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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不付加工费-承揽人可卖定做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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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定做人不付加工费 承揽人可卖定做物 振兴小学和宏达制衣*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如下条款:①由宏*公司为学校加工校服500套,每套的加工费为60元;②宏*公司应在9月10日前完成交付的任务;③由振兴小学自己负责提供校服所必须的面料;④宏*公司在完成任务后通知振兴小学,学校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付款提货。 宏达*衣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定做任务后,用 的形式通知振兴小学来公司领取校服并交付货款,可校方在过了十多天才打来 ,说学校因为一直没有收齐同学的校服款,所以暂不能如期提货付款,是不是可以先提货,等收齐了同学的交款再补交货款。宏*公司没有同意振兴小学的提议,保持付款的同时才干提货。此后的两个多月,振兴小学也没有来付款提货。其间宏*公司曾几次用 或 的方式让学校来提货。在没有办法的状况下,宏达*衣公司将这500套校服卖给了另外两家小学,共得款5万余元。宏*公司在扣除了自己的加工费和保管费后,还剩余了2万多元钱,于是又 通知学校来领取。学校在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宏*公司没有权利私自把校服卖掉,便以宏*公司违约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宏*公司追回全部校服,由他们自己交付货款后再提取。 本案涉及留置权的问题。依据民法学的理论,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其债务未获清偿前,可以留置其占有物以担保其债权的权利。宏达*衣公司和学校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留置权的条款,但也没有约定不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4款及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所以在本案中,宏达*衣公司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振兴小学一直不来付款提货的状况下,行使自己留置权并将定做物变卖,然后在所得的价款中扣除应收的费用和合理支出后,将剩余的价款返还给学校。同时,如果所得价款不够债权额的,宏达*衣公司有权持续向学校追偿其不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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