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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员工休假制度,保证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待遇,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车间(部门)须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单位员工年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年休假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基本条件为: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合同制员工和聘用制员工。
第五条 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年限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年休假5天;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包括在其他单位工作、国家政策规定并有人事档案记载的工作年限。
第六条 新进公司且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基本条件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依据年休假标准规定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未扣发工资的;
(二)员工累计工作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员工待岗或停职累计20天以上,期间按规定发给工资的;
(四)员工脱产学习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按规定发给工资的;
(五)员工因季节性生产原因放假,放假期间按规定发给工资,且放假天数超过年休假期的。
第八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时逢法定节假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或休息日,年休假的假期自动顺延;年休假期间时逢部分员工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妇女节、青年节),年休假的假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可以同时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规定第七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章年休假方式
第十一条 年休假按人员类别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同的休假方式。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考察学习为主,自行休假为辅的方式;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实行考察休假与自行休假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其他员工实行按计划自行休假的方式。
第十二条 年休假按计划安排执行,在一个年度内可以一次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由员工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三条年休假实施的基本要求:
(一)车间(部门)要在保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安排员工年休假,不能因实施年休假制度而增加人员。特别是车间
(部门)实行倒班生产作业岗位员工,应妥善安排年休假计划,做好岗位人员轮换,既要保证生产经营工作不受影响,又要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
(二)车间(部门)对季节性生产特点明显或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岗位员工,应在季节性停产期间、或在间断性生产的间歇期间、或在生产经营的相对淡季安排年休假。
(三)公司年休假工作应纳入计划管理,年休假工作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工作一并组织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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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要与车间(部门)保持联系,不能因休假影响重要工作或特别工作。
第十四条 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员工的年休假计划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要按休假计划执行;当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车间(部门)可适时对员工年休假计划进行调整,员工要服从车间(部门)的计划安排。
第四章年休假审批办法
第十五条员工年休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年休假审批程序:员工本人依据公司年休假计划的安排,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车间(部门)办事员负责依据员工申请对年休假时间以及享受年休假条件和标准进行认定,并填写年休假审批表,经车间(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复审,并提报主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员工年休假经审批后,须按公司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充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时逢重要工作或遇特殊情况,休假人脱离不开时,年休假须延期实施。
第十八条由于工作需要分段安排休假的,应在第一次提报审批时注明分段休假情况,再次休假时管理人员仍需履行审批程序;非管理人员经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批准并备案。
第十九条 车间(部门)须建立员工年休假管理台帐,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年休假管理档案,认真做好员工年休假的计划和休假记录,保证年休假制度的有序进行。
第五章年休假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规定的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安排其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企业总经理审批后,报主管副总裁批准,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假,应当在支付其正常工资的基础上,按照该员工岗位工资标准的2%和应休未休的天数,另外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员工申请,员工请事假的天数可以冲减年休假天数;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企业在个人业绩考核上应予以记载,并参照岗位工资标准的1%给予奖励。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二。一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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