
1.锅炉的运行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受过训练或具有相当的操作技术水平,并且经过考试合格。
2.锅炉房内应有充足的采光、照明,特别对各仪表处的光线,不得被障碍物遮蔽,必要时须在各仪表上单独装设照明。锅炉应定期进行洗炉、检修、排污,并常常坚持清洁。
3.在火室内有火及锅炉内尚有蒸汽压力时,值班运行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兼作其他工作。
4.蒸汽锅炉的水表玻璃管,须设有防护罩。改换新品时,应先少量放汽,执行预热后再全部开放;使用中的蒸汽锅炉和各蒸汽管路,应以隔热材料隔离,以防散热烫伤,并减少辐射热。
5.锅炉房内应备有运行日志,记录运行状况,在交接班时,由交班人员签字。
第56条 锅炉点火
1.锅炉点火前,直接工作人员应做到:
〔1〕在关闭锅炉人孔、烟道门以前,确认锅炉、火室内无任何人员或物体在内;
〔2〕检查火室、安全阀、烟道是否完整;
〔3〕检查附属品及注水装置是否完整;
〔4〕检查蒸汽管、给水管、放水管及吹洗管等与锅炉间的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并适当开闭之;
〔5〕锅炉水位必须在最低容许水位以上;
〔6〕开始生火时,应通知全体有关工作人员。
2.在点火过程中,应注意汽压表和水表的指示、压力及水位,并注意锅炉附件是否优良。投煤时,应注意煤中有无爆炸物,运煤、清灰时应洒水;炉火升起后,如有漏泄时,严禁带汽进行修理。在锅炉和烟道内进行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并禁止使用有明火的照明灯。
3.多台锅炉连结,如其中任一锅炉因检修或停止使用时,除将与其他锅炉相连通的蒸汽止阀严密关闭外,并须于法兰盘处加铁垫堵塞。
第57条 锅炉运用
1.锅炉内水位不应低于水表玻璃管所示的最低水位,或高于最高容许水位。水位变动应稍微。
锅炉蒸汽压力表的指针,不得超过常用压力的保安红线。
2.安全阀罩应加铅封,杠杆式安全阀应加锁链。严禁用楔铁塞紧各安全阀或在锤上悬挂其他重物,加重安全阀的负荷。亦不得移动阀杆上现有荷重的位置。
3.对锅炉压力表、水表及安全阀应由锅炉房负责人特别注意常常施行检查,并于交接班时,将压力表压力,水表水位及安全阀状态,记入交接班记录本内。
除离心水泵外,其他给水装置每班至少应检查一次,以确认其状态及作用是否优良。
4.锅炉放水时应慎重缓慢进行,如发生水压冲击、震动或放水部件发生故障时,应即停止放水查明原因;禁止用手锤或杠杆等工具开放放水阀。
5.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状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
第58条 锅炉熄火及故障处理
1.禁止向火室内以浇水的方法执行熄火;已熄火的锅炉须关闭蒸汽主阀,不使与主汽管相通。
2.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以下状况之一,应该马上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极限以下时;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用其他措施,但水位仍持续下降时;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极限以上时;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时;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时;
〔8〕其他异常运行状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同意范围时。
3.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须先经锅炉负责人许可,然后停止运用:
〔1〕锅炉某部发现漏泄时;
〔2〕锅炉管、火室内前排水管、过热管发生膨胀及孔隙时;
〔3〕锅炉汽压表发生故障时;
〔4〕锅炉在运用中发现原因不明的不正常现象〔杂音、打音等〕时。
4.锅炉因故障须迅速停止工作时,应作如下处理:
〔1〕停止投入燃料及送风;
〔2〕由火室内扒出余烬,如不可能时,应速将火埋死;
〔3〕由火室清出余烬后,应暂时开放烟道闸板及火室门;
〔4〕关闭锅炉与主蒸汽管间的蒸汽阀;
〔5〕如测验水表下部水阀尚有水排出,可向锅炉内进行注水;
〔6〕排出蒸汽〔经安全阀或紧急放泄阀〕。
5.遇有火灾及发生其他紧急事件时,须采用以下措施:
〔1〕如在锅炉房外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事件时,锅炉房值班工作人员应固守岗位;
〔2〕如果火势或其他事件威胁到锅炉房或在锅炉房内失火与发生其他事件时,应马上停止焚火,向锅炉强化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第五章 检修与施工作业
第一节 水源检修
第59条 在河流中检查修理进水口时,须配备足够的人员与采用适当的防护措施。下水前,须详测水的深度,严禁冒险下水。
第60条 下井工作时,须先检查井内气体是否有碍健康,踏梯是否完整牢固。对长期封闭无通风洞的水井,下井前应将井内碳酸气换出。下井工作时,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下井人员应缠系腰绳,腰绳的另一端应由井上人员慎重管理。进入较深水井工作时,须设上下连络信号。下井工作时,应戴安全帽。水中作业,应穿防水服装。上下水井时,应从铁梯上下,不得攀登吸水管。
第61条 在井中拆装吸水管及足阀时,应设滑车或其他起重工具。滑车架脚如放在井盖上,必须先检查井盖及梁是否牢固。吸水管及足阀取出后,须移出井壁之外,严禁放置井盖上。
材料、工具及从井内挖出的泥土,不得靠近井口堆放,以防井口受压坍塌及坠入井内。
零星工具及材料,须放在工具袋或笼筐内,用绳索吊上、系下,不许随身携带或用手传递投掷。吊绳在使用前须经过严密检查。
第62条 在水中工作,水温在6~15摄氏度时,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半小时,15~25摄氏度时不得超过1小时,6摄氏度以下不得下水〔指不穿泅水衣及防寒服装时〕。
第二节 水塔、水槽〔水池〕检修
第63条 水塔铁梯应有牢固的防护栏杆。禁止二人同时从水塔铁梯上下,须等先上的人上至塔顶〔或中间休息平台〕或先下的人降至地面〔或中间休息平台〕后,另一个人方可上下。
修理水塔上部时,应避免在大风、雨、雪及冰冻时进行。
第64条 从地面至塔顶传送工具、材料时,须用工具袋或笼筐吊上或系下,严禁抛掷。传送工具、材料吊起后,塔下工作人员应离开可能落下的地点,以防打伤。进入场地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第65条 在水槽〔水池〕内部工作时,槽〔池〕内不得有大量积水。水槽〔水池〕内有消毒液投加管时,须事先关闭。水槽〔水池〕满水进行附件修理时,必须二人在场。
第66条 在水塔四周15米半径内不应修建架空电力电线路和其他建筑物。如在水塔四周有电力线路时,测量水塔高度应使用经纬仪、尼龙绳,而不得使用含有导体的皮尺或绳索等测量。
第三节 高空作业
第67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68条 高空作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1.登高前应强化与有关人员的联系,做好准备和防护工作。
2.工作中应随时注意站在平稳安全的位置,作业时应站在牢固的架子上。
3.使用工具、材料及拆下的零件应放置于安全地点,禁止抛掷。
4.禁止携带重物或手持物品、工具攀登上下。传送工具、材料应用工具袋〔箱〕吊上或系下。
5.高度在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其尾绳长度不宜超过2米,安全带应固定在牢固适当的位置。在高处走动作业时,应搭设安全渡板。作业高度超过5米时应设安全网。上下两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应有防护棚板等隔离设施,并应避免在同一垂直线上同时作业。
6.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穿平底鞋,严禁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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