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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日游”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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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日游〞合同 旅游者姓名 共()人 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行程 安排 空调车安排 座位号 行程景点及线路 午(晚)餐标准 其他 无指定购物安排、无自费项目、 无医疗咨询 旅游 费用 成人人×元/人+儿童人×元/人=元。含:景点第一道门票、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不含:. 保险 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金额:人×元/人=元。 补充约定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次旅游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章:旅行社签章: 身份证号: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签约时间: : : 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条款 1、旅行社义务: (1)应当在签约前向旅游者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如实告知有关旅游行程、餐饮、车辆、购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实状况。 (2)应当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服务不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并不得指定购物、安排自费项目或医疗咨询;除约定费用或为满足旅游者特别必须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通过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用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游者义务: (1)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全额支付旅游费用。 (2)应当与旅行社互相协助共同完成旅游活动,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约定的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并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用其他保护措施。 3、旅游者退团:旅游者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游者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约按时间、地点集合出发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违约金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 4、旅行社取消:旅行社可以在出发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在上述时间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旅行社责任: (1)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确保金赔偿试行标准》或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擅自指定购物、安排自费项目或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或接受医疗咨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当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滞留期间食宿费、返回出发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并按照旅游费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6、旅游者责任: (1)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当;由此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2)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未按照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过错:对由于交通堵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当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解决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8、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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