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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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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为了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保障中小学生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因违反《义务教育法》,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率超出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控辍保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学习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力,师生知晓率未达到要求的; 2. 对县政府、教育局开展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不到位的; 3. 控辍保学管理不规范,执行定期自查、汇报制度不及时的; 4. 对学困生帮扶缺乏具体措施,关爱“特殊家族”学生、“留守儿童”工作不力,未积极实施控轰保学措施,劝返辍学学生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 5. 驱赶或变相驱赶学困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6.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7. 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或劝退学生导致学生辍学的; 8. 在控辍保学工作检查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 9. 上报控辍报表、材料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影响的; 10.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控辍保学行为。 四、凡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1. 诫勉谈话; 2. 通报批评; 3. 纪律处分。 五、在控辍保学工作方面存在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又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六、凡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七、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 为了强化全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制和实效性,扎扎实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有效降低辍学率,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县(自治县、区)和乡(镇、办事处)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两次排名: 第一次为 月下旬,第二次为 月上旬。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超过省规定标准的后 位县(自治县、区)政府和后 位乡(镇)人民政府(办算处)进行贡责任追究。 二、在全市控辍保学工作第一次排名后 位的县(自治县、区)和后 位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且辍学率超过省规定标准的,由市长约谈县(自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约谈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自治县、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三、当年内,连续两次排名后 位的县(自治县、区)和连续两次排名后 位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一等 奖”,县(自治县、区)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自治县、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党政主要领导在县 级政府教育工作履职情况考核评估中定为不合格;对控辍保学工作履职不力,造成重 影响的,对相关责任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直至免职、降职处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未采取措施 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市、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进行两次督查,对违反有关用工规定接纳末成年人,导致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用工单位进行查处;非法招用末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主管部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控辍保学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按情节轻重由上级责任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七、未按规定按时送子女入学或子女中途辍学后,未积极配合学校、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动员子女复学的家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义务教育法》处理。 八、依法追究遗弃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未成年子女未认真履行父母或监护人职责,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县(自治县、区)中小学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办法。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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