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与仓储安全制度-物料管理内容与要求.docx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131817 上传时间:2025-04-22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143.79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与仓储安全制度-物料管理内容与要求.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与仓储安全制度-物料管理内容与要求.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GRL-AQGLGF-027-2021 作业现场物料 堆放与仓储安全管理规范 2021-01-01发布 2021-01-01实施 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 为了加强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安全、健康、环境、质量管理检测与测量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组织编制、修编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编审人员: 修编:张明 袁高亮 初审:冯尚计 于万民 审定:隋光玉 刘瑞峰 批准:阎良赋 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于2021年01月01日首次发布。自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仓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的物料堆放、仓储安全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各级人员及外包人员。 2 术语和定义 2.1 物资:指公司生产及非生产所需的备件、材料、工器具、劳保用品和零星购置等。 2.2 作业现场:是指由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管理或组织实施的基建工程、更改工程、生产检修维护等项目的作业场所。 2.3 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或管理的部门。包括生技部、燃料部、工程部、综合部、信息中心等部门,以及为某一工程项目专设的项目部。 3 职责 3.1 副总经理:负责批准各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仓储管理方案。 3.2 安监部:负责审核各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仓储管理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对从事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物料堆放需要的特殊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做好作业现场物料堆放和储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3 工程部:负责审核各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仓储管理方案中的技术措施,对堆放的物料存储要求和仓储条件进行技术指导;根据物料的危险性对从事物料堆放、储存、领用等环节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3.4 承办部门:负责编制自行承担的工程项目作业现场物料堆放和仓储方案,并负责堆放和仓储安全管理;负责对承办的外包项目作业现场物料堆放和储存安全管理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3.5 物资站:负责对公司仓库物料堆放和存储管理;负责对作业现场不具备存储条件的物料进行临时存储管理。 3.6 公司应按照一岗一标的要求,明确各级人员对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仓储安全管理规范应知、应会内容。 4 流程与风险控制 4.1 流程图 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仓储安全管理流程图见附图1 4.2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见表1 表1: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表 风险控制点 风险管控 储存规划 结合现场实际制定物料堆放、仓储规划,规划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培训 按物料的危险特性,对管理人员、运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储存 1. 按储存规划存储物料; 2. 物料存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物料储存是否符合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物料储存规划的要求 1) 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要制定作业现场总平面图,在总平面图中规划物料堆放和仓储场地;各施工单位要按照总平面图规划设置物料堆场平面布置图,确定各种物料存放的位置; 2) 各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划好物料堆放场地,各场地应区分永久性场地和临时性场地并用显眼的标志(隔离围栏、标识牌)明确区分,物料堆放应按照规划定点堆放,临时性场地应做好相应的标识管理并在处理周期内及时移除。 3) 各种材料、构件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标识标牌。 