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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V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大家整理了一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改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强化行政执法必须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养和行政执法水平,保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扬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扬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常常性的法治宣扬教育。对新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扬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截句、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性收费、具体行政行为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四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六条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执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串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注明事由)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第二十条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__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__日。
第二十一条对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时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做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四章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优良的政治、业务素养和优良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二)改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四)催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的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贪财贿赂,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三)乱用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六)应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九)应立案、查处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知撤案;
(十)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行政执法治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扬和培训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三)查处违法案件制度:
(四)实施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收费制度:
(五)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六)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九)履行职责必需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后,在一个月内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分解到所属的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将责任分解的状况报送县政府法治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执行执法岗位责任制。依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并维护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乡人民政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乡人民政严格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杏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状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进年终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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