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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旁站监理方案.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137281 上传时间:2025-04-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9.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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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旁站监理方案 第一章、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珠海市明宏实业宿舍、厂房C栋工程。 〔2〕项目地点:联港工业区。 〔3〕建设单位:珠海市明宏实业有限公。 〔4〕施工单位:广东省八建集团。 〔5〕制定单位:兰州市城市建设制定院。 〔6〕勘察单位:珠海市建筑工程勘察制定院。 〔8〕结构类型:结构类型为砼框架结构。制定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9〕基础类型:预制管桩。   第二章、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例等。 2、依照有关程序批准的施工图及施工说明,补充图纸和各种技术变更等。 3、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有关协议以及监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 4、施工单位经批准的施工组织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5、经编审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 6、监理单位负责编制的经业主批准的各种管理制度。 7、有关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三章、管理办法    为强化对珠海市明宏实业宿舍、厂房C 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1〕76号〕,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本项目现场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具体要求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并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实和备案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应当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拆取,不得转借。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修理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修理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修理保养人员;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必必需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安装说明书、备案证实和自检合格证实等文件资料; 〔三〕依据工程必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以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其纳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条 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协议〕,依法明确修理保养和安全服务、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必需由使用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自行承当所承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七条 安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见附件7〕,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看法。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检察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察。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当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严禁将未通过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 和附着。 第十条 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使命: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提供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必需的施工条件,负责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 〔二〕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备案证实等文件; 〔三〕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 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状况;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互相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使命。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必需认真履行以下监理使命: 〔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制造监督检验证实、备案证实等文件; 〔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并检察有关资料,签署设备基础施工质量验收看法; 〔四〕检察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监督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状况;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 〔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内容、要求、时限和责任等。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禁止将未通过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未通过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直至检验检测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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