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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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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有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学校公有用房的使用管理,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X《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结合学校公有用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公有用房系指在学校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教职工住宅)及其他产权、使用权隶属学校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二条学校公有用房实行’相对均衡、定额分配、区别收费、动态管理、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则,重点保障教学、科研等用房需求,建立公有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公有用房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使用的公有用房出租、出借,或以合作的方式向外单位(个人)提供。 第四条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机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原则上学校不安排公有用房(经营性用房除外)。 第五条公有用房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有用房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有用房实行学校和各公有用房使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有用房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有用房管理的分配和调整。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人事处、保卫部(处X教务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公有用房领导小组的职能包括:审议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批各单位提出的公有用房使用申请;审定各单位的公有用房定额面积;向学校提交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等。 第七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公共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及其配套设施。 (二)保卫部(处)负责校内公有用房安全及消防的统筹管理,组织公有用房消防安全检查和全校安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 (三)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校内教室资源,负责校内教室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调配使用等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学校公有用房资产使用费专项收入、支出核算管理工作。 (五)国有资产与采购招标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用房固定资产明细帐管理工作。 (六)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是代表学校对公有用房实施管理的 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拟定公有用房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公有用房定额面积,进行公有用房使用核查,建设和维护全校房产管理信息化平台; 2. 负责学校公有用房产权证的申办、登记、注销等管理工作; 3. 负责非经营性房产转为经营性房产的审批手续; 4. 负责校内公有用房调配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5. 负责新建公有用房的论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组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有用房管理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有用房管理制度,负责统筹管理、细化调配本单位用房,按时结算公有用房使用费,按学校要求完成公有用房日常管理以及相关备案工作。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公房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有用房的管理,确保公有用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第三章公有用房分类 第十条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学校公有用房共分6类:(1)行政办公用房;(2 )教学科研(含实验)用房;(3 )公共服务用房;(4 )后勤保障用房;(5 )产业开发用房;(6 )经营服务用房。 第十一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直属机构等单位的行政办公有用房,定额面积内用房免缴公有用房使用费。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含实验)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学院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平台用房。学校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任务、学生数量核定各学院的定额面积。定额内用房免缴公有用房使用费;超定额用房,按超额标准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全校师生开放、为其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公共会议室、体育场馆、校医院门诊室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第十四条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如学生宿舍、食堂、配电室、水泵房、环卫绿化用房、水电交换站、机房等。按照其具体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公益用房二类。学校不核定后勤保障用房的定额面积,不收取公有用房使用费,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第十五条产业开发用房是指从事技术开发、设计、后勤生产服务的用房,学校按收费标准收取产业用房公有用房使用费及配套设施费。 第十六条经营服务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划转可用于商业服务、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活动的用房,用房单位(个人)按合同规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及配套设施费。 章定额核算 第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总定额以外的用房应上交给学校,逾期未交回的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超额用房的公有用房使用费。 第十八条行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定额面积标准,其余实际用房面积在定额面积±5%之内的,视为符合定额面积。 第十九条实际用房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房的建设情况予以优先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 第二十条公有用房使用费按"定额核算,合理分类、区别收费”的方式收取。各单位公有用房使用费收取标准实行分段累进比例法:超出定额面积6%-10%之内的(含10%),超出部分按5元/月•血计算;超出定额面积10% (不含)一20%之间的(含20%),超出部分按6元/月・血计算;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元/月而计算。 其中:临时借用房屋,按10元加7次计算。 第二十一条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每年3月对各使用单位上一年度公有用房面积进行核定,核算出公有用房使用费,由财务处根据核算结果执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缴纳的公有用房使用费,在单位公用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章配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分配给各使用单位的公有用房,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学校公有用房使用协议》,学校每年对公有用房使用协议核定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如需变更公有用房使用性质,或增加定额面积时,应向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公有用房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第二十五条建立科研周转用房制度。