4) 防止因物料堆放不当造成的人员意外伤害和物料损坏; 5) 防止物料自燃,防止火灾,隔离危险物料; 6) 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必须按规定存放,专人负责, 确保安全; 7) 储存物料集中并分类堆放,做到整齐有序; 8) 物料储存不占用应急通道,且储存现场保留必要的通道,通道通畅; 9) 物料存放不妨碍施工及紧急时需用的设备取用; 10) 尽量使用货架,储柜,栈板堆放物料; 11) 物料堆放应按种类、大小、长短整齐堆置,防止倒塌; 12) 物料堆积在公共场地时,应设置防护栏,并树立警告标志。 5.2 作业区域物料存放的安全管理 5.2.1 所有进入作业区域的设备、消耗性材料、周转性材料(工具)进入作业区域前,必须经公司作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运入。公司作业项目管理部门及物料的使用单位在作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安排,对物资堆放、仓储安全性进行巡查并负责。 5.2.2 所有拆下的脚手管、扣件、模板等周转性材料(工具)需在现场临时堆放的,必须经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堆放。 5.2.3 进入作业区域的各种设备、材料等必须从其存放时间和数量上加以控制。计划外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临时存放时间超过七天的,要经公司作业项目部主要领导批准。 5.2.4 作业区域存放的物料应摆放整齐有序,且不能占用、堵塞通道。 5.2.5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废弃物料堆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理,应按国家现有规定严格执行。 5.2.6 作业区域物料存放应符合《文明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5.2.7 现场物料的存放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5.2.8 特殊的机具、设备、材料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厂家的技术要求。 5.2.9 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当天材料领用应当天用完. 5.2.10 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应随完工随清理。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临时存放于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悬挂标牌,并定期清运。 5.3 一般物料的堆放、仓储原则 1) 不得超过堆放地面的安全载荷; 2) 不得影响照明; 3) 不得妨碍机械设备的操作; 4) 不得妨碍通道与出入口; 5) 不得减少自动洒水器及火警警报器的有效覆盖面; 6) 不得妨碍消防器具的紧急使用; 7) 不得依靠墙壁或结构支柱堆放; 8) 不得堵塞电气开关及急救设备; 9) 保持仓库整洁; 10) 标明存放的位置与通道; 11) 物料堆放平稳; 12) 设有适当的排水设备和通风设备; 13) 其它符合安全的原则。 5.4 危险物品的储存原则 1) 分类储存; 2) 良好的通风; 3) 充足的采光; 4) 防止火灾和爆炸; 5.5 物料储存要求 5.5.1 木料的储存要求 1) 应堆放在远离火源的硬地; 2) 堆高若超过四层,应采用横纵交错的方式堆置; 3) 每堆木材高度应尽量相同; 4) 做好防止浸泡措施。 5.5.2 袋装材料的储存要求 1) 堆置及移动时应小心谨慎,保持平稳,不致倾塌; 2) 每堆不超过十层,堆置于地板上和货架上时,应确保地板和货架的强度足够; 3) 底部四层,每两层换一次方向交错迭放,第五层起,每层的堆置方向应相互交替; 4) 堆至第五层以上时,应每五袋减少一袋,使堆垛向内缩进; 5) 检查堆置地面,不可有铁钉和尖锐物品; 6) 为整堆搬运方便,可考虑堆放在栈板上。 5.5.3 油料的储存要求 1) 油桶应尽量避免露天存放,慎防油料受污染; 2) 桶装油料的储存,应保持名称标志的完整,设置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有禁烟标志; 3) 油料储存场所,应有适当的防火设备,加装防静电装置; 4) 油料仓库内,应注意气候湿度的变化,采用防火建筑,存放地点应远离热源,通风、采光良好; 5) 油料分装,装罐设备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固定式分装设备及活动式分装设备所用的容器管嘴,喷枪等均应分别标明专供何种油料使用,不可任意使用,以防止不同油料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及产生危险; 6) 存油地点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溅泼油料和其它易引起伤害的物品; 7) 高压气体不应和油料存放在同一个仓库内。 5.5.4 气体钢瓶的储存要求 1) 气体钢瓶的储存位置应远离火源,存放于室内时,附近不得有其它易燃物、火炉、散热器等; 2) 气体钢瓶放置应有防倾倒措施,不得存放于升降机口、门口或其它易被人碰到的场所; 3) 氧气瓶不得与乙炔气瓶或其它燃料瓶存放于同一未隔离区域; 4) 气体钢瓶露天存放时,应避免太阳直射; 5) 已用完气体的钢瓶存储时,应将阀门关紧; 6) 气体钢瓶已接通管子的,在使用时,阀帽不得随意放置,以防遗失; 7) 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注意瓶上标明气体名称的标签不得遗落,损坏或褪色; 8) 气体钢瓶不得与电线接触; 9) 不得将任何工具,材料或其它物品放置于气体钢瓶上。 5.5.