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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类-网络销售合同-柏士法商律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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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类-网络销售合同 | 柏士法商律师 声明: 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必需要文书检察、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定义 1.“〞,指公司。 2.“产品〞,指在本网站列为供选购项目,并且客户在定购信息中指明并经公司接受的、成为合同标的的、使用“〔中文〕公司〞和/或“〔英文〕〞商标的产品及其配套产品。 3.“客户〞,指通过本网站选购产品并下达了定购信息的人。 4.“合同〞,指包涵这些公司与客户互相同意的关于公司销售产品和客户购买产品的条款及条件的合同。 二、销售及购买 公司销售产品及客户购买产品均应依据合同。 三、合同成立 1.本网站的信息只能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称“中国大陆地区〞〕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希望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交货的公司产品买卖交易。 2.针对所有由客户于本网站发出的定购信息,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在公司另行通过网站以外的包括邮件及 等方式向客户发出接受客户发出的定购信息的通知时,此“产品销售条款及条件〞即构成合同。除非公司通过网站以外的方式通知客户接受该定购信息,否则不存在有关该产品买卖的有约束力的合同。 3.客户确保其签署和履行合同系合法的,并已取得为此目的而必需取得的所有同意和授权。 四、价格及支付 1.产品的价格以及运输费用〔以下简称“货款〞〕以客户发出定购信息当公司网站列明的价格以及费用为准。价格包括按当时中国法律因合同交易而可能课征的所有中国税金。 2.客户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汇款支付以及邮政汇款三种。 3.如以现金支付,客户应于合同项下的产品交付之时,向公司指定的向该客户交货的人员支付现金;除非另有规定,公司将在上述人员收到该客户应付货款后向客户交货。无论上述人员依据第5条的规定向客户交货,但在客户不履行接收产品的义务或不支付产品的货款时,公司有权马上解除合同。 4.如以银行汇款或以邮政汇款支付,客户应于合同成立后,立马上货款汇到公司指定的帐户。除非另有规定,公司只有在收到客户货款后才向客户交货。因汇款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及邮寄费用应由客户承当。在收到合同项下客户所定购产品的全部货款前,公司没有发送产品的义务。如公司在合同成立后的两周内仍未收到合同项下产品的全部货款时,公司有权马上解除合同。 五、交货  1.公司将尽力安排将产品运至客户在定购信息里指定的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交货地点。公司有权自行决定选择信誉优良的承运人及合适的运输方式。公司或其承运人有权在交货之前,为证实和确认客户身份和地址,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和/或签署可能必必需的文件;假设客户拒绝该要求或客户出示的证件与定购信息中的信息不符,公司或其承运人有权拒绝交货,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公司通知的任何交货日期均仅为估计日期,该交货日期并不构成合同的一个条款。在任何情形之下公司均无必需就延迟或未交付产品所引起的客户费用增加、利润或商誉损失或其他任何特别的、或然的、直接或间接的或附随的损失承当任何责任。 3.公司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次序进行分批交货。在分批交货的方式之下,每一批产品均应视为一个独立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公司在任何一批或几批产品方面的违约行为均不影响其关于此前已交付的产品或尚未交付的产品之合同的效力。如公司向客户发出其将不能就某一批产品交货的通知,也并不影响客户已接受其已收取之产品批次的效力,但公司将向客户退还已付货款中不能交付产品部分的价款。 4.如产品已为客户备妥而客户未履行收货义务,或客户未提交交货所必需的准确指示、文件、证件、认可或授权,公司有权在书面通知客户后将产品储存或委托他人储存。自储存开始之时,产品的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至客户,并且应被视为已完成交货,客户应向公司支付其违约行为引起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及保险费用〕。 六、接受  在交货当时,客户应检验产品有无瑕疵。除非客户在交货当时提出异议,产品应被视为符合合同规定并已在优良状态下被客户接受。 七、所有权及遗失或毁损的风险  1.产品的所有权将在合同成立时转移至客户,但产品遗失或毁损的风险将在产品被实际交付〔包括视为交付〕至客户在定购信息上注明的中国大陆地区的交货地点时转移至客户。即使在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客户后,有关软件产品的一切知识产权仍应属于有关许可人。 2.无论有前款规定,不管因何种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时,产品的所有权于该合同解除时即自动从客户处转移至公司。 八、热线 支持 1.在保修期内,公司对用户提供 技术支持〔“技术支持〞〕。该技术支持将按照公司即时有效的条款及条件为用户解答有关产品的任何问题,但不包括任何第三方软件产品有关的问题。随附产品提供的公司应用软件产品及操作系统有关的技术支持亦将按照本条款提供给用户。 2.对用户自行从非公司处购买或被第三方许可使用的硬件、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等软件,公司不提供技术支持。