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激励办法1、目的为确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奖罚机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实现既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激励办法。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奖惩(含相关方安全管理)。3、术语3.1相关方: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有关的或受其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主要指外包业务单位及人员,外来物流配送单位及人员,外来施工、设备安装、维修等单位及人员,外来参观、办事、实习等单位及人员。4、引用文件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3公司安
2、全生产责任制5、职责5.1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相应职责,负责组织对公司轻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内部调查处理,并对事故或事件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罚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5.2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奖罚意见的提出。5.3安全部负责组织制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奖惩规定。5.4安全部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工作。5.5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工作及奖罚意见的提出和激励考核工作。6、奖惩依据6.1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6.2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6.3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管
3、理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6.4公司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完成情况(包括专项工作、通知、计划等)。6.5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6.6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6.7各级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监督检查情况。7、奖惩原则7.1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7.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7.3分线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7.4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7.5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并举的原则(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奖励8.1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各部门根据安全责任书进行层层分解到班组;班组和员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确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及指标,对于达到责任书中规定目标(指标)的
4、单位按责任书实施奖励。8.2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先进个人,或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可在公司内进行推广的单位和个人,给与一定奖励。8.3抢救事故中,使公司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人员给与一定奖励。8.4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或排除、避免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的职工,经单位上报安全部调查核实,上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8.5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或排除,避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职工,经单位上报安全部和主管领导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8.6对积级参加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工艺安全、改进操作安全、改进设备设施安全等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且实施
5、有效,经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8.7通过平时安全考核,结合年终安全总结评比,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扎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指标未超标、无各类重大安全事故、能较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指标的单位,经报厂领导批准,给予奖励。8.8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制度,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对于安全管理开展较好的单位或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一定贡献的个人给与一定奖励。8.9对于安全奖励,要求兑现到具体班组或人员,部门不准截留。9、处罚9.1经济处罚违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单位、个人,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9.1.1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或虽有组织,但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明确
6、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未有效开展将实施经济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加倍处罚。9.1.2对发生吓一跳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责任事故、治安案件、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责任大小给与经济处罚。9.1.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集团公司级安全隐患,除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外,对单位及人员实施隐患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并未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加倍实施经济处罚,因隐患整改未落实或落实不彻底造成事故,将加倍实施经济处罚。9.1.4发生较大未遂事故(事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9.1. 对于安排的各项安全管理工
7、作项目计划未按期完成实施经济处罚。9.1. 对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不符合项未按期整改完成,或完成但又重复出现的将实施经济处罚。4 / 79.1. 对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外审时发现的不符合项,要求立即整改并对责任单位依据不符合项危险程度实施经济处罚;对于未按期整改完成将加倍处罚。9.1.8未按公司要求准确及时提报安全生产信息,将实施经济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伤人事件不报、瞒报、迟报、谎报,每发现一起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倍进行经济处罚。9.1.9对于相关方(含施工、供应商、物流配送、设备设施安装检修等单位及进厂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事故大小给与相关方及所属业务主管部门一
8、定经济处罚。9.1.10相关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给公司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对相关方及业务主管部门给与一定经济处罚。9.2行政处罚9.2.1行政处罚种类: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降职、撤职等。9.2.2对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恶性治安案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取消本年度各种评先资格,并对责任人依据所承担事故责任大小可给与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降职、撤职等行政处罚。9.2. 对于轻伤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责任单位取消本年度各种评先资
9、格,对相关责任人可给与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和降职行政处罚。9.2.4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的分管领导,按责任大小可给与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处分、记大过处分、降职、撤职等行政处罚。9.2.5对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可给与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降职等行政处罚。9.2.6对于相关方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依据隐患风险程度及事故大小除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外,严重者建议取消与公司的业务关系;同时,对公司内部对业务主管部门及单位可依据9.2.颂条款进行行政处理。9.2.7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10、说明10.1本办法具体激励额度标准,参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10.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