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2)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国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7) 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 储存方式: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9)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10)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GB 18265--2000) 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2)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3) 险化学品的储存具体要求见《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 5.6 作业现场物料堆放、转移作业时起重工具及人员的安全操作规定 5.6.1 装卸搬运危险物品(如炸药、氧气瓶、乙炔瓶等)和有毒物品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操作,轻拿轻放,不得互相碰撞或抛扔等,避免剧烈震动。 5.6.2 运料车辆未停稳前,严禁随车人员下车。材料应按次序装卸、码放齐整,禁止以抛掷方式装卸材料。车辆倒退时,指挥人员应站在槽帮的侧面,并且与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辆行程范围内的砖垛、门垛下不得站人 5.6.3 两人抬运重物时,上下肩要同时起落,多人抬运重物,必须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同起同落、步调一致、前后互相照应,并注意脚下障碍物。所抬重物离地高度一般以30cm为宜 5.6.4 用井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垂直运输时,零散材料应码放整齐平稳,运长料不得高出吊盘(笼),同时必须采取防滑落措施。 5.6.5 使用行车、汽车起重机、叉车等起重工具时,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安全。具体要求见附录1、附录3、附录4。 5.6.6 使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进行物料堆放时必须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具体要求见附录2. 5.6 其它安全管理规定 5.6.1 未经仓库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可随意进入仓库。 5.6.2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6.3 仓库应有应急出口。 5.6.4 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消防栓,灭火器、砂箱等。 5.6.5 仓库管理人员需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 检查与考核 6.1本规范执行情况由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和考核。 6.2考核标准执行临沂市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范》中的有关部分。 6.3本规定如有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颁布的法令法规、制度不相一致处,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的规定为准。 7 附 录 附图1: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仓储安全管理流程图 附录2: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附录3: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附录4: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附录5:叉车使用安全安全操作规程 附图1:作业现场物料堆放仓储安全管理流程图 附录2: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然后认真检查各种吊具(包括链条、钢丝绳等)做好润滑工作。 2、作业前,应先进行空车运行,检查机械电器开关及安全装置是否正常。 3、开车前,首先关闭驾驶室内门,注意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预告打铃警告 地面人员让开。 4、启动和停车要缓慢,在运行中,行车未完全停止严禁突然倒车。行车开 到轨道两端时,速度应缓慢,以免撞壁或越轨。 5、行车负重运行时,严禁运物在人头上越过,吊重大笨重物件应先吊离地 面察看无误后,再行起吊运行,运行中工件不宜过高。 6、严格执行八个不吊制度。 (1)无人指挥不吊; (2)信号不明,手势不清,乱指挥不吊; (3)绳索没有结好不吊,绳索超长不吊,绳索长短不齐不吊,绳索打结不吊; (4)捆绑不正,未坚固好和吊挂不牢的物件不吊; (5)超定额负荷不吊; (6)不斜吊,不斜落; (7)起拔物品和危险物品无防护措施不吊; (8)起吊物上站人不吊。 7、操作时,行车应听从地面指挥, 主付钩同时动作时,要集中注意力,经常检查钢丝绳有否断丝和乱丝,防止钢丝绳超过限位。 8、如遇特殊情况,抢修导轨时,应专人负责和指挥。行车要保持一定距离,注意信号。 9、操作人员离开行车时,应切断电源,将吊钩卷到适当高度;下班时,还要做好维护保养和整洁工作。 附录3: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1、起吊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期等应完好,检查电器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每次吊重物时,在吊离地面10cm应停车检查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工作。 