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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候中心临时工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临时工使用与管理制度,利于国家气候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国家气候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文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国家气候中心各处室用事业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包括用课题等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但用课题等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临时工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国家气候中心退休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读研究生。
第二条使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处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科研、业务、管理、服务的迫切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使用事业经费支付基本工资的临时工,必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各处室领导原则上不应聘请与自已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处室临时工。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条临时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人事教育处是国家气候中心、临时工管理的归部门,负责对全中心临时工的总体管理。各处室应参照正式职工管理体制,对临时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气候中心人事教育处负责: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标准;组织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办理临时工的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管理全中心临时工基本资料,审核临时工的上岗资格:核定使用事业或科研经费等聘用的临时工工资。
第六条用工处室负责: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七条,审查、选招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按时向人事教育处报告临时工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收、使用、流动
第六条招用事业费支付基本工资的临时工,在能力和素质相当的情况下,优先招用国家气候中心内部职工的配偶。招用课题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由课题负责人决定人选,但要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我中心当临时工的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中国气象局医院或北京各大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20周岁,男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6、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京外户籍人员持有中心有关处室或职工的担保书(担保书文本式样见附件)。
第八条临时工的工龄从第一天上班日起计算。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第十一条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每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临时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费用从列支临时工工资的渠道支付.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发给临时工本人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临时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三条临时工因违纪、犯法被作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用工单位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处在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中心。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十四条临时工不得与正式职工攀比工资、待遇、福利等.
第十五条临时工工资按月计算,计算方法与本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十六条由中心事业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一般执行人事教育处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由其他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可自行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当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学历层次,国家气候中心的临时工分为三级(表2),每级10个档次,每个档次都有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表1)。国家气候中心临时工统一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对从事秘书、科研、业务等工作的临时工,工资标准定义如下:基本工资:见表1国家气候中心不同级别临时工基本工资标准对照表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优秀为1。0*基本工资;考核结果良好为0.7*基本工资;考核结果中为0。4*基本工资;考核结果合格为0。2*基本工资;
对从事清洁、门卫等工作的临时工,工资标准定义如下:
基本工资:6元
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优秀为3元;考核结果良好为2元;考核结果中为1元;考核结果合格为50元;
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由所在处室事业切块经费支付,绩效工资由所在处室自行解决(不包括课题聘用的临时工).
表1国家气候中心不同级别临时工基本工资标准对照表
档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三级临时工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二级临时工
9
970
1040
1110
1180
1250
1320
1390
1460
1530
一级临时工
8
850
9
950
10
1050
11
1150
12
1250
表2不同学历聘用级别对照表
毕业生
试用期后定级工资
高中、中专生
一级临时工一档
专科生
一级临时工二档
本科生
二级临时工二档
双学士、研究生班生
二级临时工三档
硕士研究生
二级临时工四档
博士研究生
三级临时工四档
第十八条临时工工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有关处室应在每月下旬填写好当月《临时工工资表》,计划财务处在下月上旬发上月临时工工资.
第十九条临时工基本工资每两年浮动一次。
第二十条临时工实行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时间制度、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一条临时工的加班工资标准与中心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工作满一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保险(目前的险种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保险基金由国家气候中心和临时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保险金由临时工本人到有关部门缴纳,临时工的医疗费用和失业救济金等全部由本人和保险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休伤、病假须有中国气象局医院或合同医院证明,停工医疗期超过五天的,改发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临时工本人月基本工资标准的60%计发,停工医疗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具体为: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给临时工一年的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临时工因工负伤,属重大伤亡事故(死亡、抢救或致残)的,所在处室必须在半天内以最快的方式报人事教育处;属轻伤的,本人应在当天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按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中心事业经费或占用单位人员编制聘用的临时工,用工单位还必须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教育处。
第二十五条临时工因工受伤,属中心事业经费使用的临时工,工伤医疗终结期内照发工资、补贴、奖金等。医疗费用由临时工本人和保险机构支付。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工单位发给临时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致。
第六章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临时工每年必须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同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考核结果报人事教育处。
第二十八条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临时工,中心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当年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如果中心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龄可以累计.
第三十条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临时工,从除名之日起解聘劳动关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气候中心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气象局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国家气候中心聘用合同书
国家气候中心、(甲方)聘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限为—个月。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上岗后应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量和质量指标或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乙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甲方按照业务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安排工作.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将按岗位定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效绩工资构成。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实行月薪制,实行先工作后付工资。如果甲方工资结构发生变动,按照甲方规定调整.
(二)甲方根据现行工资制度确定试用期乙方的月基本工资是_
元,试用期内没有绩效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甲方将按岗位确定并支付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按甲方绩效考核规定执
行。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工作,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发给员工加班工资或予补休.加班费发放标准参照中心正式职工的发放方法执行。
(四)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时,甲方有权按岗位调整工资及待遇。
第五条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甲方将付给乙方的保险金计入乙方的工资,由乙方本人到保险(委托)机构交纳保险金。甲方不再承担乙方患病、(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失业、养老救济金。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有中国气象局医院或北京市市级以上各大医院证明),停止工作治疗时,甲方给予乙方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和医疗保健津贴。病假工资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60%计发,医疗保健津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40%计发,最多发放3个月。3个月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三)乙方因工受伤(需有中国气象局医院或北京市市级以上各大医院证明),停止工作治疗时,甲方给予乙方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和医疗保健津贴。病假工资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60%计发,医疗保健津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40%计发,最多发放6个月。6个月后,乙方如果不能恢复原有劳动能力,甲方一次性发给乙方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作为安置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解除合同关系。
(四)甲方因工死亡,甲方一次性发给乙方家属5万元人民币作为丧葬费和抚恤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五)乙方非因工死亡,甲方不负责乙方的一切医疗费用、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但给予乙方遗属一次性慰问金10元。
(六)因工受伤(死亡)是指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或受室领导安排外出处理有关事务,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受伤(死亡),不包括上下班途中出现的受伤(死亡).
(七)乙方与甲方享受同等的休假、考勤制度。甲方需要乙方加班或调整休假时间,乙方应予满足。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甲、乙双方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保证完成各项任务。
(三〉乙方对甲方所有的各种资料、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各种资料、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完成的工作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教育与培训
(一〉甲方有权加强乙方的政治思想教育,遵纪守法和劳动纪律教育,并可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二)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
(三)乙方应根据岗位的要求,更新其知识及技能,为适应单位发展需要不断的自我培训与学习提高。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等发生变化,本合同将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特指单位合并、分立、解散)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可以解除。
(三)本合同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履行。如果甲方不再聘用乙方,甲方按规定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本合同(协议)期限满一年的,发给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的;(2)乙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供职的;(3)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单位规章制度教育不改的;(4)甲方有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侮辱人格、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协议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甲方辞退:(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经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甲方机构整顿而需裁减人员的。
乙方辞职:(1)乙方因结婚和计划生育需回家的;(2)乙方因家庭实际困难而确需回去照顾的;(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辞退乙方,甲方补偿乙方3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金或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未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给甲方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乙方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若泄露,致使甲方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其它规定
(一)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从事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兼职工作.
(二〉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三)乙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办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任一方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对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协议书期内,如本协议条款与国家、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由甲方行使,但合同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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