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业学院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劳 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派遣单位派遣至我院工作的劳 务派遣人员,派遣单位应具有正规资质,由学院研究选定。
第三条各系部、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研究决定, 可在学院核准的编制数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招聘方式
第四条根据学院使用派遣人员的条件要求,由派遣单 位负责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经学院考核同意后由派遣单 位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学院工作。
第五条学院对劳务派遣人员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 商后可由派遣单位委托学院进行招聘、考核、筛选,学院确 定录用人员名单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 遣至学院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学院应建立派遣人员档案,核实派遣人员劳动 合同签订情况。
第七条 派遣人员派遣期满、学院如需继续使用的,应 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人员,派遣人员 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到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 续签手续。
第八条派遣人员与学院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派遣单位 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九条变更劳动合同时,学院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 通知函》给派遣人员,派遣人员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 到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条经学院与派遣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人员 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 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 院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 育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参加学院的党、团等组织和活动, 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等待遇和评先评优等权利。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学院出资为派遣人员提供专项 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学院可与派遣人员协 商一致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派遣人员应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派遣人员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 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派遣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 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除专职辅导员外)的报酬为 基本工资+奖励工资。
(一)基本工资
试用期专科学历者,月工资19元;本科及以上学历 者,月工资20元。试用期满后专科学历者,月工资20 元;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月工资21元。
(二)奖励工资
每年一次由组织人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劳务派遣人员 进行考核测评工作,获得优秀票数超过半数的,自下年起每 月增加奖励工资。奖励工资标准比照在编人员工资增长幅 度,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专职辅导员的报酬为基本工资+辅 导员津贴+奖励工资。
(一)月基本工资: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合肥市最低工 资标准执行。
(二)辅导员津贴:按生均每人5元/月标准计酬。
(三)奖励工资:同第十七条(二)。
第十九条 其他补贴发放办法
(一)午餐费补贴
每人每月发放午餐补贴180元,比照在编人员的发放标 准。
(二)通讯费补贴
每人每月发放通讯费补贴60元。
(三)交通费补贴
每人每月发放交通费补贴60元。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不 在岗工作的,取消当月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
劳务 派遣人员订立合同后,由派遣单位按规定办理社 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五险),个 人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代扣,已办社会保险和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不予办理。
劳务派遣人员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 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到派遣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
派遣人员订立合同后,由派遣单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 金,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该缴存金额由学院承担,个人 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代扣。现聘一岗一薪人员可比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人员入职时应提 供派遣单位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 时发放工资。学院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工资转账到派遣单 位账户,由派遣单位打入派遣人员工资账户。
第二十三条其他
(一)劳务派遣人员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假制度, 如确需加班,由部门安排,学期结束时,按学院统一的加班 费标准发放。
(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女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 申请产假,产假含全国性节假日和寒暑假。产假期间基本工 资照发。
(三)原则上不解决派遣人员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学 院安排集体宿舍或临时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章一岗一薪人员过渡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今后不再聘用一岗一薪人员,学院目 前已聘的一岗一薪人员,如与学院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或 连续工作近10年的,学院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工 作需要可有条件地转为劳务派遣人员,其原工资待遇高于现 转为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部分可给予保留。
第二十五条 目前在聘的一岗一薪人员在合同期内,或 原为一岗一薪人员现为劳务派遣人员且工作特别需要的人 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并经学院研究可参照《人事 代理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给予相关待遇,但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为5%。
(一)20**年1月1日前聘用的一岗一薪人员:具有 本科学历或工勤技能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 技师资格证书,工作年限从20**年学院升格后算起,在学院 工作满6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工作年限从20**年学院升格 后算起,在学院工作满3年。
20**年1月1日后聘用的一岗一薪人员:具有硕士或工 勤技能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高级技师资格 证书,在学院工作满6年。
(二)从20**年9月份开始,实行每学年考核一次,考 核结果中累计达到优秀等级4次以上(本科学历)、2次以 上(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在该文件下发之前,每学期考核 累计的优秀等级次数,作相应的折算。
(三)获得院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等称号2 次以上(含与本职工作岗位相符,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直属的协会、学会授予的先进个人荣誉等)。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
申请的程序为:①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上相关的佐证 材料;②用人部门签署评价意见后报送组织人事处;③组织 人事处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学历和工作年限某一方面尚未达到规 定要求且其他条件符合要求的一岗一薪人员(或由一岗一薪 转为劳务派遣的人员),因部门工作的特别需要,能胜任岗 位职责、有突出业绩以及用人部门和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人 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研究同意后,以专题报告形 式申请享受人事代理同类聘用人员待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者可以申请:
(一)若仅学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具有专科学历条 件,专科毕业后工作满15年,且在学院工作满8年;
(二)若仅工作年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其在学院实际 工作年限短于规定要求的工作年限应不超过1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学院 原有相关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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