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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 活动的管理,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社 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确保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 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研究 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研究的前提 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 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 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 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
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 研究认真,成绩合格;
3.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6. 无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现象。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上岗、竞聘上岗等形式,综合考虑 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根据具体岗位性质,确定 上岗人选。
第七条 符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填写《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审批表》,经学生 处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贫困情况及学校分配的勤 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及岗位后进行全校公示,根 据公示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
第八条需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学生处及时发布招聘信 息,公布待聘岗位。凡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 生均可参加应聘,学生处会同用人部门进行择优录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九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 位。
1.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以 及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 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检查、巡查、管理服务等 为主;
4. 需要使用勤工助学人员的部门请于每年9月20号前 填写《职业学院部门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经人事处初 审后提交学生处最终审核,过期不予办理;临时岗位需要提 前一星期申请,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在 奖助学金专项资金中支付工资。
第十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 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校 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研究的,学生处有权 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 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 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 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因违规操 作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 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一周 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审批后,报学生处备 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 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三条用人部门应确保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全, 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能影 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业和 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 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 承担的工作。
第四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考核发放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根据劳动强度大小确定, 每月工资不能低于8元、不能高于12元,勤工助学临 时岗位按小时计酬。计酬标准不得低于15元/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不得高于8小时。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 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学生 三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奖助学金专项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外 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按月 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 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意见反馈表》。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酬金按《职业学院勤工 助学意见反馈表》的考核等级计发。考核等级分好、中、差 三级。考核为好者,发放全额酬金;考核为中者,按应得酬 金的80%发放;考核为差者,当月工资不进行发放,并取消 其上岗资格。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处统一 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 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 件。经审核同意后在学生处组织推荐下才能参与。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必 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签订具有 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 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 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 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 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 不能就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 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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