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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A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第一章安全管理第...
第一条 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保证在本所劳作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罪犯执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执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执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条 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 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各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 罪犯奖惩
第十条 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 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 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 罪犯基本保证
第十四条 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证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证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证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穿权,保证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 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 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证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 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实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采用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格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XX年5月20日执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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