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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廉政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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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廉政工作制度 街道廉政工作制度街道廉政工作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廉政准则和中央、省、市、区有关廉政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使全办干部职工保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自觉地同一切腐朽现象作斗争,抵制不良倾向的干扰,特制定出以下廉政制度,作为今后全办干部职工对照检查工作的准则。 第一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违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政令统一实施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饮酒后上班,不得在工作时间出入夜总会、舞厅、练歌厅、桑拿浴等场所。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打扑克、下橡棋、搓麻将等,不得搞赌博活动。对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打扑克、搓麻将的,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发现二次以上的上报上级建议调离本单位。对参加赌博活动者,一经发现,坚决予以辞退,并上报上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工作人员不得用公车公款钓鱼、打猎、打球、游山玩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发现两次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发现三次以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吃、拿、卡、要、报。凡违反此项规定的,一经发现,责令退赔钱物,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来访的单位人员和群众态度生硬,不得用粗鲁语言无礼伤害群众。对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鲁、刁难和伤害群众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对造成不良影响者,调离原岗位或调离机关。 第七条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凡违反此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八条办事处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故不参加按要求应参加的会议,不得在会议中途溜号退场。凡违反此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各部门未经审批,不得以部门名义开展名目繁多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凡违反此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迫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办事处各级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各类庆典、签字、题词等活动。凡违反此项规定,擅自参加活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指纹签到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空岗和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凡违反此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不能评先进。 第十二条查处相关人员工作纪律问题,可采取下列处理方式:1批评教育、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公开曝光;3责令赔礼道歉、书面检查;4责令经济赔偿、退赔钱物;5调离原岗位、调离单位、辞退;6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此项制度适用全办干部职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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