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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爆破-拆除-爆破材料及储存运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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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土石方爆破、拆除、爆破材料及储存、 运输管理制度 为强化土石方爆破、拆除、爆破材料及储存运输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公安部对爆破工程的专项管理规定,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土石方、爆破等工程项目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专项治理规定。 第二条 施工前必须编制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项目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背擅自开工,若有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并责令停工。 第三条 开工前凡参与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登记注册后方能上岗作业,班前后必须开展安全讲话活动并作好记录,接受教育者签字认可做到真实有效,若末按照本规定实施,经公司检查核实后,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完善。 第四条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都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违背规定,若有违反规定擅自启用无证人员经公司检查核实后,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责令无证人员停止作业。 第五条 联结导火索和雷管必须在专用房内进行,房内不准有电气和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在门前张挂警示牌,若不执行本条规定,导致不良后果发生或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充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若有违反本规定违章作业,导致不良后果发生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一次违章作业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七条 装制起爆药包只允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性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杜绝炸药丢失事件发生和其他不良后果发生;若不按照此规定进行制作和保管,导致不良后果发生或药包丢失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装药时必须采用木竹棒轻塞,严禁使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若未按规定使用装药工具或使用禁止炸药,导致事故发生或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并责令停工整顿。 第九条 放炮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和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看护,引爆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支、车辆全部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引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若在实施爆破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实施,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将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十条 采用峒室法爆破未安引爆体前,药室内的照明电压应用低压电;安引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照明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禁止使用高压照明灯照明。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将采取经济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一条 电力爆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和要求: 1、必须由专人控制,放炮器应由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和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若违反本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π以内;若在使用雷管时未按规定检查使用,导致不良后果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以防止误触电源;在操作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导致不良后果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严禁露天进行电力爆破作业,如果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脚线、电力主线两端联成短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若有抉择规定进行操作,接电体和雷雨天实施爆破,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若有违反规定作业导致不良后果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电爆网路敷设完毕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起过10%.若未按规定进行电阻检测和其他,盲目起爆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使用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若违反规定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炸之后的20秒之内进入工作面;若有违反规定操作,未按规定控制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起爆另一方的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作业现场。放炮后最少要由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有无瞎炮、残炮、危岩,无隐患后方能进入作业现场,若未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检查、指挥、处理、盲目施工作业,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瞎炮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和要求: 1、电力爆破触电后没有爆破时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要进入现场,如果使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秒钟,如果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秒钟.若不按规定实施作业,盲目进入现场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管理者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接线不良造成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以外的地点另打眼放炮。若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和指挥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若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瞎炮,盲目指挥其他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爆破材料的储存和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和要求: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必须干燥、通风、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30℃之间,相对湿度小于65%库房周围5m以内须将一切树木、干草和草皮清除干净,库内应设消防设备。若未规定设置库房和清除杂物,经检查不合格责令整改,若出现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将进行罚款处理,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炸药储存前必须严格检查,不同性质和不同批号的炸药不得混堆在一起,尤其是硝化甘油类炸药必须单独存放。若违反本规定存放,储存炸药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储存爆破材料的仓库与住宅区、工厂铁路桥梁,公路干线等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民房200m,工厂200m,铁路50m,公路干线40m的安全距离,此距离按照库存炸药量0。25t的要求规定的,超过0。25t将按规定将库房设置在100m以外。若未按规定设置库房经检查核实,一是限期责令整改,二是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采取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的处理。 4、库房内储存炸药应按指定地点堆放在木垫板上,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7m,堆放宽度不超过2m,堆与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的通道,药堆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cm。若未按规定堆放炸药,经检查不合格,首先是立即整改,若出现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将对其进行罚款处理或停产整顿直至合格为止。 5、爆炸材料(炸药和雷管)箱(盒)堆放时应平放.搬动时严禁抛掷、拖拉、堆送,高支打、碰撞,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储存,存放雷管数量1000个,两库之间安全距离必须大于2m。若为按规定存放爆炸材料,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堆放者,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者罚款处理。 6、爆破材料库房必须设专人警卫,严格执行保管和消防等有关制度,严防破坏,偷窃或其他意外事故。若未按规设立专人管理库房,导致爆破材料被偷窃或其他意外事故发生,将由主要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出入库房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严禁穿钉鞋,持敞口灯,带火柴及其他易燃品进入库房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用电饭锅、电炒锅、电炉等电器及一切火源在库房内留置或使用。若有违反此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将由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领取爆破材料必须由专人负责并且持证领取,严禁代领、代发、严禁私藏、收检剩余爆破材料,剩余材料必须在18时前如实归还库房并办理相关退库手续.若有违反本规,违章领发和收藏爆破材料,导致不良后果发生,将由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爆破材料的运输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和规定进行 1、装卸爆破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发生摩擦,震动过大,撞击、抛掷、倒转、坠落。堆放平稳,不得散装、改装或倒放。若不按其规定装卸,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传爆线,导爆管等均不得在同一车辆装运,并且施工现场运输爆破材料时、两车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在5m以外远。下坡路段安全距离必须保持10m以外远。若在运输中未按车规定进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将由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在运输途中严禁将雷管和炸药装入衣袋中,严禁运输途中停靠在明火、高温、电源等易燃危险处。若有违反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炮眼施工操作要求和规定如下: 1、操作中作业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发现不正常的声音或震动时应立即停机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严禁腹压,坐立在钻机上作业。若有违反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在使用电钻前必须认真检查电源线有无破损和设备、工具有无漏电情况,经检查无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持有效证件的专业电工进行安装、检查、维修、维护、用电设施,必须实行TIV—S接零接地保护系统和三相五线制,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严禁线板放置地面用电。若不按规定进行使用电贺设备、工具,不投入,不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况,将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责令整改. 3、操作时必须戴好风镜、口罩和安全帽,严禁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作业,严禁病、残、童工进入施工现场和上岗作业。若有违反管理规定,项目部未进行控制、不督促、不执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发生,将主要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况,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处理。 4、在2m高或2m以上的高切坡作业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事先搭设防护栏防护,不能搭设护栏时应在就地打钢针锚入地下,操作必须系好安全带进行作业。若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和系安全带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由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况,将对责令整改或进行罚款处理。 第十八条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如下 1、开工前要针对该拆除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若有未报批方案盲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工程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并做好记录。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盲目进入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将由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情况,将勒令停产整顿。 3、施工前应将电线,地下或地面水管、燃气管道等城市设施,经办理相关拆除手续后,进行拆除后再进行拆除施工,拆除前应检查周围的危险源,待排除后在拆除,并且必须进行临时加固确保安全无事故发生。若为规定熟悉网络图和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先排隐患再施工,盲目进行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发生,将由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4、拆除作业人员应站在事先搭设好的脚手架上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而且拆除周围必须设立围栏和警示牌,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逗留。若未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拆除前未对周围进行护栏和警示无人监护、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发生,将由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在检查中发生野蛮施工将责任停止施工并给予罚款处理。 5、需要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必须申报上级有关部门验证批准后实施,并且严格遵守《拆除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规定。若未按程序申报审批相关方案和手续,必须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后再进行作业,不得盲目擅自采取爆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或不良后果发生,将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凡在爆破施工前的工程项目,都必须事先申报或通知公司主要领导,经公司相关部门实地核实,具备爆破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违规处罚.并且由此导致事故发生或不良后果发生,将由现场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以上各条规定和要求,各项目工程部,必须认真执行,管理、监督、投入到位,责任明确落实到每个人,制定和完善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确保安全与经济发展协同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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