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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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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教师工作制度 (一)办公制度 1、按学校作息制度办公,不无故迟到、早退。 2、办公时间集中,集中精神,保持安静,认真工作。 3、准时上课,科学安排空课时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4、空课时应在办公室工作。 5、上课时间不接待来访,不接打电话。 (二)学习制度 1、准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文化进修。 2、学习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3、学习时思想集中,遵守纪律,不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书刊,不讲与学习无关的话,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4、政治学习讨论,事先有准备,思想要畅开,发言要热烈,自觉地在思想上 与 保持一致。 5、教育理论学习,要围绕主题,联系实际,学懂弄懂,指导实践,并做好学习笔记 (三)会议制度 1、校务会会议一般在期初、期中、期末召开,讨论学校的重大事情。 2、行政会议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碰头会议随时进行,讨论安排学校日常工作。3、教师会议每周五下午用半个小时,布置一周工作。 4、班主任会议,每月月初举行,交流经验,研究工作。 5、学校教研组长会议、工会会员会议、较科室成员会议根据周工作安排举 行。 6、党、团、工会活动时间,由各组织负责人提出,校长统一安排。为了开好会议,提高效果,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 (1) 准时出席会议,不早退。 (2) 带好记录本,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摘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不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书报。 (3) 无特殊情况,不接待来客的来访。 7、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教育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共建会议,研讨办学育人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议学校工作。 8、 定期举行“家长学校”的授课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次。 (四) 课堂教学常规 1、上课铃响进课堂,不迟到、不早退、不拖课,手机、BP机应关机。 2、学生起立向老师问好后,教师要向学生还礼并检查学生人数,了解缺勤情况。 3、上课要用普通话,不讲与教学无关的话,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4、板书、作图力求清晰、端正,做到书写规范化 5、要保护学生的视力,注意板书的部位和字体的大小及彩色粉笔的使用。 6、在实验室、电脑室、语音室和其它各专用教室等处上课(包括体育课)时,要按照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教育,不提早下课。 7、对学校的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资源,要积极利用,提高效率,妥善保护。 8、监考时,严肃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自离教室,不做其他的事。 (五) 请假制度 1、请病、产假必须要有医院证明,经校长批准,交教导处安排。学习、会议时间要经主持会议的同志批准后方能离校、休假。 2、请假人得到批准后,要将教学和工作的有关事项与接替人办好交接手续,课务统一由教导处安排。 3、请事假要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必须在当天上班之前托人代请假,并将手续补上。请假期间按规定扣发奖金。 4、事先不请假,事后又不补假者,作旷工处理。 5、每学期凡坚持岗位,不迟到出满勤,予以表扬和奖励 (六)考勤制度 1、各办公室设考勤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广播操、学习、会议、病事假、因公外出须说明去向)定期由教导处统计。 2、教师看病须 在空课时间内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能用整个半天时间,并按指定医院开病假单。3、教职工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合并计为一天缺勤,减发金额按规定。 4、按上级和学校规定办法,发放月考勤奖和期末学校考勤奖 (七)制定教学计划制度 1、各学科任课教师都必须制定本学期教学计划,计划内容一般必须包括:班级情况、本册教材分析、教学总目标、完成教学任务的措施、教学进度和课时分配、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电化教学手段、第二课堂开辟和差异教育计划等。 2、制定计划要做到三熟悉:熟悉教学大纲、熟悉教材、熟悉学生,使计划既能反映教育方针,又符和本校学生实际,确保切实可行。 3、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经教导处同意方可部分变动。 (八)教师备课制度 1、各科教师都要超周备课,不备课不能上课。 2、坚持集体备课。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同年级各科教师经常共同研究教材和教法,分析教学进度、课时安排作业的量度和难度。 3、备课要在专研大纲的基础上,备教材、备学生、备教具、备教法,同时写教案。教案一般应包括:课题、教学目标、课时安排、教学重点和难点、课前准备、教学过程、板书设计和内容,以结合教材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作业布置等。 (九)教师上课制度 1、教师上课前要准备教材、教案、教具和课堂必需用品,并在上课铃响结束之前到达教室门。 2、上课铃响过,教师立即走进教室,准时上课。课堂上要严格掌握时间,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3、教师服饰要朴素大方,举止文雅,语言谦和,为人师表。无特殊情况,不准坐着讲课。 4、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课堂规则,注意教学卫生。对学生要严格按常规要求,养成良好的遵守课堂纪律和行为规范的习惯。随时注意学生的阅读、书写坐姿和用眼卫生保健。 5、教师课堂讲授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关键突破,条理清楚,语言简洁,深入浅出,力求内容充实。板书要规范、简要、醒目,字迹清楚工整,方便学生的记录和记忆。 6、教训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让学生学会学习方法,提高自学能力。发扬积极主动的学习精神,培养刻苦学习的良好习惯。 7、教师授课要面向全体学生,照顾大多数学生,尽可能地把每一位学生组织到教学活动中来,不断提高教学效果。不准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教师听课制度 1、每位教师每学期听课 节,校长、教导每学期听课 节以上,教研组长每学期听课 节以上。 2、听课必须有听课记录、评课意见。 