用户应分别向各第三方的供应商或许可方联系,寻求支持。 3.公司产品的技术支持热线 号码是:。公司将在天天上午9点至晚上9点〔周日早9点到晚6点〕,365天为您提供服务。公司在不通知用户的状况下可变更服务时间。 九、有限确保 1.公司产品的确保期:为自交货〔包括视为交货〕之日起至如下定义的期间〔或产品保修卡中规定的期限,以保修卡的规定为准〕。公司确保,在确保期内产品不存在材料及工艺方面的缺陷,并符合该等产品的规格。 2.如在上述确保期内产品被发现有材料、工艺方面的缺陷或不符合该等产品的规格,在客户在确保期内将产品自费送至公司授权的修理站的前提下,公司将自行决定修理产品或以同等产品予以改换,并不向客户收取任何技术员工费用、修理费和零件费。如发生修理或改换时,从有缺陷的产品上撤换下来的所有部件均归公司所有。在进行确保的修理及改换产品时,公司使用由不同厂商生产的全新及/或改装配件。即使公司对产品进行过修理或改换,产品最初的确保期间并不顺延。  *确保期:  享受两年确保服务的硬件包括主板、cpu、内存、硬盘驱动器、电源适配器、lcd、键盘。 享受一年确保服务的硬件包括光驱、软驱、电池、显卡、声卡、modem、鼠标及随机附件。 3.本有限确保仅适用于产品中的硬件部分,不适用于对硬件或软件使用方面的技术服务,也不适用于产品中的任何软件产品;除非在任何所附软件中明示规定了有限确保,任何这类软件均为“依据现状〞提供,公司排除对随附产品提供的任何软件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确保。详情请参照产品附件中的《最终用户软件许可协议》来获知用户关于随附产品提供的软件的权利,以及相关软件提供人或授权人各自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4.本有限确保不得转让。 5.为了向用户提供完全的售后服务,在送修前用户必需先将必需送修的产品硬盘中储存和自行安装的所有数据、文件及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等软件的所有内容进行备份,公司对因修理过程中可能造成对存储在产品中任何存储媒介或任何部分上的数据、程序或其他信息的丢失、损坏不承当责任。公司对因修理前、修理中及修理后用户无法使用产品所带来的损害或损失或对因该无法使用所带来的间接的、附随的损失不承当任何责任。 6.如在修理过程中硬盘中的内容被改变、删除或发生其他任何变化,公司不承当任何责任,用户送修的产品将被恢复为出厂时的设置。〔视软件状况而定〕 7.用户在送修前须卸除所有非由公司提供保修的第三方软件、硬件及附件。公司对其的丢失或损坏不承当任何责任。 8.本有限确保受本条第〔1〕款所限,其不包括〔但不限于〕随附产品提供的任何消耗品〔如电池〕、任何非包涵在产品本身之内的辅件〔如鼠标、扩大插槽、交流电源适配器、外部扬声器〕、任何外观损坏、任何软件程序、数据、文件或可拆卸的外部记录媒体的损坏或损失以及因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 〔1〕天灾、事故、错误使用、乱用、过失、商业性使用或对产品的改造; 〔2〕对产品的不当操作或维护; 〔3〕连接至不合适电压的电源; 〔4〕公司授权的服务机构之外的任何人的试图修理。 9.如故障产生于产品与其他附件、产品、辅助件或配套设备的连接使用,或公司确定产品本身并无缺陷,则本有限确保不适用。本有限确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有效。如厂商在产品上附加的序列号被改动或去除,本有限确保即失效。 10.除了上述有限确保以外,公司在法律同意的最大限度内明示地排除所有其他明示的或默示的确保,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及适于某一特定用途的默示确保。 十、责任限制  在任何状况下,合同的一方均无须对另一方因合同的履行或未履行、或依据合同所销售或提供的任何货物或服务的供给、履行或使用而引起的任何间接的、特别的、或然的或附随的损失负责,而不管上述事由的发生是由于违反合同、违反确保、过失或其他原因所造成。除任何一方就因其过失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事件应负的责任之外,任何一方均无须向另一方承当间接的或惩处性的赔偿责任,或对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负责,除非合同另有明示规定。本条款及条件并不限制客户作为消费者依据中国法律本应享有的权利。 十一、赔偿  关于因客户违反此条款及条件而使公司所遭受之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开销、债务或索赔,客户同意就此向公司赔偿并确保不使公司遭受损害。 十二、紧急部件 客户应当按照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合理使用产品,产品不得用于生命救援系统或如产品失灵有可能引起使用者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场合。 十三、变更  公司可随时变更、调整及取消在本网站陈列的供选购产品及/或其配套产品及/或产品的价格、运输费用。因此,客户同意,交付的产品可以与促销材料中所描述的产品有所改变的可能性。公司向客户发出的说明接受客户的定购信息的通知依据此产品销售条款和条件做出,并取代任何其他出现在本网站或其他地方的条款,并且优于客户提供的或在其他交易过程中使用的任何其他条款。 十四、转卖 客户同意并确保购买产品的目的仅为供客户自己内部使用,而不为转卖。如客户违反此确保,或公司有合理依据怀疑客户将违反此确保,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客户发出的定购信息。客户并且不得将产品的部件拆下转卖。 十五、出口限制 客户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和美国的出口法律、法规及法令。特别是〔但不限于〕,客户同意,除非事先得到公司书面许可及中国及/或美国政府签发的适当的出口或转口许可,其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转口或出运任何产品或技术资料。 十六、不可抗力 对任何因天灾、火灾、洪水、事故、暴动、战争、政府干预、禁运、罢工、劳工方面的困难、设备失灵或其他任何公司无法控制的事由引起的对合同义务的延迟履行或未履行,公司均不负任何责任。 具体文本,请与律师团队联系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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