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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工作培训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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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探放水工作培训制度 1. 必须贯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进,不探不进”的原则。 2. 探水工必须熟练掌握探放水设备的性能、结构、安全设施原理,做到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处理一般故障。 3. 探水工上岗前,必须经上级主管行业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 要配合地测部门定期对井下水情水害做出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5. 要做好探放水前的准备工作,和结束后总结分析。 6. 每月至少组织二次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工作总结分析,培训内容必须涉及水害防治基础知识、防治重点、避灾路线等内容,掌握本矿水害。 7. 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指导。 探放水工作培训制度(二)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煤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 1、钻探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 2、钻探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3、钻探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填写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4、钻探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头交接班。 5、采掘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6、发现有水害情况,水害防治中心负责人在交接单上未进行安全确认签字的必须停止作业。 7、在交接单上所有有关单位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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