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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借支公款管理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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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借支公款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应收款项的管理,保证学院资金的安全和完整,避免出现不良呆、坏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高校财务制度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支公款是指学院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的各种款项(财务通过“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如各类预付款、因公出差、进修借支旅差费和备用金等。 第三条各单位申领借款的人员必须是我院正式教职工,临时工、借用人员及学生等不得申领借款(研究生答辩费、及研究生课题经费除外,未交清学费的研究生不得办理课题经费借款)。 第四条各单位到财务处借款必须有经费保证,并经部门负责人或学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对借款应做到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六条借支公款的程序: 1、借款人借款前应在财务处领取借款单一式三联,按借款单上所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包括: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事由、金额,(如属汇款: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及帐号要准确无误),借款单须由经费批准人和经办人签字,出省旅差要经院领导同意并附此会议通知的签批复印件。部门经费以外的借款要提供有关院领导批件。 2、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借据所列各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法性和经费渠道。对于资金不落实和超支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借支手续。 第七条借支公款的结算办法借款人报销暂付款时要提供合法真实的票据(并附原借款时的批文原件),一事一清,并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分管或主管院领导签字,财务处签报。 第八条借款报销时间及有关要求: 1、差旅费借款、各类会议性支出借款,出差人员须在回院后或会议结束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2、设备借款:财务处根据设备的采购计划按合同支付借款,对列入省政府采购目录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各项设备借款,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应及时办理借款冲销手续。 3、工程借款:各单位预付装修、维修等工程或材料款,必须持工程付款合同书、审计部门审签的工程预算及该项借款的批文复印件方能办理借款。所借款项应在工程完工办理决算时持审签手续完备的发票及该事项的批文原件予以冲销。基建工程借款按照学院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学生实习经费借款:各教学实习单位,须持经教务处长、分管院领导签审的实习经费预算单,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如学生实习时间较长(一年),须分两次办理借款即:送学生到实习单位和接学生回院时办理借款,不得跨年长借不冲。 5、其他各类业务性借款,无特殊情况均应在1个月内予以冲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销和结算的,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材料,经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财务处协商延长报销和结算期限,但不得跨年。 6、借支暂付给院内报帐单位的周转备用金,应于年终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九条借款的有关管理规定: 1、各单位所借款项必须按借款用途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 2、各单位借款后,经办人应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催要发票、收据,并办理冲销手续。 3、对借款超出规定期限未清的,学院财务处将暂停借款单位开支及扣发经办人工资,直到借款冲清为止。 4、各单位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或借款未清的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 5、财务审核制单人员按规定要求借款人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报销时,借款人须出示原自留的“借款凭条”办理冲销,财务审核制单人员应在“借款凭条”上签注还款情况后交借款人留存。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制单人员须先查询应收款账,方能报销。若审核制单人员未履行以上程序而又未查询应收账款,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审核制单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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