学校逐步配置一定面积的科研周转用房,供引进人才、重大科研项目或科技创新平台使用。科研周转用房按需申请,有偿使用,合同管理,到期收回。 第二十六条建立发展用房预留制度。在学校房产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可向学校申请将本单位管理楼宇中部分房屋作为发展预留用房。经批准的发展预留用房计入该单位用房面积。 第二十七条学校逐步建立公有用房资源共享机制。对经过学校认定的大型设备共享平台、校级公共实验平台用房实行单独核算,收费标准给予一定减免。 第二十八条新建公有用房竣工验收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决定对验收后的公有用房提出布局、分配和调整方案。使用单位须与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签订《公有用房使用协议》后方可进驻。公有用房调整时,迁出、迁入的使用单位须到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使用单位进行公房装修改造时,凡涉及建筑结构、房间布局、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外观外貌的,须报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审批。未经批准的,责令恢复原状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产资源的调配。 第三十条教职工在离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 由所在单位将其使用的公有用房收回,重新分配使用。 第三一条各单位应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有用房资源。凡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有用房定额面积。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利用自筹、引入资金建设公有用房,报学校审批,其面积计入该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学校根据自筹资金情况,调整单位公有用房使用费缴纳比例。 第六章房屋拆除及处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拆除,是指对产权归学校所有、已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各类建筑物及随房附属设施的拆除。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拆除: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 (二)不符合校园规划要求; (三)经合法鉴定为危房;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五条房屋拆除应履行报批手续。拆除房屋前,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向学校提出拆除房屋申请并组织充分论证。申请时,应明确说明房屋拆除理由、论证结果及拆除范围。 第三十六条根据学校决定,及时通知校内单位,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固定资产处置和核销申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报批(备)手续,并完成学校房屋固定资产核销工作。已取得公用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拆除,由公有用房管理部门根据批复决定,办理公用房屋产权注销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房屋一经批准拆除,原房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学校决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完成搬迁工作,自行搬离由本单位负责管理、使用的设备及家具。逾期不配合完成搬迁工作的,学校将责令房屋原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迁出。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除时,与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相关联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并负责安全管理和残值处理等相关工作淇它房屋拆除工作由负责修缮管理的部门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并负责安全管理和残值处理。残值处理所得收益,由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单位负责上交学校统筹管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学校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公有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一)学校公有用房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公有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公有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师生员工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有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学校公有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配置等审批程序的; 2. 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公有用房的; 3. 不按照规定处置公有用房的; 4.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 其他违反公有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二)各使用单位对所使用公有用房承担用途把关责任、维护保养责任、日常管理责任、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为: 1. 用途把关责任。不得私自改建、扩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有用房;不得将公有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有用房房屋结构,不得利用公有用房开办食堂或公司、安排住宿,不得用于与学校办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2. 维护保养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有用房结构及使用性质,不得未经报批进行施工装修,不得封闭或阻塞消防通道,不得违反规定在室内使用明火或焚烧其他物品,严禁私改、舌1接电线,严禁未经报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3. 日常管理责任。保管好室内财物,做到水电安全,维护好房屋的清洁整齐,不得随意挂牌或张贴广告。 4. 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如发生消防、治安等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有关组织报告。 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使用公有用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所涉及公有用房,按15元/月・血的标准核算违规使用期间的公有用房使用费,扣减涉事单位相应的公有用房定额面积,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变相出租(转借)学校公有用房; (2)单位或个人侵占学校公有用房,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多占公有用房的; (3)私自增建、拆改公有用房,改变公有用房用途; (4)私自转让、调换公有用房的; (5)未经学校批准利用公有用房从事经营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学、举办培训班、产品推广会、成立联合研究机构或公司等; (6)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或破坏墙体进行改造装修的; (7)为本单位人员超标准配备公有用房,或者未经批准多(校区)处配置公有用房的; (8)有其他违反公有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的面积核定标准另行发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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