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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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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有限公司 安全作业制度 2011年度 安全作业制度目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0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3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3 设备安全检修制度 1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7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8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生存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每位员工安全的需要。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现制定本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1.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 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 必须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 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 动火作业的风险辨识(危害识别)。 1) 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2) 将制定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开出动火证。 4.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3) 熬沥青、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 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5. 企业动火作业分级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A.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B. 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塔内、凉水塔内动火作业。 C. 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动火作业。 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6.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 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之前,动火单位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申请单位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分析数据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 动火作业证批准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指令,保管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地所在单位(车间)的主管领导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初审、签字、盖章,然后报安技部长复审签字,无问题后开出动火证,到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再报安技部复核、签字、盖章,报分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签批。 2)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由安技部复核、签字、盖章后作为终审签批。 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地所在单位(车间)的主管领导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初审、签字、盖章,而后报安技部长复审后签字,无问题后开出动火证,到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作为终审签批。 8. 动火作业前的检查 动火作业证办理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以及动火证中的要求,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所用工具的完好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并与参加作业的人员交代作业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动火指令。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9.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以及需要断路动火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2) 凡在生产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装置上动火,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 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将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洞、井、沟、水封等均应取样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和人员坠落事故。 4)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取,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其检测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 所取样品的分析,需由化验室指定专人完成,分析结果作为办理动火证依据记录存档.化验分析人员必须将分析结果记录清楚,并由分析人填写在分析单上,签字认可。 7) 取样分析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使用仪器检测时,其测得的数值应为被测气体爆炸下限的20%。 8)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走向,按一级动火采取安全防火措施,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按程序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地面可燃物、阴井、空洞、地沟、水封等进行检查、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 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随便脱离现场,动火现场要配定适用的消防器材,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两瓶间距不得小于7米,两瓶与动火点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两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0)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 五级以上风(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0.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 生产不稳定。 B.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 进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主管生产、安全、消防部门的人员,主管厂长、分管经理和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 动火作业前,生产调度室及各生产单位要做好准备,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装置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利排走。 11.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 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作业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同台设备)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同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2)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技部存查。 4) 所办理的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证和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48小时. 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存查期为一年。 12. 动火作业各责任人的职责 1) 动火项目负责人职责: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动火证的办理,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 动火人职责: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或安技部报告。严禁无证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负责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 监火人职责:监火人应由动火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要由动火单位和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火人。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动火完毕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4) 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被动火单位的车间领导(或指派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权制止动火。在动火作业中,生产装置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 动火分析人职责: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配合取样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 安全员职责: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按照本动火安全作业规定,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凡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场,并有权制止一切违章动火作业。 7) 7、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是否符合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13. 外来施工队伍动火证的管理 由项目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到相关单位办理,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 职责 1) 安技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 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 定义 1) 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 安全隔绝 A.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B.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C.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D.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B.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 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A.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C.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D.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 监测 A. 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D.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F.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A.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B.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C.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D.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 照明及用电安全 A.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8) 监护 A.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B.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C.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D.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9) 其它安全要求 A.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B.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D.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E.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F.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G.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H.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I.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J.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K.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 职责要求 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A.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B.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C.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D.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E.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2) 监护人员的职责 A.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B.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C.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D.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3) 作业人员的职责 A.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B.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C.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D.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E.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F.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 《作业证》的管理 1)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技部办理。 2)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 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证》交回安技部/分公司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动土作业范围: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²以上;利用推土机、铲车、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2. 