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
2、员;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提案权;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当企业债务; 、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
3、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改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
4、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5、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6、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看法;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7、会议使命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三十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
8、积金不够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解散 、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需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9、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发现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以下顺序清偿 、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全体股东签字: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