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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 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 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 位进行的实习。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 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 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理论与实 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 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 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 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或相近的企(事) 业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 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 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学校对自行选择 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并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 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各实习环 节、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 等。
第八条学校要明确管理顶岗实习的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实习单位都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 作。
第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安排思想品德 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 顶岗实习。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学习的最后一学年 进行。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安排学生学习的最后半年进行,实习包括毕业实 习、毕业设计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工 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 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并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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