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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同学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校同学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同学社团育人功能,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同学社团管
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参
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大学同学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共同的兴趣、爱好、
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同学组织,是依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展开活动的同学团体。
第三条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养教育
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升同学素养、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
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
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矫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保持立德树人的基本
导向,团结和凝集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展开主题鲜亮、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革新精神和施行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养,促进同学成
长成才。
第六条校党委统一领导同学社团工作,把强化和改善同学社团工作,作为
我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动素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进我校整体工作当中。
第七条学校依据实际状况向校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同学社团
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力量和资源,为同学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资源条件的支持和保证,为同学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社团的日常活动经费主要由业务指导单位提供,关于优秀社团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八条学校每年组织培训,评比表彰优秀社团联合分会、优秀社团指导老
师、优秀同学社团干部、优秀同学社团、优秀同学社团活动等,支持和激励同学
社团工作发展。
第九条同学社团是同学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社团指导老师应给予一定的
社会服务工作量。同学参加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状况,应纳进第二课堂成绩单等综合素养评价体系。
第二章社团管理机构
第十条受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扬部负责社团成立、注销、重大涉外活动的审批和社团内部刊物的审批以及年检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本校同学社团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校同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党
委宣扬部、校团委的指导下,强化对同学社团的宏观指导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承当起引导、管理和服务同学社团的工作使命;学院〔部〕社联在学院〔部〕党委的领导下,学院〔部〕团委的指导下,依据本办法,负责对挂靠在本学院〔部〕的同学社团进行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校社联是学院〔部〕社联的上级组织,社联秘书长由同级团委老师兼任。社团接受校社联和学院〔部〕社联的管理。
第十二条校社联使命:
〔一〕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检察;对社团进行年检;
〔二〕对学院〔部〕社联工作及其主要同学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奖励;
〔三〕指导学院〔部〕社联对社团财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我校立项经费资助的社团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和服务;
〔五〕整合全校各类同学活动资源,指导全校社团展开活动;统筹组织社团进行网上展示、工作交流、成果汇报;
〔六〕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展开
活动;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部〕社联使命:
〔一〕指导本院〔部〕社团完成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检察;指
导社团年检;
〔二〕对本院〔部〕社团工作及其主要同学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奖励;
〔三〕对本院〔部〕社团所举办的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和服务;
〔四〕对本院〔部〕社团财务实施监督管理;
〔五〕整合本院〔部〕各类同学活动资源,指导本院〔部〕社团展开活动;
统筹组织社团进行网上展示、工作交流、成果汇报;
〔六〕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指导本院〔部〕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
其章程展开活动;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提出处理看法。
第十四条校社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展开健康有益的活动,
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强化和改善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五条社团必需明确一个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是学校职能部门、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校内正式机构、学院〔部〕。社团应聘请相对固
定的校内专业教师或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要大力支持社团工作
和社团活动,并从同学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六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进学校同学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
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合计。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十七条社团一般限于我校校内。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会团体,须依照
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除校党委特别批准外,所有同学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同学社团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社团分为思想政治、学术科技、志愿公益、文化体育、革新创业、自律互助、网络新媒体和其他八个类别,其基本任务是:
〔一〕思想政治类:以培养同学对思想政治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同学宣扬科学的理论知识,夯实理论基础,提升思想觉悟,加深对科学思想理论的熟悉和理解,学会用理论去指导施行。
〔二〕学术科技类:以提升同学的科学素养和革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优良校园氛围。
〔三〕志愿公益类:以培养同学的施行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同学在参加社会服务中加强施行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同学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同学优良品行修养的形成。
〔四〕文化体育类:以加强同学综合素养为目的,帮助同学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同学视野,丰富同学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五〕革新创业类:以激发同学革新创业的热情和培养同学革新创业的能力
为方向,引导同学顺应时代的革新创业大潮,将知识技能应用于实际施行,在已有的知识水平框架上开拓更广阔的视野,为步入社会积存宝贵经验。
〔六〕自律互助类:以培养同学的严格自律能力和互帮互助的精神为引导,
一方面帮助同学进行自我管控,另一方面提倡同学之间互相帮助,形成自律自控的严谨学风和团结友善的校园氛围。
〔七〕网络新媒体类:以强化校园新媒体阵地建设为运营理念,以积极营造清朗的校园网络氛围、形成优良的网络舆论生态为目的,聚集新媒体人才,让同学的兴趣爱好与专业长处融合,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
〔八〕其他类。
第十九条成立社团,均须按照一定类别申请批准并登记,且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服从校党委宣扬部、校团委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社团须经院社联初审、业务指导单位、校社联审核、校团委、校党委
