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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劳动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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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劳作合同范本 用 人 单 位: ______ 劳作者姓名: ______ 签 订 日 期: ___年 ___月 __日 青海省劳作和社会确保厅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劳作者,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作关系的劳作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作合同时,凡必须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三、本合同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作者和劳作行政部门(鉴证机关)各持一份。应由劳作者持有的一份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二○○七年十二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状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联系 第二条 劳作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二、劳作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据工作必须要,安排劳作者在 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劳作者在该岗位的使命要求是: 第六条 劳作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使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治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作者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作者天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执行不按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应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按时工时的,由用人单位报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确保劳作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作报酬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劳作者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劳作者的劳作技能、劳作强度等确定,执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以下第 种形式支付劳作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作者工资 元或按用人单位依法治定的《 》执行。 (二)计时工资。劳作者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日),绩效工资(奖金)依据劳作者实际劳作贡献确定。 (三)计件工资。劳作者的劳作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第十一条 劳作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作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作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作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按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双方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作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当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四条 劳作者在合同期内,患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作者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据生产岗位的必须要,按照国家有关劳作安全、卫生的规定对劳作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作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劳作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作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作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作者人身安全的,劳作者有权拒绝。劳作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作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八、劳作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状况,本合同持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持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作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双方解除、终止劳作合同,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向劳作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劳作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作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劳作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劳作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公 章) 劳 动者(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公 章) 鉴证员(签字或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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