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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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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县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乡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 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状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合计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优良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用“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关于这些案件,如果采用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排,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用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证,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维谷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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