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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的维护管理
建筑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包括日常管理、修理与报废、保养、建档等工作。灭火器日常巡查、检查、保养、建档工作由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的消防安保人员负责,灭火器修理与报废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组织实施。建筑灭火器购置或者安装时,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或者安装单位要对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确保文件进行查验,生产企业关于每具灭火器均必需提供一份使用说明书;关于每类灭火器,生产企业必需要提供一本修理手册。
一、灭火器日常管理
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确定专门人员,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并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器使用说明书,对员工进行灭火器操作使用培训。
建筑灭火器日常检查分为巡查和检查〔测〕2种情形。巡查是在规定周期内对灭火器直观属性的检查,检查〔测〕是在规定期限内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对灭火器配置和外观进行的全面检查。
〔一〕巡查
1.巡查内容:灭火器配置点状况、灭火器数量、外观、修理标示以及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等。
2.巡查周期:重点单位天天至少巡查1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次。
3.巡查要求:
①灭火器配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配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光指示标识。
②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
③灭火器外观无显然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塑料带、线封〕完好无损。
④经修理的灭火器,修理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查〔测〕
1.检查〔测〕内容:全面检查灭火器配置及外观,其检查内容详见表3-10-3-1。
表3-10-3-1 建筑灭火器检查〔测〕内容和要求
检查〔测〕内容 检查〔测〕要求
配
置
检查 灭火器配置方式及其
附件性能 配置方式符合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能够承受规定静载荷,无松动、脱落、断裂和显然变形;灭火器箱未上锁,箱内干燥、清洁;推车式灭火器未出现自行滑动
灭火器基本配置要求 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符合配置要求;灭火器放置,铭牌朝外,器头向上
灭火器配置场所 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可燃物种类、物态等〕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其灭火器进行了相应调整;特别场所及室外配置的灭火器,设有防雨、防晒、防潮、防腐蚀等相应防护措施,且完好有效
灭火器配置点
环境状况 配置点四周无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灭火器使用的状况
灭火器修理与报废 符合规定修理条件、期限的已送修,修理标志符合规定;符合报废条件、报废期限的,已采纳符合规定的灭火器等效替代
外观检查 铭牌标志 灭火器铭牌清楚明了,无残缺;其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修理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齐全、清楚
保险装置 保险装置的铅封、销闩等完好有效、未遗失
灭火器筒体外观 无显然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喷射软管 完好,无显然龟裂,喷嘴不堵塞
压力指示装置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与灭火器类型匹配,指针指向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称重符合要求
其他零部件 其他零部件齐全,无松动、脱落或者损伤
使用状态 未开启、未喷射使用
2.检查周期: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1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1次。
3.检查〔测〕要求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详见表3-10-3-1,灭火器检查时进行具体记录,并存档。
检查或者修理后的灭火器按照原配置点位置和配置要求放置。巡检、检查中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有显然缺陷或者损伤、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状况的,及时按照单位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符合修理条件的,及时送修;达到报废条件、年限的,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并采纳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改换。
二、灭火器修理与报废
灭火器使用一定年限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对照灭火器生产企业随灭火器提供的修理手册,对照检查灭火器使用状况,符合报修条件和修理年限的,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灭火器修理企业送修;符合报废条件、报废年限的,采购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改换。
〔一〕灭火器修理
灭火器修理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改换等工作。灭火器产品出厂时,生产企业附送的灭火器修理手册,用于指导社会单位、修理企业的灭火器报修、修理工作。
灭火器生产企业的修理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修理企业具备的条件和修理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修理建议。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对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注明其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工具;高压气瓶充装作业,强调必必需使用调压阀。
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显然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修理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使用达到以下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修理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修理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修理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必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经修理合格的灭火器及其贮气瓶上必需要粘贴修理标识,并由修理单位进行修理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依据修理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改换。
〔1〕修理标识
每具灭火器修理后,经修理出厂检验合格,修理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修理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如图3-10-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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