3、教研组公开课,本组教师必须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需经教研组长许可。 4、参加外校公开教学活动,事先应尽量安排好课务,并向教导处登记。 5、听课小组随堂听课,每位教师每学期被听1—节。听课后,小组成员要填好课堂教学评价表,并写出评课意见。 (十一)作业布置及批改制度 1、教师布置作业要有明确的目的,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题目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要有助于学生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于基本技能,有助于发展学生思维,有助于培养学生创造能力。 2、课外作业一般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比例,小学一年级不布置家庭作业, 二、三年级家庭作业不得超过 分钟,四、五、六年级不得超过一小时。作业应难易适度,要求明确,尽量减轻学生负担。 3、教师要及时检查和批改作业,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分析,从中了解学生对知识掌握情况,查找教、学存在的漏洞于缺陷,及时采取补救的措施。学生作业错误要及时订正批改。 4、教师对学生作业要按规范化要求严格训练,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严谨的作风。 (十二)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1、每学期两次抽查教师备课和批改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2、每位教师每学期必须上一节研讨课,听课 节以上,把上课、听课情况列入教师学期考核内容。 3、学校领导深入课堂,随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 4、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区内公开课,展示和检查学校教学情况。 5、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加强平时考查。期中、期末教导处分别组织对各学科进行抽测和质量分析,并向教师反馈。 6、召开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7、建立学困生帮教制度,每位教师必须帮助一名学困生进步,并有帮教制度,每学期上交教导处作为学困生进步轨迹的跟踪资料。 (十三)调课、代课制度 1、调课范围:教师外出学习、开会、听课;教研组内教师相互听课、评课;学校对外功开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 2、调课规定:对外开课教师的课务由教导处安排,听课教师自行调课。外出学习、开会、听课、培训及因病因事请假的教师与有关教师调课后,调课教师应及时到教导处登记,并切实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同时请班主任通知班内学生。原则上不予代课,特殊情况需填写代课申请单并经教导处批准,方予安排。 3、教师不得搞自调课、代课。 (十四)语言文字规范制度 1、学校成立语言文字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兼管。 2、每学期开学向学生宣传语言文字的方针和政策。 3、校牌、校徽、各种标牌、标语牌用字规范。个别不宜改动的,在近旁附规范字。 4、校内所有公文、报刊、讲义、试卷等印刷物用字一律以《简化字总表》为 准。 5、各教室、图书馆布置、宣传窗、板报用字规范,符合现行规范字标准。 6、任课教师上课和批改时写汉字必须规范工整,同时经常向学生宣传汉字规范化的好处及要求,督促教育学生珍视祖国文字,少写或不写错别字。 (十五)教师岗位变动交接制度 1、原任教师因某种原因离开本管理岗位时,需与新任教师当面清点所有物品的种类、数量,并检查质量。 2、凡在交接前有破损仪器及资料,均由原任教师负责修理或报废。 3、原任教师需交出原有的各种帐册及各类资料,新任教师负责整理和保管好所接的资料。由校长、总务主任同时监交。 4、新任教师自交接之日起履行管理职责。 教师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 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 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三、申诉程序 1. 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 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 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 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 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 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赢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 维护原处理结果; 2. 变更原处理结果; 3. 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教师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三)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 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 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 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 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 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 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 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 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4)本规定自 年 月 日执行。 教师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四)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 申诉人基本情况; 2. 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 申诉请求; 4. 事实与理由; 5. 提出申诉的时间; 6. 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头申请。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 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 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 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六条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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