2、不准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冲撞。 3、起吊物体要捆扎牢固,并在重心。吊重行走时,重物离地不要太高,严禁重物从头上越过,工作间隙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 4、电动葫芦在起吊过程中发生异味,应立即停车检查,找出原因,处理后方可继续工作。 5、电动葫芦钢丝绳在卷筒上要缠绕整齐,当吊钩放在最低位置,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得少于三圈。 6、使用悬挂电缆电气开关启动,绝缘必须良好,滑动必须自如,并正确操作电钮和注意人站立位置。 7、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8、起吊重物必须做到垂直起升,不得斜拉重物,起吊物重量不清的不吊。 9、在工作完毕后,电动葫芦应停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 附录4: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汽车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起重机械作业特种作业证,方可操作起重机。严禁酒后或身体有不适应症时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动用汽车起重机。 2.汽车起重机司机应按履带起重机厂家的规定,及时对起重机进行维护和保养,定期检验,保证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3.必须按起重特性表所规定起重量及作业半径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作业。起吊物件时不能超过厂家规定的风速。 4.汽车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汽车起重机冬季行走时,路面应做好防滑措施。 6.作业前应将汽车起重机支腿全部伸出,对于松软或承压能力不够的地面,撑脚下必须垫枕木。调整支腿使机体达到水平要求。 7.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 8.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必须检查起重机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并符合安全规定,起重机起动后应空载运转,检查各操作装置、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等各部件工作是否正常和灵敏可靠。严禁机件带病运行。作业前应注意在起重机回转范围内有无障碍物。 9.当场地比较松软时,必须进行试吊(吊重离地高不大于30CM),,检查起重机各支腿有无松动或下陷,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起吊。 10.在起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CM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和有效,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起吊。 11.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并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严禁带重负荷伸长臂杆。 12.在夜间使用起重机时,在作业场所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并且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致发生碰撞。 13.起重机操作正常需缓慢匀速进行,只有特殊情况下,方可进行紧急操作。 14.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所允许的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5.起重机在工作时,被吊物应尽量避免在驾驶室上方通过。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物下面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负荷在空中,司机不准离开驾驶室。 16.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其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还应适当放大。见表 : 输电线路电压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米 2米 4米 5米 6米 17.起重机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丝绳拉断或起重臂后翻。起重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工作时不可全部放尽,卷扬筒上的钢丝绳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8.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19.司机与起重工必须密切配合,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手势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20.严禁作业人员搭乘吊物上下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21.无论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工作要有足够的照明。 22.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23.