因生产、建设等需要进行动土作业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设备安技部和分管副总经 理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无证作业。对于擅自施工者,坚决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擅自施工而造成地下设施、电缆、管道或其它重要设施破坏,甚至影响生产、酿成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3. 《动土安全作业证》办理必须按以下程序: 1) 动土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一起到生产处详细说明动土地点、范围、深度等内容,然后同生产处共同到现场核对图纸、资料,查明地下情况,由生产处出具动土证明,提出安全要求和动土方式(人工动土或机械动土)及施工日期。 2) 动土申请单位同施工单位持动土证明到设备安技部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动土申清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在作业证上准确填写与其相关的内容,不得隐瞒实情. 3) 设备安技部审批后.送给分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需要断路的动土作业,要同时到保卫科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 《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技部、生产处、施工单位各一份.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转借本证,也不能随意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动土前动土申请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合同。 6.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作业前必须对施工工具、现场支护进行检查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 如施工现场需要,必须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要悬挂红灯警示,如需要夜间作业,照明光线必须充足;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8. 在埋有电缆、管道等隐蔽设施附近动土,一定要谨慎施工,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当动土中暴露出电缆、管道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加以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动土所在单位,生产处进行现场查看、处理,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9. 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作业相互之间距离必须在2米以上,以防工具伤人. 10. 动土申请单位必须派人现场检查监督,如发现动土作业没按《动土安全作业证》上面的内容进行、审批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其作业.作业人员在动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2.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土石堆放处与材料堆放处距坑、槽、井、沟边沿不得少于0。8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 在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挖洞攀登。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站立、行走. 3) 作业时,在坑、槽、井、沟边缘不准安放机械、铺设轨道或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 禁止任何人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 作业区域内应保持通风良好,一定注意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 施工人员必须根据土壤性质、湿度或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架.挖至1。5米深,如土质松软,要用挡土板;深2米以上,要打入板桩加以保护。 7) 施工人员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应随时检查,特别是在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8) 拆除固壁支撑时,一定要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13. 施工过程中,设备安技部、生产处和项目管理单位要经常对工程的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督查;施工完毕后,由生产处、动土申请单位及施工单位联合对动土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回填土,并拆除防护装置,恢复地面设施。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4.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 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 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5.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6. 临时用电管理 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8.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9.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10.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11.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 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2.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13.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14.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5.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16.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17.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在离地面2m以上的作业为高处作业,2m以下但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地上面或附近有坑、井、风雪袭击、机械振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机械或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均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救措施后方可施工. 3.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 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好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7. 高处作业设监护人员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8. 遇有暴雨、强风、雷电及塔、罐体带电应立即停止高处作业。 9.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高处作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应落实相应的急救防护措施。 1) 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降雾时进行的雾天高处作业。 6)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8) 在容器、槽沟、井、池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9)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10)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1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12) 在从事三级高处作业(15m~30m)及特级高处作业(30m以上)。 13)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10.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及急救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11.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12.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器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零件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13.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14.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5.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距离措施. 16.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 17.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8. 施工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工况由车间审核后,报安技部(办公室)审批,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由开据单位留存。 19.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厂区断路作业,系指在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经保卫科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 无证作业。在应该断路的施工现场,对未经断路而擅自进行施工的单位,坚决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擅自施工而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3.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按以下程序: 1) 断路申请单位派专人同施工单位一同到保卫科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双方分别填写与其相关的内容后,由断路申请单位交保卫科审批。 2) 保卫科进行现场检查后,在作业证上填写意见,签字批准。 3) 《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保卫科、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4. 保卫科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生产处.设备安技部等有关部门。 5. 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确认无误后,施工作业人员方能进行断路作业。 6. 断路时,保卫科要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志,夜间悬挂红灯警示. 7. 生产处、设备安技部、保卫科、断路申请单位联合对断路现场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之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 8.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红灯。经保卫科检查、核实无问题后恢复交通. 9.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1.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理。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吊装作业就是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 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 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t的物体或两个以上吊装工具吊装同一物体及吊装物体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长径比大、施工 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风速10.8m/s)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 吊装作业时,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钢丝绳卡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基建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8.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 吊装作业现场用的绳索、揽风绳、拖拉绳及吊装重物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吊装。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起吊。 13.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 吊装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的暗沟、通电线路、配电设施、运行设备及化工生产安全状况。严禁在暗沟、地下管道上方设吊装支撑点,若必须设置吊装支撑点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6. 用外单位进行吊装作业应选用有起重吊装资质的,用大型吊装设备应签订吊装安全作业合同书. 17.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 指挥信号不明。 2)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 3) 斜拉重物。 4)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 重物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体联接。 6)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7) 棱刃物体及易损伤的贵重设备没有衬垫措施。 8) 重物越人头。 18.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装作业。 19.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技部审批办理。 20.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将《吊装安全作 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设备安全检修制度 1. 检修前准备工作 接到检修任务或检修通知后,按检修任务的要求工作范围,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1) 检修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良好,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导线,绝缘要良好,并有可靠接地,严禁将电动工具的外壳接地线与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 2) 凡是具有两人以上参加检修的项目,车间或班组应指定人员负责安全. 3) 进行检修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电气设备检修时应在电源进线开关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4) 凡在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线上检修或动火,必须切断电源,将有关部位插上盲板,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需要动火时(焊接时)要办好《动火证》,动火分析标准按《安全动火制度执行》. 2. 检修中的安全规定 1) 生产单位必须给检修人员创造安全检修的良好条件,对一些操作复杂的设备,检修人员进行设备检修时,该设备的操作员应积极配合完成修理任务。 2) 检修人员要对高大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升降工具或脚手架等必须安全可靠,脚手架的负荷量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办。 3) 登高检修时,其高度在两米以上,必须拴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人员要注意空中电线,距高压电线应在2.5米以上,高处检修时使用的工具和物件要放稳,必要时要拴好系牢,工具不用时要插入工具袋,以免落下伤人,严禁随意向下抛物体. 4)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检修前要详细检查,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修理.低压部分如在检修过程中要进行带电检查测量时,要有两名电工进行,一名有经验的电工作监护,并应掌握触电后的急救方法,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 电气设备检修时要注意:照相馆明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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