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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环境保护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创建样板工地,严格落实奖惩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核
第三条评估和评分要求
1. 每月对运营团队进行一次评估,实行考核百分制。(见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表)
2. 项目部职能部门、综合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考核奖罚办法另行制定。
3. 被考核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对上述重大交通设备及其他事故负责,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第三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项目
1. 项目部设立专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奖励基金,制定奖励计划。
2. 包括:月安全考核奖励、环境保护考核奖励、安全评比表彰奖励、安全责任书兑现奖励、特殊危险作业奖励、安全文明施工奖励、举报隐患、违章奖励及其他专项奖励等。
第三条奖励标准
1. 作业队月安全奖罚、安全文明施工奖励、环境保护考核奖励、实施月度考核检查评分。
2. 安全责任书履行奖励按责任书要求执行,评比表彰奖励按批准的计划进行。
3. 其他个人奖项取决于生产经营和安全活动的实施情况。
4. 合作单位月末安全评估分数为90分以上的,视其被考核单位施工风险程度、作业面大小给予1000-5000元/次奖励。
5. 施工单位工作面文明施工应持续保持一个月、维护较好的,给予单项一次1000-3000元奖励。
6. 对施工现场施工排架搭设、防护、验收、使用检查维护、交叉作业防护、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置警示标志等,不得发生安全事故1000-3000元/次奖励。
7. 严格执行施工标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现场用电设备接地有效、警示标牌明显、安全防护等当有效的处1000-3000元/次奖励。
8. 现场安全设施现场较大危险场所、设施、设备、边坡、排架搭设等设立警戒、安装护栏、警示标识;现场施工便道的架设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现场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施工场地无积水、洞内路面无积水、通风设备满足要求,施工现场风、水、电布置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实施的,视工作面难易程度给予一次1000-3000元安全奖励。
9. 隐患、个人举报违法奖励,一次奖励本人50-200元。
10. 适用于避免安全事故的个人,一次奖励本人200-2000元。
第四条奖励实施
1. 单项奖励,安全环保部门发布奖励通知单或发布奖励通知单,实施奖励。
2. 作业队月考核按检查表逐项打分。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受处罚1000-5000元,90分以上为优秀。协作单位月考核得分不足80当月生产任务小于月度计划60%的,可停止该单位当月安全考核。
3. 合作单位月度考核奖惩及业务结算安全考核,对应考核得分一并奖罚执行。
第四章处罚
第五条发生各类事故,对责任人及单位按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对工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每人次罚款100-500元,拒绝改正的人可能会受到两次处罚。单位原因违章的可并处200-2000元罚款。
第七条酒后、无证、非专业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每人次罚款500-20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追陪损失的10%-100%赔偿费。职业驾驶员因工作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视为其责任5-15%进行处罚;驾驶带病、车况不良车辆、超载、超速、人货混装、车辆乱停乱放、不听指挥、造成交通堵塞的,可处罚个人100-500元,或处单位1000-5000元罚款/次。
第八条未按安全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对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同时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由此造成后果由项目部研究从重处罚。
第九条电工、焊工、驾驶员、爆破人员和其他特种作业施工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对其所在单位处以罚款200元/次,发生事故由协作单位全部负责,爆破、起重作业违章的,对个人处罚500-1000元,单位原因可并处单位1000-50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视其责任、损失和影响,除按规定赔偿外,可并处单位5000-10000元罚款。
第十条违反劳动纪律、酒后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影响单位声誉的活动,由项目部从重处理,对个人处罚500-1000元,单位原因的,可并处单位1000-50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视其责任、损失和影响,除按规定赔偿外,可并处单位5000-10000元罚款。
第^一条 对不重视文明施工的单位、部门,视其行为影响,一次罚款500-5000元,因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原因被业主、监理书面通知停工整顿的对其单位处罚2000-10000元,项目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停工的处500-5000元/次罚款,由此引起的施工进度或节点影响由合作单位自行承担,对片区主管领导处停发当月安全奖,并处罚500元,现场管理人员处停发当月安全奖50%。
第十二条 个人每次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三条因合作单位自身原因或未执行整改指令而发生事故、严重违章违纪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除进行上述罚款外,可同时并处:待岗、及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以上罚款均由安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单〉或行文处罚,对职工个人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外协队伍及民工罚至单位;单位罚款从单位工程结算中扣除。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施工营地内的电力线凌乱或有随意拉接的地方1000元/次罚款。
第十六条高边坡施工排架未按方案执行的处500-2000元/次罚款,排架未经联合验收投入使用的处2000-5000元/次罚款,施工排架未按《高边坡施工排架防护通知》要求进行实施的处500-2000元处罚,高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的处500元/人/次罚款,交叉作业未进行安全防护的处2000-5000元处罚,由此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上述合作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火工材料临时保管不规范处500-1000元/次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爆破处2000元/次罚款,爆破材料丢失、被盗、私存的处5000-10000元/次处罚,爆破后未及时检查现场、未进行排险的处2000元/次罚款,由此造成事故加倍处罚。爆破前未对爆破面施工人员进行清理、确认在安全距离外执意起爆处5000-10000元/次罚款,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由爆破单位自行承担,爆破时无警戒人员、线、牌子的处2000元/次罚款。
第十八条 现场擅自移动安全设施的处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全部承担;现场较大危险场所、设施、设备、边坡、排架搭设等无警戒、无护栏、无警示标识的2000元/次罚款;现场施工便道未形成或搭设不满足安全要求处500-2000元/次罚款;现场废水未经处理排放、施工场地积水、洞内路面积水、通风设备不满足要求的处1000-2000元/次罚款;施工现场风、水、电布置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2000元/次罚款;
第十九条 现场存在生火取暖的、油库未按消防要求进行实施的、氧气乙炔摆放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施工营地消防设施不满足要求的、过期或未及时检查发现的、重点防火部位无防雷防火措施的场所1000-3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条 机械设备修理未挂牌告知的、在转动、传送设备坐、立、行走的、砂轮机、切割机传送未设防护罩的处1000元/次,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设备未建立维修保养记录的、起重、缆索制动不灵敏、绳索严重磨损仍在使用的处1000-5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一条 现场临时设施不符合要求5000元/次罚款;工程车辆超载、漏洒料物的、边坡出渣、钻孔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建筑垃圾、污水、废水、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处理的处2000元/次罚款;现场管线加设不规范、未做到工完场地清、材料堆放不整齐、未标示、现场夜间施工照明不足、设备乱停乱放、标示牌不清晰、不整洁的处500-2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二条若业主、监理对违章作业、隐患等罚款,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按公司制度办理,处理文件经项目部研究后下发;触犯刑律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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