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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罐作业安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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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清罐作业部门应依据作业现场的不同状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 2、 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3、作业结束后盘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4、 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戒区,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警戒区进行监护。 5、为了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必必须做到: 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的4-40%时,进入油罐的作业人员必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并低于4%时,同意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状况下短时间进罐作业,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15分钟;同时,每工作日最多重复工作四次,时间间隔不少于1小时。在此浓度下,也可以使用类似过滤式的呼吸器具〔如滤毒式防毒面具〕,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18%。 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时,同意在无防护措施状况下八小时作业。 6、 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可依据不同条件采纳自吸空气、手动供气、电动风机供气、压缩机供气、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 7、 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同意值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重新通风,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 8、 当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其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必必须做到引入该场所的电气设备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用电规定。在该场所应严防铁器等相撞击。 9、 当作业场所的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40%时,禁止入罐清洗作业。 10、 禁止在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五级以上的大风天进行油罐的通风或清洗作业。 11、 电气设备检查、试验时,必必须在距作业油罐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12、垫水或充水使用的进水管线,不应采纳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 13、 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向处配置好足量完好的消防器材。 14、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气体检测人员必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及鞋。 15、 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清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或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 16、 引入油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份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都应与油罐作电气连接,并应做好可靠的接地。引入罐内的金属管线,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进行金属跨接。 17、 机械通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8、风管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电很快消散。 19、 以下人员严禁从事清罐作业: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患有深度近视、巅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病以及年老体弱不适应清罐作业者。 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20、禁止与清罐作业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1、 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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