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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大众汽车《区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现场消防器材的管理,保证所有消防灭火器材的完好适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上海大众汽车所有区域。
3. 定义
3.1 现场消防器材:是指配置在公司区域各生产、办公现场的,除自动灭火装置以外的,常用消防灭火器材。如:墙式消火栓、各种类型的灭火机、以及黄沙箱〔桶〕等。
3.2 部门:泛指上海大众各一、二级部门。另外还包括承接业务,在上海大众区域范围内为上海大众提供"配套生产、仓库管理、后勤保证'等服务的各外来单位。
4. 责任部门
见规定。
5. 规定
5.1.1 新建项目,由消防科依据区域现场的实际状况决定配置灭火机的品种、数量和放置地点,并由消防科负责购买和放置。
5.1.2 对原已配置灭火机的区域,如需对灭火机的品种、数量进行变更,则应由该区域的所在部门向消防科提出申请,在消防科审核同意后由消防科和该部门共同实施。其中涉及的"灭火机'必须由消防科负责回收和提供。
5.2 器材检查、改换
5.2.1 消防科对"现场消防器材'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详见附件《灭火器材检查细则》〕。如发现 "消防器材'有被擅自使用、损坏、移位和堵塞等状况,应及时责令该消防器材放置区域〔地点〕的所在部门进行整改,并记录在案以作为对该部门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5.2.2 对"现场消防器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该消防器材放置区域〔地点〕的所在部门负责。如发现 "消防器材'有损坏、灭火药剂数量不够等影响消防器材完好适用的状况,应及时向消防科申请改换。
5.2.3 消防科在接到"消防器材改换'的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的消防器材改换完毕。但如发现"消防器材不完好适用'的状况是由非正常使用状况下的人为因素所致,则应及时与该消防器材放置区域〔地点〕的所在部门进行沟通,并记录在案以作为对该部门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5.3 器材定置管理
5.3.1 消防科对公司区域所有消防器材执行编号和电子跟踪监管。并将现场消防器材的配置数量分布状况以书面形式下发至各有关部门。
5.3.2 消防科执行"明火作业专用灭火机'制度。〔详见附件二:《明火作业专用灭火机租借实施细则》〕
5.3.3 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现场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如因特别原因非变更不可的,应向消防科提出变更申请,并由消防科依据现场实际状况进行合理解决。
5.4 各部门应依据各自部门的实际状况及上海大众《区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出自己部门的"现场消防器材监督管理规定〔或工作指导书〕'。
5.5各部门应做好对各自部门职工的相关培训工作。消防科应对此类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6. 存档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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