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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电”迁改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标段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电”迁改范围包括:修建客运专线引起的电力线路迁改;通信、信号、有线广播、电视线路的迁改及有关设施的电磁防护(含邮电系统的通信机、线设备);无线设备的电磁防护改造;油、气管道、油库等设施的电磁防护;以及上述迁改所引起的相关改造和为保证施工工期而发生的上述设施的临时过渡迁改。
第三条“三电”迁改是客运专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产权单位多,协调难度大,施工环境复杂,以及部分迁改比较隐蔽的特点。要求迁改位置调查准确、数量调查清楚,迁改方案可行,施工及时。
第四条应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公司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三电”迁改的各项工作。要高度重视“三电”迁改工作,严格执行《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按时优质完成“三电”迁改工程。
第二章 实 施
第五条应与涉及迁改的产权单位加强联系。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组织进度安排并参考总体进度要求,编制“三电”迁改实施性施工组织及迁改进度计划并上报公司,该计划以不影响主体工程施工为原则。
第六条对现场的每个迁改工点的现状、迁改方案、数量、有关数据等进行详细的记录。每处“三电”迁改均应根据铁路和电力部门现行有关规范及迁改原则编制技术方案,并上报指挥部确认,对较为复杂的工点及迁改费用超概算时应报公司,必要时由公司组织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积极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沟通,及时收集“三电”迁改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动迁方案、工期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
第八条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各类原始资料是开展“三电”迁改的依据和基础,如:会议纪要、合同、协议、调查资料和通知等。资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为保证原始资料的完整和严谨,相关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九条为了加强“三电”迁改的资料管理和竣工文件的编写,现场签认表格见附件。原始资料的整理应按“三电”迁改的处所进行,做到每处所建立一份相应的资料。资料要求完整、真实、详细。
第十条客运专线“三电”迁改工点资料整理要求。
(一)客运专线“三电,,迁改按每处工点需要整理一套资料,资料包括:
1. 目录
2. 客运专线“三电”迁改工点报批表(附件一)
3. 客运专线“三电”迁改工点迁改方案示意图(附件二)
4. 客运专线“三电”迁改工点现场照片附表(附件三)
5. 客运专线“三电”迁改工点竣工确认表(附件四)
6. 客运专线“三电”迁改工点预(决)算书
7. 其它与该迁改工点有关的协议、纪要、文件、记录、资料
(二)资料采用A4纸张。
(三)每处“三电”迁改工点单独一个编号。编号分标段和专业进行统一编制,
各施工单位应保证编号的唯一性和连续性。
(四)“三电”迁改工点编号规则:HKQGXXXXXX。
其中:HKQG表示客运专线“三电”迁改;XXXXXX中左数第一位表示标段编号,
为一位数字;左数第二、三位表示专业分类:DL-电力迁改、TX-通信迁改、XH-信
号迁改、QT-其它;左数第四、五、六位为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在已开展调查的基础上,应对本标段的重点区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继续清查是否有遗漏的需迁改的管线,制定好防护措施,避免因施工造成未迁改线缆或迁改后线缆的损坏。
第十二条迁改完成的工点,应取得相关产权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确认。
第十三条应在每周五16:前向公司工程调度报告“三电”迁改施工进度,按时参加公司或指挥部组织的定期交班会,并于每月25日前向公司报月度完成数量统计报表,包括迁改项目名称、迁改里程、产权单位、迁改原因、迁改方案及迁改后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四条按公司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的检查和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按指挥部和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修改计划,经监理审查、报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三电”迁改工程进度滞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备案,但是仍然应当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第三章验工计价
第十六条 按照《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进行“三电”迁改工程验工计价。
第四章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三电”迁改工程要严格执行公司《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非正式工程变更等合理因素引起的迁改工程量变化,不得申请变更。对迁改过程中出现重大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指挥部,经公司研究解决方案后实施。
第五章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三电”迁改设计及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石化等相关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并应满足客运专线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三电”迁改工程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随时接受指挥部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并承担返工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应严格进行自检。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施工单位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第二十三条 对危及既有设施或设备安全的工点,如监理工程师未按商定时间到达现场检查,可视现场情况经本单位质检工程师检查后予以隐蔽,但责任由监理工程师承担,禁止接受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检。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因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害赔偿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三电”迁改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的依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和其它相关文件、设计施工时采用的规程、规范和国家、铁道部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当工程配套完成并具备运行条件,按设计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合格后,向公司及相关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表、技术资料等的竣工文件和投入运用所需的技术文件、资产交接资料等竣工验收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公司和相关产权单位。
第二十八条向相关产权单位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时,联系指挥部、监理单位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工程验交后,应及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文件、验收报告等报送指挥部。
第七章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及石化等相关行业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公司《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建立切实完善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具体安全措施,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机构及人员,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一条对“三电”迁改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确保
行车和人身、设备安全。在施工过程中,要杜绝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十二条在“三电”迁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并通知指挥部、公司。
第三十四条在施工中,遇有其它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必须按相关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涉及既有铁路的迁改必需按规定程序申报取得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后再行施工。
第三十五条 对于35kV及以上高压电力线路和军用设施(特别是军用通信光缆)等重点部位的“三电”迁改,应与产权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确定迁改实施单位。如确需由施工单位实施,则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迁改方案并得到产权单位的书面认可,同时将方案送公司工程部核备,在迁改时,施工单位主要领导要到现场指挥,确保不发生意外中断事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理部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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