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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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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催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且状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马上改正;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展;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马上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确实定,应当由县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  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看法;         〔四〕具体判定看法、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五条  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县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治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对以下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政府予以挂牌督办。         〔一〕旅馆、商场、市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产权办公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公共建筑物。         第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坚持一致。         第七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以县政府的名义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八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部门、乡镇的负责人为该部门的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火灾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催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证问题。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依法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公共建筑物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承当整改责任。多产权公共建筑物委托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未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维护保养或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责任承当整改责任。         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九条  对被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又不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或者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门要视情依法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公安消防部门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十条   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县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提请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论证组或协调规建、安监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法,提出整改方案,报县政府决定,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县政府将催促落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当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专家论证看法进行复查,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整改状况,对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提出予以销案、摘牌的建议。         经县政府同意,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予销案、摘牌,并及时向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媒体通报状况。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由县监察局对负有监督整改职责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实施监察;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用措施、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  县政府每年将集中公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状况和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县政府将对挂牌督办工作状况列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和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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