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易燃、易爆物资管理制度
一、 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监督.
二、 项目部根据施工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应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使用民爆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施爆方案),报请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公司分管领导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选址、建造必须符合《民用物品保卫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并配备配齐安全设施。
四、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设计方案必须报请建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准建库。
五、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经建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定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
六、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按批准的计划购买。
七、 民用爆炸物品运至目的地后,要实行卸车交接,仔细清点,严禁信任交接,入库后要堆码核对。在交接清单上三员签字(押运员、材料员、管库员)。如有差错要立即追查清楚。
八、 仓库的库房、转墙、大门、排水设施要完整良好,库区内安装的安全设施(避雷针、对讲机、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并做好检查记载。库房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杂务(包括空药箱、纸盒等其他物品)。
九、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双人保管制、双把锁(匙)、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库房门钥匙严禁带出库区,严禁一人掌管两把钥匙。
十、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告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十一、 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发和使用,必须按照“计真计划,定人审核,双人领用,专人验收,分用记帐,剩余退库,加强监督,有事汇报"的原则进行.
十二、 加工好的起药包必须当日用完,禁止存放库房内。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论多少,必须在当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药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现场过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在退料时应填写一式两份《退料单》,由爆破负责人核准,监炮员在场,交指定人员凭单向药库退料,退料人应将收料人签收后的《退料单》带回交给爆破负责人保存备查,进入库房的剩余料,应及时列入库房总帐,禁止寄、存放在库房内。
项目经理:
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北段N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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