宣扬部同意后方予成立,并公布公告。社团规模一般控制在10-200 人之间;
〔三〕应有 5 名及以上发起人发起,并能够担任该同学社团负责人 6 个月以上,发起人须具有展开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养,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同学社团组织仅限于校内,且发起人及成员须为具有苏州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
本科同学或研究生;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明
确申请一个社团类别,有业务指导单位〔学院〔部〕或学校部门〕;〔五〕社团指导老师有三种类别:专业指导老师〔本校在籍教职工〕、党员
指导老师和顾问〔校外指导老师〕,每个社团至少必需要两名指导老师,一名专业
指导老师〔含顾问〕,一名党员指导老师,一般状况下党员指导老师应出自所在
学院〔部〕。聘请校外人员作为顾问的,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同
意备案、定期审核。未通过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六〕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七〕筹备申请成立同学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社联递交以下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状况、指导教师基本状况、业务指导
单位确实认书及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条社团应有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即满足以下五点:
〔一〕同学社团名称应和社团类型相适应,准确反映其特征;如确有必要必需使用外文名称,应准确适当且有规范的中文翻译名称;
〔二〕未通过核准授权的同学社团,禁止采纳“东吴〞字样注册;
〔三〕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得背离文明风尚和公序良俗;
〔四〕业务指导单位为学院〔部〕的同学社团可以以学院〔部〕名为前缀,
未通过核准授权不得直接使用“苏州大学〞。
第二十一条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名称、宗旨、类别;
〔二〕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改换、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校社联应当自收到社团筹备成立所必需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筹备
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自会员大会召开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校团委、校党委宣扬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同学社团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二十三条社团在征得校社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
展开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社团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需是具有我矫正式学籍的在校同学。外籍学
生加入社团,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校团委、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社团成员
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同学均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问题和状况;
〔四〕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五〕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
承当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社团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产生,原则上全校同学社团每年6月进行组织机构换届,换届结果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校社联备案。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改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
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在征求成员看法的基础上提名后通过成员
大会选举,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社团负责人提名,
报请业务指导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持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当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同学成立分支机构,或者社团要成
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校社联审核后,报校团委、校党委宣扬部同意,并报团省委或省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必需要,并
经校团委、校党委宣扬部批准的以外,同学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
或个人冠名。
第三十条同学社团团员超过 3 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小组〕,团支部〔团小组〕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接受社团团工委〔团总支〕的管理指导,应积极展开活动,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
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用必要措施保证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在同学中散布背离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展开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
位和校〔院〕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展开。对参加人数较多或在校外
展开的活动,应重点指导,对活动的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等要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学校保卫部门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保证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需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校社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三十三条社团展开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状况举行专家答辩会,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展开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签署书面同意看法,并报校社联备案。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需经各自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社联备
案。
第三十五条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报校团委
同意,必要时须报请校党委宣扬部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或跨校进行交流活动,须经业
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团委老师带队,
并遵守《江苏高校同学会、研究生会及同学社团展开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以外,应积极参加校社联举办的
大型活动,承当相应的义务。如本社团活动与学校总体安排发生冲突时,应自觉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社团出具证实、公布公告、进行宣扬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社联、相关职能部门、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展开活动。
第六章社团财务
第三十九条资金来源:
〔一〕学校、业务指导单位拨款;
〔二〕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三〕成员缴纳会费;
〔四〕其它合法来源。
第四十条社团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
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有:〔一〕用于社团自身建设和外联工作;〔二〕用于社团展开各项活动;
〔三〕用于出版内部刊物;
〔四〕其它合理去向。
第四十一条社团为筹集展开活动所必需经费,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并报业
务指导单位批准,校社联备案后,可以收取会费,应写入社团章程,且应按照每
年每人10—20 元的标准收取会费。收取费用时社团必需向成员出具收据,同时做好归档工作。除收取上述费用以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确有必需要,必需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收取会费的社团须向成员发放成员证,作为参加该社团活动的凭证。
第四十二条社团的财务必需保持收支两条线。成员缴纳的会费由社团自主
管理,每学期至少向会员公开一次账目,向学院〔部〕社联或业务指导单位汇报
