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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流程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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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优先考虑符合下列要求的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参 与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 (一)规模以上企业且信誉良好; (二)有自主生产能力和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完善的产品追溯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近3年在监督抽检中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六)近3年未受到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的实施方案应符合下列要 求: (一)试点工作应当不突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 其配套部门规章的规定,在国家药监局事权调整的范围内实 施。 (二)试点实施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产品应当为普通化 妆品,不包括特殊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 品; (三)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公众消费需求,具备社会推广 价值。 三、有意向参与个性化服务试点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 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提交试点实施方案,试点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试点模式与实施方式; (三)试点模式与实施方式的合规性分析; (四)试点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五)售后服务保障; (六)试点模式的价值分析; (七)其他与试点相关的内容。 四、省级药监部门收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试点 实施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以下评估工作: (一)企业提出的试点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药监局关 于试点工作的要求; (二)企业是否具备开展试点工作的条件; (三)企业提出的试点实施方案中个性化服务的产品是 否具有法规符合性、可操作性和质量可控性。 五、经省级药监部门组织评估同意并报国家药监局备案 后,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评估后的实施方案,开展个性化服务 试点工作。 六、国家药监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发现存在问题 的,将要求省级药监部门及时调整或纠正,未按要求整改的 将被暂停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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