作业后,伸缩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24.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安全规定。指挥信号不明不吊;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不吊;斜拉重物不吊;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重物下站人不吊;重物埋在地下不吊;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重物越人头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25.作业难度较大的吊装作业,必须由有关人员先做好施工方案,在作业过程中派专人观察起重机安全 附录5:叉车使用安全安全操作规程 叉车使用安全规定 一、对叉车操作人员和车辆状况的要求 1、叉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每台叉车的制动、加速器和液压操纵手柄的特性可能都不同,认真阅读手册和车辆上的标牌,熟悉各项操作后再驾驶叉车。 3、驾驶叉车时不要穿宽松的衣服,以免被挂住而导致不可预料的危险。 4、疲倦、思想不集中、用过麻醉剂或喝过酒后,请勿驾驶叉车。 5、工作场所必须有充足的照明,道路保持通畅。 6、在平台或码头跳板上作业时,有倾翻的危险,要采用垫块或其它防护措施经防止倾翻。 7、驾驶室保持清洁,不要放工具或其它物体,以免妨碍操纵杆或踏板的动作。当手湿滑或有油污时,请不要操作叉车。 8、叉车不得安装任何阻挡驾驶员视线的部件。叉车护顶架是用于防止小件物体等坠落的,不能随意拆除。 9、使用前要核对装载货物的重量和叉车的承载量,严禁时超载使用。 人员上下叉车时,手抓住把手,脚踩在踏板上,不能抓方向盘或操纵杆,禁止跳上、跳下叉车。 二、使用和操作中的安全规定 1、启动前确保叉车上、下、前、后、左、右无人或车辆。 2、当行驶经过其它车辆或行人时,降低车速并鸣笛示警。 3、不要驶入松软地面。在潮湿、滑溜、不平或倾斜等路面上时要低速行驶; 4、当叉车进入厂房或库房等封闭场所时,确保门架与屋顶经及出入口之间留有一定的间隙。 5、当运载货物遮挡视线时,倒车行驶或由他人引导。倒车行驶时脸朝后方,后视镜和倒车蜂鸣器是辅助装置。 6、在狭小通道上驾驶叉车时应有人引导慢速行驶。在十字路口或其它视线受阻处应先停车,待确信安全后再开车。 7、确保叉车与路边或平台边缘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叉车跌落。 8、叉车是后轮转向,接近转向处时,降速,转动方向盘使叉车后部转动。 9、门架前倾时,严禁提升货物;运行时,门架必须后倾。在装载货物时,应视物件大小和重心来调整货叉距离并平均分摊在两货叉上,在运行时将货叉升起距地面200cm,严禁载人运行,严禁货叉边提升边行车。 10、货叉升高时,禁止驾驶叉车。 11、坡道上行驶 (1)有载:上坡时前进行驶,下坡时后退行驶。 (2)无载:上坡时后退行驶,下坡时前进行驶。 (3)叉车下坡时要带刹行驶并谨慎驾驶,保证货叉不和地面相碰。 (4)不要在坡道上进行转向或装卸作业,防止叉车倾翻 12、叉车堆垛时必须确保货物排放得安全稳固,货物重心与叉车中心保持一致。 13、进箱作业 (1)叉车只能在拖车已被固定好的货台上进行装卸作业。 (2)在开始作业前,固定好过桥板并检查其强度。进出车厢时要减速,注意过桥板的安全。 14、当链条松驰时,不要从托盘内抽出货叉,否则会引起货物落下或叉车倾翻。 (1)链条松驰时,向上拉动一点起升手柄,使叉上升,以纠正链条的松驰状态,然后可从托盘中抽出货叉。 (2)若链条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磨损现象,链条节距变化值超过标准值的2%时,必须更换链条,以确保承载安全。 15、超宽货物的搬运 (1)搬运超长、超宽货物时,驾驶要特别小心。 (2)转向和升降货物时都要慢速,以免货物移动,同时要注意四周安全。 (3)搬运超宽货物时,叉车需配备适当的加宽货叉架和加长货叉。加长货叉的承载能力应严格按负荷曲线要求工作,在规定的载荷中心以内,它的承载能力同标准货叉,载荷中心一但前移时一定要降载工作。 三、车辆故障处置 1、当发现叉车损坏或故障时,停止作业,息火并拔下钥匙。通知维修人员修理。叉车被彻底检修前、未经彻底检查前不准使用。 2、如叉车停车路边,应在车上作警示或“发生故障”的标记,拔下钥匙。 当货叉因为故障不能降下来时,应在此处作一个比较明显的记号,以防止和别的车辆及行人相撞 四、工作结束及停车 1、门架稍前倾,货叉自然放下,否则有绊到和伤害身体的危险。 2、方向手柄放在空档位置。拉上停车制动手柄。关闭钥匙开关并取下钥匙。 3、要在指定的地方停车。停车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并且不妨碍交通安全。 4、禁止在有易燃物的地方或附近停车。 5、禁止在斜坡上停车,困叉车会发生难以预测的移动。如万不得已必须在坡道上停车,除了执行通常的停车程序,还要在轮胎处加上止动块以防止叉车移动。 五、使用和操作叉车禁止的行为 1、禁止野蛮驾驶 禁止在踩下加速踏板的情况下,打开钥匙开关。 禁止突然起动、制动或转向。无论在满载或空载状态下,都要慢速操纵液压控制手柄。防止货物坠落、叉车倾翻。 禁止辗过散落在路面上的挡板或障碍物。 2、禁止用货叉尖推拉或提升货物。 3、在风力很大的情况下,禁止门架作高起升动作,以免货物坠落,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4、禁止易爆环境中使用叉车。 5、禁止货叉、货物上带人。禁止司机以外的人乘车。 6、禁止用人替代平衡重。禁止人从货叉下穿过。 7、禁止身体任何部位进入门架机构或门架及车身之间。禁止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体之外,确保身体置于护顶架下。 8、门架前倾时,货叉禁止上升 9、禁止货物超高 10、禁止徒手卸货 11、在叉车使用过程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人站在货叉或托盘上升高。 (2)人站在托盘上去压住货物。 (3)直接将钢丝绳挂在货叉上去吊运货物。 (4)牵引其他车辆。 (5)用货叉去推货物或其他车辆。 (6)用货叉去开、关其他货车的门。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