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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消除事 故隐患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地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
一、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展开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 人、到处、事事讲安全的氛围。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有使命和义务对所属部门区域进行常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 现和消除隐患,为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 障.
三、要定期进行自查、检查,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 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
四、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应详实记录在案,依据隐患 程度,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看法,限期整改.
五、检查中发现对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现象和行为, 要坚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六、凡因自查、检查不负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因此 而酿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劳保用品领用使用制度
为了搞好劳作保护工作,强化对劳保用品领用的管理, 结合本厂生产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领用制度。
第一条 全厂所有人员分别按部门建立个人劳保用品 领用卡,凡领用劳保用品一律凭本卡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条 劳保用品领用按《主要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 发放标准》执行。
第三条厂综合办公室负责劳保用品的管理发放及对 劳保用品使用的监督及指导。各岗位各工种人员在工作和生 产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思 想,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厂综合办公室建立专门的劳保用品领用明细 帐簿,每次领用时同时在个人领用卡和帐簿上登记,做到帐 卡相符。
第五条 领用人每季度领用一次,限本人领用,不得代 领。超过一个季度不领用的要说明原因,酌情处理.
第六条领用人发生岗位或工种变动,应及时将原领用 卡上交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 本卡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遗失,如有遗失 立即向负责部门申报。
第八条职工调离本厂时应将本卡及随同原领用劳保 用品一起交综合办公室。
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了解员工身体健康状况,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更好的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使员工以最饱满的精神状态投 入到工作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砖厂全体员工。
第三条:体检组织机构
由砖厂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员工体检。
第四条:体检项目
年度体检:常规、血糖、血脂、肝功、心脏、尿检、胸 透、B超〔腹部〕、妇科等;
第五条:体检管理
行政人事部建立员工体检档案,为确保员工个人隐私, 行政人事部的体检档案仅供本人查阅,其他人无权查阅。体检 不合格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通知本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 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的要离岗治疗,与其接触人 员进行专项检查,待完全康复后方可工作。
第六条:体检要求
员工按砖厂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行政人事部。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同时为全面及时掌握砖厂重大 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 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砖厂安 全、继续、稳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砖厂成立以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 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 控使命,并采纳先进科技检查监 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升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
2、砖厂和车间必须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重大危险源负有 保安监管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权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使命的相关部门举报。
3、砖厂依据各涉爆部门实际状况,配备人员检测监控、展开动态 检测监控,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 告;〔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4、砖厂必须定期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展开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 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 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5、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设备、防护措施 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 化时,砖厂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对新产生的重大危 险源,砖厂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砖厂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并将
《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砖厂必须确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必须的资 金投入。
7、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定期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和紧急状况下应当采用的应急措施.
9、砖厂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砖厂 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一年进行一次实战演 练或模拟演练,并进行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10、砖厂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显然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 措施,并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1、砖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整 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马上整改.并采用切实可行的 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2、砖厂要加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质量的跟踪监督力 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 量不好的,不管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正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利、监 管不利责任.
13、对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要强化与重大危险源毗邻单位和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他们重大 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和应当采用的应急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认真落实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规 定,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月1日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时间变动另行通 知〕。
第二条安全生产例会的参会对象为工程部主管领导,监理单位 负责人及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 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
第三条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传达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各种文件精神;通报分析上月安全生 产形势,研究布暑下月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各单位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月报〔上月例会工作任务完成情 况总结,含采用措施,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等〕.
〔三〕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工作重点,安排下一步工作任 务。
第四条参会人员须做到:
〔一〕按时参加会议并汇报工作,同时上报主要工作任务状况的文 字材料。
〔二〕认真听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有安全生产工作专用记录本。
〔三〕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别状况,须向建设单位 负责人请假.
第五条会议纪律
〔一〕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场,不得迟到或早退;
〔二〕开会时必须将手机设置为关机或震动状态:
第六条 本制度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砖厂安全隐患派查治理 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马上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 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按时间整改治理方能 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关于一般性事故隐患,企管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企管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 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催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展的制定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作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掉、废弃、拆掉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掉,废弃危 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企管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 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企管科会同相关部门责令车间、部门负责 人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马上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必须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用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 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 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强化维护和保 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砖厂企管科、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 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事故隐患保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 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 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 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砖厂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整改责任部门要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砖 厂企管科报告整改状况。整改期限内,要采用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 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 企管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 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五条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 5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 人处5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企管科主要负责人5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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