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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类单位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搬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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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搬运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X矿搬运工是井上、下物料运输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X矿搬运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3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4条 掌握x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5条 入井人员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6条熟悉装料车辆性能,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条运送物料,必须按规定封扎牢固。 第8条 运送超高、超长、超宽、超重设备、物料时,必须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操作。 第9条平巷推车时严格执行x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10条大巷运送物料时必须服从调度站统一调度指挥。 第11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12条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13条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搬运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 (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x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搬运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x矿事故的; Xxx (单位)公司 (2) 伪造、故意破坏x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x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搬运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不能熟悉装料车辆性能,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未处理,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运送物料时,没有按规定封扎牢固,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运送超高、超长、超宽、超重设备、物料时,没能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操作,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搬运中的问题,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未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搬运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搬运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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