一次,并随时接受检查。社团通过接受奖励或赠予等其它方式获得的经费,须在学院〔部〕社联或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使用,定期接受检查,并向会员公开账
目。使用经费时,须经经手人、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社团换届或者改换负责人之前,学院〔部〕社联或业务指导单位须组织对其财务
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社团必需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社联的监督。社团
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校社联将协同学院〔部〕社联或业务指导单位定期进行审计,关于账目混乱不清的社团,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建议或批评教育,给予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财务活动。关于注销的社团必需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章社团管理
第四十四条校团委对同学社团执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
团人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状况、业务指导单位看法、财务状况、有
无违纪违规状况等内容。假设有特别状况不能按时完成年度检查的,应在规按时间内说明。年检不合格的社团,应在规按时间内予以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
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连续三年年检状况优良的社团,可适当延长检察期限。
第四十五条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当。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
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当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需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
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作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校社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四十七条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同学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关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革新创业类社团,确必需冠名,须
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宣扬部批准。
第四十八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
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党委宣扬部审批,并在每年年初到校党委宣扬部履行年度检查手续。
第四十九条社团要强化网络化建设,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社团开办网站〔主页〕,使用
微信微博公众号、 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
方可着手进行,并报校社联备案。社团对其网站〔主页〕微信微博公众号、 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五十条校社联应定期依据各社团活动状况展开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
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特别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校社联可依据状况向校相关部门予以推举,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五十一条校社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
以下情形之一者,校社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校社联其它相关规定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的;
〔四〕年检不合格的;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七〕其它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校社联有权将其强制注销: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
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够10 人的;
〔五〕整改后没有显然改善的;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应该将其解散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社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社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同学,未通过校社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五十四条校社联、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须重视社团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工作在年检的时候完成。社团须向校社联提交各类本社团档案,主要包括:
〔一〕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表;
〔三〕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资料;
〔五〕社团成员的流动变化状况;
〔六〕社团干部换届状况;
〔七〕业务指导单位看法;
〔八〕财务状况;
〔九〕社团奖惩状况;
〔十〕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社团涉外活动管理
第五十五条成立具有涉外背景的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必
须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报校团委、校党委宣扬部批准,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进行。
第五十六条社团举办有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
活动必需向校社联申请,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报校团委、校党委宣扬部批准后,在业务指导单位的全程指导下进行。
第五十七条社团进行涉外合作或展开涉外活动项目,必需向校社联申请,
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报校团委、校党委宣扬部批准后,在业务指导单位的全程指导下进行。
第五十八条社团接受海外或具有涉外背景组织的资助或奖励,境外机构或
个人支持社团展开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必需向校社联申请,经校
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报校团委、校党委宣扬部批准后方可接受,接受资助或奖励必需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九章社团变更与注销
第五十九条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必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指导单位
同意后,报校社联申请变更登记,校社联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社团修改章程,应当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社联,校社联应在15 个工作日完成核准。
第六十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报业务指导
单位同意并报送校社联备案。
第六十一条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业务指导单位申请注销登记,
由校社联、校团委核准注销并公布公告,报校党委宣扬部备案:
〔一〕已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年检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六〕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
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业务指导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天内申请正式注销。第六十三条已经注销的社团,不得再以社团的名义展开任何活动。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校党委宣扬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
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需经校团委、校党委宣扬部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展开活动,禁止成立宗教方面的社团。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同学社团管理办法》苏大委﹝2009﹞27号同时废止。受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扬部、校团委
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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